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国内新闻] 我国出台全面规范认证机构行为的行政规章

 关闭 [复制链接]
兑水 发表于 2011-8-15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认证机构工作会议上获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一部重要规章。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条件、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认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统一尺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设立外资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须在境外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认证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认证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相关技术条件和能力资质符合规定,依法规范从业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认证审核人员和管理层的诚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认证质量。
  制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据了解,我国现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174家,累计颁发各类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证书177万多张,获证组织61万多家。我国已制定认证认可行政规章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27 16:0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