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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1年第22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
《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3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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