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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请教: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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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2-2-1 1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在操作中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确定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假如是二年,与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相冲突,送外检定时,计量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只能给你开检定周期为一年的检定证书,那么第二年证书到期没送检又是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了。另外,就是在本单位检定时,国家有检定规程是否能按检定规程检定而检定时间不按它的规定来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有国家检定规程的是否可以依据国家或地方或行业的检定规程来自编校准规范
长度室 发表于 2012-2-1 15: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编校准规范干什么呢,那不绕远了吗。参照检定规程校准就是了。
 楼主| 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2-2-2 08: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检定周期不按检定规程执行,不是与检定规程相冲突了。怎么解决?
zhengwz 发表于 2012-2-2 14: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在单位里面内部出个计量控制程序,把计量器具分为ABC三大类,然后再规定允许相对应的计量器具可以延长检定规程周期的2~4倍,我们单位就是这样做的,外审也没提出什么异议
dqjlk 发表于 2012-2-3 09: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测量管理体系大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计量确认间隔,所以凡是自身编制有相关管理程序,明确本单位各类测量设备的确认间隔,在体系审核时也是符合规范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2-2-3 1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知道,企业自行确定的两年周期有什么依据、是否合理?因为这是技术问题而不仅仅为省钱。
可以采取校准的办法自行确定再校准的时间间隔,但一定要有技术文件的支撑(如期间核查或周检合格率等),还必须有自己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zgsdjnd 发表于 2012-2-4 22: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wangshaoman

"送外检定时,计量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只能给你开检定周期为一年的检定证书,那么第二年证书到期没送检又是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了。"这是个问题。
 楼主| 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2-2-6 09: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风吹石


    您好!延长校准周期,不是为了省钱,是因为我公司现场在线计量器具量大,有部分也是起监视作用,在说现在,很多计量器具,电子集成度高,无法调校,坏了就换,但有部门计量校准规范,校准间隔为一年,按这个要求做,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不按这个做,又与校准规范不符,我公司有计量管理软件系统,按月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查,在抽查结果是合格的情况下,所以想依据部门计量校准规范,自编校准规范,延长相应的校准周期。不知还有什么别的方法能解决这个矛盾。如楼上所说的,分为ABC类,用管理办法来自行确定它的间隔为检定或校准规范的2~4倍可以吗?有没有依据。
风吹石 发表于 2012-2-6 09: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wangshaoman


    可以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延长时间的技术依据就是抽查合格率。
 楼主| 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2-2-8 09: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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