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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剂量]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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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07: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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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作者:吕诺、胡浩 选稿:赵菊玲
  东方网10月24日消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制裁处罚力度。
  草案提高了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和数额,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选稿:黄骏
职业病防治,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各方面,究竟谁应当对职业病防治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可对用人单位加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等等。
  二审稿中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二审稿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此外,二审稿还单独增加了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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