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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部门必须正视的严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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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17 23: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0年至今,依据JJG639检定规程,计量部门对医院在用超声诊断设备的强制性计量检定都是在“医用超声源”的名义下进行的。为了与此呼应,检定规程中抓了三点:其一是把输出声强列为“计量特性”并置于所有被检参数之首;其二是让开展单位购置毫瓦级超声功率计,并以此作为可否建标的决定环节;其三是给声强数值设置一个“禁用(贴封条)”或“限用(贴“严禁用于孕产妇”条)”的门槛,以便让自己“有话说”。然而,作为大家的老朋友,我不得不遗憾地告诉诸位的是:由于国际、国内标准中关于声输出要求的颠覆性变化,计量部门的这一套已经完全行不通了。

一.未必过时的消息

由于消息闭塞和忙于挣饭吃不重视学习,计量系统的一些同志甚至到现在还不知道:JJG63998中采用的声输出参数“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以及对其值的限制“一般应不大于10mW/cm2”,在发布实施时就已经落伍了(而且其定义、计算公式和测量方法都是错误的)。因为有国际标准IEC611571992、等同采用该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8461997《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和引用该国家标准的强制性产品标准GB101521997B型超声诊断设备》,采用的声输出参数和界限已经是:(a)负峰值声压小于1MPa,输出波束声强小于20mW/cm2,空间峰值时间平均声强小于100mW/cm2 (b)如检测结果表明其部分或全部超过了界限,只须在相关文件中予以公布,产、销、用均不受影响。检定规程的落伍表现在:

(1) 所采用的声强参数不包括在国际、国内标准中;

(2) 所规定的声输出限制不在国际、国内标准中;

(3)国际、国内标准中采用的三项声输出参数,其检测均系采用基于经校准水听器的声场扫描法,超声功率计根本没用(虽然IEC61157GB16846中提到了,但并不要求检测输出功率,也未规定这方面限制)

二.让计量部门震惊的新情况

1.关于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的最新国际标准已经是IEC60601-2-372001,我国已经按照“等同采用”方式将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9706.9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超声诊断设备专用安全要求》。

2.原为强制性标准的GB168461997,于修订后降为了推荐性标准GB/T168462008

3.强制性产品标准GB101522009B型超声诊断设备》,只引用GB9706.92008,不引用GB/T168462008

4.最新文件中的关键技术内容包括:

(1)
已经没有关于超声诊断、监护设备声压、声强上限的规定;

(2)唯一的限制是:如产品的热指数或机械指数会超过1.0,必须具有声输出指数的屏幕显示功能,显示从0.4开始,但不要求同时显示两种参数;


(3)
按照GB9706.92008的要求,B超等的使用说明书中须包含声输出水平数据,但采用的声输出参数只有热指数和机械指数,根本没有声强、声压;


(4)
由于B超标准不引用GB/T168462008,其使用说明书中当然不会包括以往的三参数公布之类内容。

5.所称“基于经校准水听器的声场扫描系统”,属于大型固定设备,迄今只有美国一、两家公司有产品,单价在数十万元,测量和数据处理极为浩繁费时,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很高,故即使在大型和有实力的企业及专职质量检验机构,一般也仅在研制定型、申请注册时才用。

6.超声功率计还有用,但仅用于测量计算热指数所需要的“有界输出功率”,即阵列探头沿声束扫描方向1cm线度内的时间平均输出功率;但所用功率计必须是开放式水槽,而且必须在探头与辐射力天平的靶之间放置隔声-吸声掩模,国内原来所用的封闭式水槽和旁入射式结构是无法使用的。

7.计量部门在医院所进行的,实质上在用设备质量保证检测,但国外的这类检测根本不包括声输出内容,因为它既不必要,也不可行。

三.计量部门的可能选择

1.舍弃声输出内容,仅检性能(图像指标)部分,但掌控着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以声输出问题显示权威性的国家计量院某些人显然不会甘心。

2.与GB9706.92008GB101522009保持一致,但这样做的问题是:

(1)必要性:对于在用设备,声输出是越用越小,既然新的都没问题,旧的更不成问题;而且现在已经没有上限,检完了根本“没话说”;

(2)可行性:既不可能把设备搬到现场,也不能指望医院会送检,如强迫送检,将遭遇没完没了的官司;如此复杂高难度的技术和设备,计量部门也没有几人能“玩得转”。

(3)经济性:包括声场扫描系统和带掩模的功率计(国内有掩模,但功率计须进口),除了经费多得为花不了发愁的国家计量院和少数省级机构,基层计量院所极少有买得起的,而且即使买了也收不回成本。

3.背离国家强制性标准GB9706.92008GB101522009,另搞一套,比如按照GB/T168462008搞声输出公布,但这样做的问题是:

(1)
强制性国际标准,全国都必须执行,另搞一套将面临法律诉讼;

