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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请问钢瓶装液化气允许短缺量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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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发表于 2011-6-16 04: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我家买钢瓶装液化气,标称净含量为12公斤,按皮重16公斤计算,按理毛重应为28公斤。可我用经检定合格的人体秤称得只有27.5公斤,送气人说:少0.5公斤是允许的。因为我也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当时我只能是无话可说!
    近日我学习了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按该规则对于净含量为(10~15)公斤,允许短缺量仅为0.15公斤。我问了我们计量所从事定量包装的同事,他们说好像液化气另有规定允许短缺量是0.5公斤,并且说是液化气、水泥等不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但也记不清该规定的出处,特请问1、钢瓶装液化气允许短缺量为多少?2、如某些商品允许短缺量还另有规定时,是应优先按另有规定执行,还优先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南云龙 发表于 2011-6-16 08: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5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其次,对瓶装液化气的短缺量问题,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考虑到瓶装液化气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已做出规定,因此,在生产、经销及监督管理中,瓶装液化气的单件计量负偏差应当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平均偏差仍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充气站是否可以按用户要求的量进行充装不是我司职能管辖范围(建议转特设局处理),但如果充装后的瓶装液化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那就要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调整。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6-16 08: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回复!还请问:
1、瓶装液化气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什么?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规定如何?
2、充装量一般不存在问题,现在大都是可充装15公斤的钢瓶,充12公斤。只是对于您后面说的:“如果充装后的瓶装液化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那就要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调整。”有些不太明白,是否是只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当应在然充装量保证了安全的前提下),就应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但这好象又与前面第1点的又有矛盾吧?
南云龙 发表于 2011-6-16 1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南云龙 于 2011-6-16 10:31 编辑

按照国家GB 17267-1998 《液化石油气瓶装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钢瓶型号│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
YSP-2 190. 1
├──────┼────────────┤
YSP-5 480.2
├──────┼────────────┤
YSP-10 950.3
├──────┼────────────┤
YSP-15 14505
├──────┼────────────┤
YSP-50 49010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6-16 14: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提供上述国家标准!这下使我真的理解了你在二楼的叙述!
很显然GB 17267-1998 给出的充装量允许偏差是出于安全考虑的,这条红线是不能踩的。所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我们地区用装15公斤的钢瓶装12公斤的液化气(当然经营者定价时就告知用户是装12公斤),此时因充装量的安全问题得到了绝对保证,此时完全适应于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自然就要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测。是这样吗?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6-17 05: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1-6-17 05:39 编辑

他山之石:
poorlittle:
具体行为要遵从相应法规。

为了运输、储存等原因将液化石油气装进瓶时, 基于安存考虑, 要遵从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装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当液化石油气装进瓶作为商品时, 要遵从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其实GB17267-1998与JJF1070—2005亦没抵触, 当油田生产、运输、储存、或工厂大量购入自己装进瓶分送各车间时, 要遵从GB 17267-1998。  只是售卖时, 再收紧些, 遵从JJF1070—2005 (符合JJF1070—2005亦必符合GB17267-1998)。

说句笑话:

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品亦是商品, 就像张三的身份是(其妻之)丈夫也是(其女之)父亲。  由于他的身份, 他的具体行为要遵从相应法规, 其妻让他作为丈夫可床上做的(0.5), 他不能对女儿做啊, 只能亲亲脸(0.15)。

刘彦刚:
GB17267-1998的核心就是最终实际净含量不能超过15公斤!所以当约定最大充装量为14.5公斤时,正偏差不能超过0.5公斤、负偏差不能超过0.15公斤。这样就又合法(GB17267-1998),又合规(JJF1070—2005)了!你说是吗?

能看到你说说如此幽默笑话,很高兴!
孤单 发表于 2011-6-28 14: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液化石油气的我们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标准
1\GB 17267-1998 《液化石油气瓶装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2号修改单
3\国家质检总局回复宁波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的函
4\JJF1070-2005
有了上面4个标准就是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6-29 04: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网上找了一下,没找到:国家质检总局回复宁波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的函和2号修改单。能否在此贴一下,或发给我pxsjlslyg108@163.com。谢谢!
wangsun 发表于 2011-7-19 18: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关于净含量的要求与JJF1070,以及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都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推定,应该以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准。大家应注意把握。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直接在网上查看!!!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7-20 05: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wangsun
我看了一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它没有关于净含量的规定哦!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11: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5.2 常用钢瓶型号和参数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1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过程说明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正式发布,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是对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总结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多年来成功的经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照采用ISO4706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与时俱进,将多年来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技术进步的成果纳入新标准,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新的形势,促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修订工作简要过程
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月25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1月10日批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国家标准对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大,部分条款已经与现有生产情况不相适应,尤其是2000年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后,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0)瓶标秘字第25号文《关于下达2000年国标制、修订任务的通知》的要求,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于2002年组成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广东盈泉钢制品有限公司、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工作组。
2002年9月,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落实标准修订的基本框架;
2003年4月,完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讨论稿,以电子邮件形式送交工作组全体成员讨论;
2003年5月,经充分讨论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征求意见稿,寄发给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征求意见;
2003年7月,根据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审查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函21份,收到委员审查意见19份),编写组做了进一步修改。
2003年10月,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邀请部分委员和企业代表在广州对修改后的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审查,进一步听取委员和钢瓶企业的意见;
2003年12月16日—12月18日,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在海南三亚召开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审查会,与会委员共22人,经认真细致的审议,与会委员通过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稿的审查。
会后,编写组对根据与会委员的提议,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修改,2004年2月,形成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
2004年12月,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意见,在北京召开钢瓶行业骨干企业和编写组成员会议,提出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修改意见。
2005年2月,完成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的修改,形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报批稿。
2005年5月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在审定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过严格的审定程序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正式发布,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修订依据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修订是以ISO4706:1989《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欧盟标准EN 1442:1998《可搬运的可重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质焊接气瓶》为主要对比依据,同时,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 2469-1998《钢质压力气瓶—0.1kg~35kg》、AS2470-1989《钢质压力气瓶—11kg~150kg》、美国标准DOT-4BA-2000《熔焊和或钎焊式钢瓶》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国情,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
(三)本标准与GB 5842-1996、GB 15380-2001的主要不同点
1
修改了适用范围;

