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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商务部拟出台新规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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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1-11-25 0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一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根据该办法规定,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同时,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其中,购买1万元(含)以上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实名登记。
    该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其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该办法要求,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该办法规定,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对此,商务部将制定、完善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督导、协调各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并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该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最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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