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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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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2-15 08: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防止越南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1月24日报告,越南确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死亡病例。为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越南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受染者或受染嫌疑者,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越南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有关疫情和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越南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严格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对可能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进行消毒处理。

五、前往越南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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