将GB 5842与GB 15380合并,因为GB 5842和GB15380都是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方面的标准,只是容积不同,没有必要分成两个标准,所以本次将这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仍用GB5842编号,取消GB15380编号。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参照ISO 4706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
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根据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写。
3
对力学性能常用符号做了相应改变。材料拉伸试验采用了GB/T 228-2002《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本标准参照GB/T 228-2002使用的力学性能符号做了相应改变。

4
增加了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及有关要求;
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是近年为满足居民小区气化装置开发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新产品,其充装介质、设计、制造、检验方法、结构形式(除附加一个液相管外)与YSP118液化石油气钢瓶均相同。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本标准增加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
5
增加了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充装系数和GB11174对液化石油气组分的规定,钢瓶的最大充装量发生了改变,原以最大充装量为特征参数的型号表示方法已不适宜。
6
修改了检验批量;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将检验批量由500只增至1002只。


7
修改了射线探伤抽检比例;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将抽检比例由1/50改为1/250
8
修改了钢瓶爆破时容积变形率;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
9
增加了型式试验;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增加了型式试验。
10
增加了钢瓶安全使用提示;

为避免钢瓶用户因使用不当而引发安全问题,增加了钢瓶安全使用提示。
11
增加了钢瓶设计使用年限的条款。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11: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修订增加了“最大充装量”的规定,是因为2000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由原来的0.425kg/L调整为0.42kg/L,这样,在同样的容积下, 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就比原来有所减少,例如原来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为15kg的钢瓶,容积只要等于或大于35.5L即可,现在最大充装量只有14.91kg。由于规定充装系数的改变,直接导致了钢瓶命名方式的改变,例如原来YSP-15型钢瓶就不适用了,在保持窖参数不变的前提下,钢瓶的型改为YSP35.5型。所以本标准的钢瓶型号命名方式改为以钢瓶的公称容积(特征参数)命名。)

(原GB 5842-1996和GB15380-2001只规定了五种规格的钢瓶,这在当时来说能够满足同内市场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市场对钢瓶品种规格需求的增多,原来的五种规格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了,所以本标准增加YSP26.2型和YSP118-Ⅱ型的规格。YSP26.2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国内一些城市例如深圳很受欢迎,国外对能够充装25lb液化石油气的YSP26.2型钢瓶有很大的市场,YSP118-Ⅱ型钢瓶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在城市小区供气和工业瓶组站供气上有较多的需求,所以本标准增加了这两种规格的钢瓶。

(表2是“常用钢瓶型号和参数”,请注意”常用”二字,它并非意味着其他型号的钢瓶就不适用本标准,例如(1)YSP23.5钢瓶在原标准中有此规格,只是现在用得较少,未列入表2 ,如有市场仍然可以继续生产;(2)如市场需要其他规格的钢瓶,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本标准及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制造;(3)本标准在“范围”中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 也就是说可以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本标准及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制造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4)如果是要设计公称容积大于150 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则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可以按GB5100《钢质焊接气瓶》设计制。)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7-20 13: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标准中只是给出最大充装量14.91kg,而并不是允许短缺量。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20: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标准中只是给出最大充装量14.91kg,而并不是允许短缺量。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7-20 13:34



    没错,现行标准给出了最大充装量,而GB17267所规定的充装量负偏差已不能适应新的GB5842,个人观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和批量平均偏差都应该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21: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刘彦刚


    GB17267所规定的充装量负偏差已不能适应新的GB5842,个人观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和批量平均偏差都应该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14.9Kg*9%=1.341Kg,明显高于原国家标准GB17267所规定的充装量负偏差。 因此,应该呼吁尽快更改GB17267。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7-21 03: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GB17267所规定的充装量负偏差已不能适应新的GB5842,个人观点,其单件计量负偏差和批量 ...
wangsun 发表于 2011-7-20 21:00



    言之有理!顶!
muzijindui 发表于 2011-7-27 19: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说就是,允许0.5kg 所以如果皮重是16.3,总重应该在30.80kg以上
孤单 发表于 2011-9-15 22: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回复宁波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的函
这个函我手里有,但大家可以在质监局稽查人员手中的法律本子上去寻找,一定可以找到。
xiaowanghai 发表于 2011-9-26 11: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麻烦吗?要求液化气站出售前标明净含量,我们这里都是13.5千克,允许短缺量是0.15千克。不标,标注不合格,计量一下净含量就可以了。
wangsun 发表于 2011-12-12 20: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回复宁波市局的文件--国质检量函【2005】135号,GB5842-2006,很明显,原有文件涉及的标准已进行了修订,相应的文件未做跟进,问题就产生了。。。。。。。
宁波哈哈 发表于 2012-5-15 09: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称净含量为14.5公斤的话,允许范围在(-0.5~+0.4)公斤之间。前者是考虑到短缺量,后者是考虑到安全。
孤单 发表于 2012-5-15 14: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宁波哈哈的说法,我也是这么做的。
jdzyh 发表于 2012-8-31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2-8-31 14: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jdzyh 发表于 2012-8-31 10:06



    为什么人体秤不适合称钢瓶装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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