(2)“声输出公布”所用的设备,也是“基于经校准水听器的声场扫描系统”,同样有可行性和经济性问题。

zerolls 发表于 2011-2-18 06: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前进,这是必须的
binghuojx 发表于 2011-2-18 09: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B超新规从去年开传,到现在也出不来。
我们计量部门,太注重效益了,往往忽视了本质。
希望通过牛凤歧老师的努力,为B超检测创造一个光明的未来。
xqbljc 发表于 2011-2-18 1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规程的四性即“科学性”、“正确性”、“可行性”、“经济性”,要依靠某几个人的单打独斗来抗争的话,那么规程的“四性”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方面是有许多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及个人的切身经历、感受来验证的。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2-23 19: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规程修订到了什么程度?真的会是朱岩他们写的那个修订稿吗?
梅计 发表于 2011-2-24 1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部门要跟上新的标准,适应新的形势,才能跟上社会的不断进步需要。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1-2-25 13: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学上B超检查根本就只是长度测量而已,直接把B超从声学划到长度里就是了
fangyuan53501 发表于 2011-2-26 09: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牛老师
 楼主| 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26 23: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1-2-26 23:57 编辑

回复 7# yzjl3420646


    把B超等医疗仪器按照计量部门的愿望划来划去是行不通的,因为它们根本就不符合“计量器具”的定义,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中对强检对象所提的四大要素。而且它们首先是医疗器械,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药监局,人家绝对不会同意,而且全世界也没有这样划的。诚然,B超有对器官、病灶、胎儿等几何尺寸(一维、二维、三维)的测量,经颅多普勒和彩超有对血流速度的测量,骨密度仪有对骨头声速和衰减的测量等等,我自己也曾从这一角度理解和论述过(我从不认为“源”是计量器具,还曾在全国性会议和《中国计量》杂志上专门发文论述),但学习了《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中的“计量器具”定义后明白了,“测量”必须是其整机功能和最终功能,但B超、彩超等所有医用超声仪器都不符合这一要求。我们还必须正视的一个历史情况是,《强检目录》第41条中的“医用超声源”原来是参与起草的国家计量院人员拿“标准超声源”改成的,是经不起追究的。所谓“标准超声源”,即超声功率计校准所用的那种设备(几年前,由边文平主持的功率计比对,拿胎儿心率仪顶替,是绝对错误的)。关于这种超声源,国家制定有三个检定规程、两个标准,几乎都是国家计量院的人主持或参加起草,他们研制和使用过,还向全国省所一级推销过。他们自己很清楚,只是把大家蒙在了鼓里。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再把“医用超声源”解释为医用超声设备的声输出部分,说它们是计量器具和强检对象,绝对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回想起来,计量院的人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但对他们自己都是“成”,至于对基层院所如何,不是他们考虑的。
 楼主| 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26 23: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1-2-27 00:01 编辑

回复 5# zhanghui6540


    比会前传的那一稿更荒唐,基层院所根本无法执行,医院肯定不会接受,实际上是把该规程毁掉了。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2-27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计量法》修订稿二月在上海进行讨论,相信不久新计量法就会颁布,一切有争论的问题会得到解决!我认为,B超首先是医疗器械不错,但也是计量器具。这不过是划归那类有些争论,的确有些医疗计量器具不能简单划分为十大计量之一,有的跨好几类。
 楼主| 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27 12: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1-2-27 13:07 编辑

回复 11# zhanghui6540


    在医疗器械中,有的确实同时属于计量器具,即医学临床上仅用于“在体”和“离体”生理、病理指标测量的那些,但非常之少。“在体”用的只有体温表、血压计等,“离体”用的只有化验室的某些仪器设备。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它们被称为“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具体如何界定,是有客观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属《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1条中的定义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6.1条中的定义。必须注意:这些定义都是就设备的整体和最终功用而言的,并非有测量功能者就是计量器具。放射、激光、超声、磁共振、PET等影像诊断设备,虽然过程中都包括测量,但提供的最终信息和结论并非具体量值,与体温表、血压计大不相同。在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对“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只举出体温表、血压计之类,没有任何一种是影像诊断设备。设想一下,参加《强检目录》起草的计量界大专家们,当初如果把三大类医疗器械的测量项目视为“计量”问题,也不至于在“源”字上大作文章,以至干出把“标准源”偷换为“医用源”的事情来,搞得我们今天如此被动。应该承认,由于多年被误导,不少朋友的“计量”、“计量器具”概念非常模糊,但社会不允许我们一直模糊下去。在官面上、台面上进行争论、辩理,必须是引经据典、白纸黑字,个人的主观臆断是无力和不被认可的。
合格证明 发表于 2011-2-27 14: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对于具有测量功能的的设备,无论划归哪部分,应该是看它在产测量中所产生的作用,医疗检测设备涉及到人们的健康,所以应该对其测量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因为医生是要根据它测得结果作出结论的,特别是,现在基本上是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检测,很少有根据医生的医术确诊的。新闻媒体曾经报导过,某人单位3月份体检时结论都正常,5月初感觉不适后到医院就医,查体后得出癌症晚期。病人就问,为什么1个多月前检查都正常,现在就到晚期了,是否医院误诊。可见,如果医疗设备测量的准确性没有保证,将危及健康安全。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2-28 11: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对B、、监护、CT等一些超医疗器械如何进行监管的?
方建国 发表于 2011-2-28 14: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计量作为一个基础学科走出部门时,必然要和其他部门发生冲突,就像计量部门检定电话计费时,和电信部门打了很长时间的官司一样。器感谢牛凤岐老师从技术层面向我们讲解了B超等医用三源不属于计量器具,由于理论性较强,我单位并开展此项工作,所以我并不太懂,但是我认为,医用三源应该属于计量器具。理由:都有专门的计量单位,具有可测量性。至于牛凤岐老师所说的检定标准,或者应该把他们溯源到哪个计量基准上,那是现在认知事物的科学性不足,并不能否认他们的计量本质。另:B超和放射科工作人员都属于高危工作者,他们的高危性体现在接受辐射上。
 楼主| 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28 2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1-2-28 21:25 编辑

