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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关于开展2011年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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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1-3-8 05: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质监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有关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意见》(闽政文〔2009〕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和省质监局、经贸委、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量〔2009〕27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及能耗计量数据的监测和管理,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省经贸委、质监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完善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年能源消费量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主要能源品种消耗数量(总能耗数据)。   二、措施要求   1、省经贸委将从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对实现联网采集总能耗计量数据的项目,项目改造费用少于2万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省级财政补助;超过2万元的由省级财政补助2万元,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实现联网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2、各级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数据采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数据采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主要能源品种消耗数量(总能耗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建设,建立内部数据集中采集系统,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要性,总结推广数据采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典型,促进交流。   3、各级经贸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年度节能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或出台相应的措施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指导企业实时更新能源计量器具网上直报;组织对辖区内每家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不少于1次的能源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省计量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负责指导重点用能企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采集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   4、电力、燃气、蒸汽等供能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建立供能远程计量抄表系统,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通讯协议标准,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供能单位系统未建立前,应根据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的建设需要,提供用能单位的每月能耗计量数据。   5、重点用能企业应按工作目标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配齐满足采集要求的计量器具(特别是锅炉等能源加工转换设备应配齐能源消耗和产出计量器具)。指定专人登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主页(网址:http://218.66.36.237/)上的“企业能源计量档案系统”与“能源计量分析管理系统”,定期填报及更新数据。逐步建立起内部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并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通讯协议标准,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   各设区市经贸、质监部门应共同于每个季度末向省经贸委、省质监局书面报告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11年福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企业名单.xls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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