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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计量检定人员能对外出具检定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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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加迪威龙 发表于 2011-10-3 11: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检定人员能对外出具检定证书吗?我已经拿了计量检定员证,除了检定公司内部计量器具,还能对外出具检定证书吗?但是听有些人说能,又有些人说不能,说公司没建什么标,不知到底能不能啊!求懂行的朋友解答一下,先谢谢了!
路云 发表于 2011-10-3 12: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或公司级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三级计量技术机构,不能对外开展计量检定业务,只能在企业或公司内部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业务。计量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计量技术机构如果要对社会(对外)开展计量检定,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接受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行政许可授权后才能对外开展检定业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3 13: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布加迪威龙


如果单位没有建标,对内部开展检定工作也是不允许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3 13: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路云


路云老师,你好。有一点我不太理解。“计量技术机构如果要对社会(对外)开展计量检定,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接受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行政许可授权后才能对外开展检定业务”,如果是企业想要对外开展检定工作,也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么?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找到一段话,“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想要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我看到这里说的是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需要经授权,而不是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个人一直认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建立在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固有此问。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1-10-3 18: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校准说白了就是合法计量技术机构的行为(活动),
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此行为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才行。
要取得相应资质就必须建标,
建标要有建标的条件,
建标的必须具备合格的设备、环境、人员(取得检定员资格证书)、运行保证体系资料等。
建标的企业也只能对本企业内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或校准活动。
要想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业务还得取得上级(本地方政府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取得相应资格,
才能开展对外检定业务或本企业内部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业务。
对外开展非强检业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要取得“社会公用标准器具”的资格;
对外对内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业务还要取得强检授权证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1-10-3 1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建立在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这句话不准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多数属于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技术机构是正常的,
但像一些特色领域的公用标准就不是设在政府部门,
好些国家级检定站的社会公用标准就是政府部门授权履行职责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3 19: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好人多助


你好,谢谢你的热心回复。原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仅是建立在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技术机构,以前理解有错误的地方。对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一个地方某项量值的最高标准,是不是只有一个的?如果在特殊领域建立,计量所不再建立。企业如果要对外开展检定,通过授权,不用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吧?“社会公用标准器具”如何理解啊,还是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意思?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0-3 22: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长度室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第一句话就明确指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因此无论是部门还是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后,该计量技术机构也就是法定计量机构了。
  根据国家《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对外开展检定项目使用的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仅是指该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哪怕是工作标准,只要用于对外检定服务,也应该纳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因此授权机构对外开展计量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具备了双重身份,首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时也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楼主| 布加迪威龙 发表于 2011-10-4 0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诸位老师的解释,受益匪浅啊!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4 09: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规矩湾锦苑


谢谢规矩湾老师的讲解,明白了许多。有一点还是有点疑惑,就是对于某个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个地区是只允许有一个,还是可以建立多个。我们这的民用电表的检定授权给了电业公司,由电业公司对社会开展电表的检定,由计量所定期对电业公司的检定工作进行抽检,当然客户也可以直接拿到计量所检定。也就是说,计量所和电业公司同时对社会开展电表检定工作,这是不是两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果这两个标准之间存在微小差异,以哪个作为依据更为可靠。
xqbljc 发表于 2011-10-4 12: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长度室