回复 14# zhanghui6540

  据我进行系统调研(包括文献检索和出国考察)所知,凡是开展在用设备检测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作为医疗器械,搞的是质量保证(QA)检测,绝对没有把三大类医疗仪器划为计量器具的。当然,把其中的输出部分划为计量器具的更没有。也没有医疗器械、卫生、计量部门之间打架的。而且,在这类检测中,恰恰不测放射、激光、超声等输出强弱。其原因是,越旧的设备其输出越小,越安全,既然新的合格,旧的更合格,但性能是越用越差,所以必须检测;再者,检测输出用的设备属于大型、复杂、昂贵、麻烦、耗时之类,无法在医院现场实现,属于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皆无。
 楼主| 牛凤岐 发表于 2011-2-28 20: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1-2-28 21:28 编辑

回复 15# 方建国


     建议朋友们好好学习、深刻领会《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计量器具”定义。对一种产品、用品的属性,包括究竟是属于医疗器械还是计量器具,或是二者都属,必须严格依据科学定义,不能搞“大概”,更不能凭愿望。请想一想,计量器具定义是“单独地或者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于进行测量的器具”,JJG639是把声输出列为计量特性的(图像指标是粘了“源”的光列进去的,但实际上,正如大家知道的,医院关心的恰恰是这一块),“检定”时是把B超的输出部分作为测量对象。被别人测的东西怎么会是“计量器具”,更何况仅仅这一部分并不是“器具”。该过程所用的功率计才是名副其实、不折不扣的计量器具。
  作为大家的朋友,我很为你们因主客观原因未能获得足够的基本知识、科学概念、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感到惋惜,愿意就我的所能做一点补救。但大家必须要放平心态,学会换位思考。我们检了这么多年,却发现原来存在这么多根本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饭碗(大家都是挣饭吃,说饭碗不俗气)时,心里确实不是滋味,但这不解决问题,最终要凭法理。属于自己的,最终丢不了;不属于自己的,只是暂时在自己手里,但最终会失去。因为“丢方”是不会甘心的。
南湖计量 发表于 2011-3-1 07: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计量机构的体制,制约了计量技术的发展,希望新的<<计量法>>能给我们带来希望.
太极圈 发表于 2011-3-2 1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 要有很好的职业操守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3-6 16: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质量保证(QA)检测,是哪个部门检测的,是仪器制造厂家,还是卫生部门专职机构,还是独立的第三方?总的来说,医疗器械还是要检测的,尽管在国外不叫计量检定(校准),也许也不是政府计量部门检测的.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3-8 15: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VIM)》第三版是由国际计量局中的“计量器具”定义。
neoplan 发表于 2011-3-12 11: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也认为像B超,x光机等叫做计量器具很牵强,但作为医疗器械,确实有必要进行检测,但具体的各项检测项目及应由哪个部门来做的问题,还是值得商榷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3-13 17: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牛教授:您好!
    我想问一下心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 、生化分析仪按您的理解是否是计量器具?放射、激光、超声、磁共振、PET等影像诊断设备提供的最终信息和结论(最终功用)又是什么?。您可以在网上看一下陈靖 杨元第的文章《当代医学计量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另外说一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已经修订完毕。
   有机会到北京拜访您,感谢这么多年来在超声领域的辛苦耕耘,尽管有时会愤怒与无奈,但我们相信生活会越来越好,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心!!!
xymt 发表于 2011-4-22 11: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质量保证(QA)检测,是哪个部门检测的,是仪器制造厂家,还是卫生部门专职机构,还是独立的第三方? ...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1-3-6 16:47



    同意。哪里管都行,但总得有人管。职能划分是国务院的事,既然定了就要履责。觉得不合理就重新划分。政府很多职能不都是这样的吗
xymt 发表于 2011-4-22 11: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少些部门利益之争,都像牛教授以技术为考量来处理事情,事情或许会简单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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