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准备写篇关于机改的论文,请大家帮忙指导一下,下面是我的大致观点(写得很笼统,)。 一、国家应该把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分开对待。 1、量值溯源包括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两种方式。计量检定是判别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主要依据,计量校准仅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如必需对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校准的,也应注明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即注明其是否合格。 理由:现在很多强检计量器具也在通过校准溯源,但使用方并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也懒得管,反正有证书就行,另外,国家必须对强检计量器具制定相关规程。 2、计量检定必须出具检定证书或不合格证书,而计量校准必须给出测量数据及测量不确定度,强检计量器具必须通过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校准不合格,只能出具不合格证书。 理由:使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规程要求,而不能通过校准打擦边球。 3、企业可建立最高标准对内部的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4、计量检定必须通过授权,而计量校准只要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即可。 二、计量检测费用问题。 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计量校准需要按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校准费用。 理由:这一条很必要。因为涉及到钱的问题,相对方会去认真学习相关计量法规,以判别自己的计量器具是否需要交钱,可以达到普及计量法规的目的。 三、计量检测机构的设置问题。
1、国家质检部门依法设置的各级计量技术机构仅执行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不得开展计量校准。
理由:不和资金挂钩是规范管理质检部门技术机构的最好手段。
2、计量校准完全市场化,鼓励企业自建技术机构,也允许社会资金独立建立校准机构。
四、质检部门地(市)级现行的计量检测机构行政化。
1、质检部门现行的计量检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强检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负责,对于初次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发文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送检,对于再次使用未经检定或使用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的,可处以相应数目的罚款。
2、质检部门的计量检测机构实行由当地质检局和上级计量检测机构双重管理,上级检测机构对下级检测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命实行一票否决制。上级检测机构按需要配置下级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项目,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当地质监局负责对下属计量检测部门的执法情况及执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管理各级计量检测机构,主要从事计量前沿技术研究、相关计量规程的编写修改、校准方法的验证以及计量标准器的研发等工作,并可开展本省内未开展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工作,但收取的校准费用全额上缴且不得返还。 4、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统一名称为XXX计量科学研究院,地(市)级以下的计量检测机构命名为XX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管理局(所)。 5、各级技术机构的建立及建标申请由省级技术机构统一管理,国务院各级行政部门下辖的计量校准机构由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管理。 6、计量检定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而计量校准只需取得计量校准员证即可,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能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后才能考取计量行政执法证。 理由:划分各自职责,避免抢饭碗的事情发生,避免机构重复建设,也解决了当前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少,执法人员不懂业务等问题。 五、授权问题 1、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授权(注意是技术机构而不是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计量校准工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考核合格。 2、计量校准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如必需开展的,应在省级技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如发生计量纠纷的,以当地计量检定部门和计量校准机构的共同数据为准,如机构间数据不符,则以国家计量基准为最终结果,并由省级技术机构排查情况,作通报批评,影响较大的,撤销该计量检定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对于计量校准机构则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五、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技术能力的保证问题。 1、省级技术机构必须每年对本省内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校准机构)进行一次比对,连续三次比对不合格的机构,如果是计量检定机构则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如果是计量校准机构则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地(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只负责下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不得干预辖区内外计量校准机构的检测工作,省级技术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及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七、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1、地(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对本地的强检计量器具建档并将检定情况上报省级技术机构,对于自己不能检定的但当地校准机构又能进行校准的,可在省级技术机构的监督下开展检定工作,对于当地不能检定的,由省级技术机构指定机构进行。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再规定必须校准,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检定以及检定的周期和地点,当地计量检定部门应以文件方式对其做出合理建议。 八、计量检定机构应与质检技术机构应完全分开。 请大家提出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能发表,到时候你来我这里,我请你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