    9楼考虑问题还是比较细的。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可以有,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在被监督、指导的前提下,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也可以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并不能认为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了,他们只是被授权后在某些项目上开展量传工作,这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还是有区别的。这样的解释可能有些繁琐,因为许多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比如山东的东营市,由于建市就是因为发现胜利油田的原因,所以在那个年代,许多行政工作包括社会治安等等就是由胜利油田指挥部做的,建市后政府没有设计量行政部门,也没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以许多量值传递、技术考核、人员培训等行政、技术工作是由省局安排油田计量处、计量所来做的。现在该市有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有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以许多授权的业务也基本都收上来了,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技术人员的配置及大型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较油田计量所应该讲还是有差距的。再比如讲山东的XX沿海城市,市级计量所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原因,在计量技术、设备等方面较之XX大型企业有较大差距,所以许多量传项目被该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该大型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来做,直到现在仍然是这样操作的,所以在某个地区,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不是只有一个,这些也应该是正常的,至于这里面是否有什么潜规则或内幕,不甚也不想了解,反正历史的原因总是有道理的。象山东的另一沿海城市,尽管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但由于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某个历史阶段,在测绘仪器的量值传递实际上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默认由某个个体户来做的,当然那个年代还没有什么资质、考核及建标等详细的明文规定,应该也没经过所谓的授权,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现在计量事业确实发展了,包括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许多企业、甚至个体户是有贡献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10-4 12: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长度室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数量和分类
  ①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分基准、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内部强制检定计量标准。
  ②基准即指国家计量基准,绝大多数国家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如国家计量院),某些特殊专业计量基准也可能授权国家某部门或某行业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
  ③同样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特殊专业的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排除授权地处当地的其他部门或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
  ④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称本地区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工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可能在当地只有一个,也可能有若干个,至于应该建立多少个,完全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
  ⑤内部强制检定计量标准仅用于本单位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得对外开展任何计量检定服务。之所以说它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因为它用于安全检测、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涉及了周边和相关的社会(单位和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切身利益,因此开展内部强制检定纳入授权管理范围,使用的计量标准纳入计量标准考核范围。
二、当两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结果发生差异和矛盾时,以哪个作为仲裁依据,我认为应该按下述原则:
  ①哪个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高,就以哪个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结果为仲裁依据;
  ②当两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相同准确度等级时,以检定结果与该技术机构无利益关系的技术机构出具数据作为仲裁依据;当检定结果与两个计量技术机构利益都无关时,应送它们的上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仲裁,直至送当地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仲裁;
  ③如果对当地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结果仍然表示怀疑,则按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顺序送检仲裁,最终仲裁依据是用国家计量基准检定的结果;
  ④以你的案例,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计量所和授权的电业局计量站均建有电能表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结果应该是都有效。当两个机构计量机构发生矛盾时,按前述三条原则,当地电能表检定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在哪个机构,就应该以哪个机构的检定结果为仲裁依据。如果两个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相同,则因为检定结果与电业局利益相关,应该以计量所的检定结果为仲裁依据。如果电业局计量站不服,由电业局出钱送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用较高准确度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作为仲裁依据。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4 14: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xqbljc 老师和规矩湾老师的细心讲解,又学到了一个知识点,谢谢!!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1-10-4 17: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2位仁兄解释的很到位,斑竹应该加分确认!
说个授权方面的轶事!
记得85年颁布《计量法》时,
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把《计量法》草案报到国务院后好长时间通不过,
就是因为水电方面仪表检定授权问题,
原草案中没有具体授权条款,
因当时的副总理李鹏是水电部部长出身,
后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妥协把水电方面仪表检定权限授予水电部才过国务院的审核,
草案报到全国人大后,
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彭真的儿子“走后门”找到彭委员长,
才把计量法法律条文中明文把水电方面仪表授权给水电部条款去掉,
85年《计量法》颁布实施后,
国家技术监督局还是专门发了个规范性文件,
把水电方面仪表的检定权力授予水电部门,
现在这个文件还有效。
电能表的检定授予电业局是有历史渊源的呀!
不过现在看来特种行业,层次较高的计量检定授权还是有必要的,
这样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社会资源,
但直接与民生相关的电度表、水表、燃气表的检定权授予经营单位还是弊大于利的,
现在这三种表的生产企业为讨好经营企业,
生产的仪表都是正差,
出厂前就确定下来了跑的快!
路云 发表于 2011-10-5 07: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长度室

您的问题前面几位资深专家都已回答得很详细了,无须我再解释了。至于您所说的电业公司对外开展电能表的检定问题,规矩版主也已作了回复。我只想补充一点,也就是电业公司对外开展检定业务是经过授权的,但有可能只授权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开展量传业务。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1-10-5 0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好人多助


   原来这世界好黑
umec 发表于 2011-10-5 10: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好人多助


    哈哈,真的好黑啊!怪不得新的計量法到現在還沒有下來.
 楼主| 布加迪威龙 发表于 2011-10-5 12: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前辈和高人的回复,受益匪浅!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10-5 18: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路云


谢谢您的关注,在此表示感谢!
sixin_lin 发表于 2011-10-7 12: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事情总有中国式的做法,不足为奇!
广东电网电能表(含互感器)的强制检定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各地市计量法定技术机构与供电局检定机构按商定的比例数量共同承担,各地供电局检定机构由广东省质监局考核授权。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1-10-8 16: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好人多助


   原来这世界好黑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1-10-5 09:15



    呵呵,其实当时授权给水电部门是应该的!
当时技术监督部门还很弱,
特别是基层与民生直接注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机构更弱,
大多数地区级、县级都是修磅起家,
地区级也只是开展个简单的长、热、力、电。
县级只管木杆秤与衡器,
并且大多都是挂靠在科技局下面的一个计量管理所,
吃饭都是自己撅着屁股干出来的,
不论资金状况还是人员素质都没有法给水电部门相比,
把这些检定权限授予水电部门才是利国利民的好的决策!
豆花 发表于 2011-10-14 09: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中国啊
lgl_2005 发表于 2011-10-17 16: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死了
无能的主 发表于 2011-10-18 15: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里的计量员只是对内有效的。就像你自己说的没有建标。你取的证等于是一个工具
cekonglzh 发表于 2012-4-21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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