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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认监委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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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1-8-3 16: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doc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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