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质监局、各城区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xx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全xx纲要》暨安全xx创建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止因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不符合安装要求或非正常使用状态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提高我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量值准确、可靠,保障安全保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简称报警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如下事项: 一、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是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被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准安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报警器。 二、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报警器进行登记备案(见附件),上报质监和安监部门。报警器使用单位要自觉申请强制检定,不得瞒报、拒检和漏检;并建立健全报警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报警器的维护工作。经营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厂合格证”,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报警器。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有可能发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场所,安装气体分析报警装置。 三、各级质监和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对气体检测分析报警器使用、经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用的报警器运行状态良好。把报警器的受检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验收的必检项目进行检查。如未按周期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质监和安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做好相关法律规定及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报警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增强报警器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