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0 18:52 编辑
你说的没错,本级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给出的主标准器的重复性,同样也是用上级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它不包含本级计量标准被测对象对本级计量标准重复性的影响。但你所说的概念是“最佳测量能力BMC”,而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CMC”并不要求所有的条件都控制在最佳状态,而是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因此对计量标准做重复性试验时,应将被测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选择可获得的,符合量传关系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新版JJF1033与旧版相比,重复性试验的方法并没有丝毫的改变,都是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说明旧版JJF1033本身考核的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错将名称叫成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实际考核的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JJF(军工)3和GJB2749A则不是选择日常常规的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不确定度,而是选择“最佳仪器”,这样得到的重复性结果,能够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正是因为JJF1033选择了常规的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所以这个“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反映不了计量标准的性能,完全随被测对象的性能好坏而异。所评定的不确定度也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它的合格判据是被测对象能否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即“目标不确定度”),这实际上是在对被测对象进行“计量确认”。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拟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的检定/校准要求,不得不说是一大败笔。试想,用同一台计量标准对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测对象同时进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台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好,满足被测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而另一台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差,不满足被测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那到底这台计量标准是满足还是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呢?总不能把被测对象计量确认合格,就说计量标准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计量确认不合格,就说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吧。被测对象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能说明计量标准不行吗?显然这是一个无厘头的判据。所谓的“常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从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被测对象中,选择一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来做“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测量结果的验证当中,却又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来对测量结果进行验证。可以推断,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要远远大于测量结果的验证所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根本就没有可比性。按理说就不应该选用稳定的被测对象来做测量结果的验证试验,而应该选用常规的被测对象来做测量结果的验证试验,来验证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可信。 但是 如果是 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就可以实现 ,也有做这个重复性的意义,因为你不确定度评定中确实需要这个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数据。
因为JJF1033评定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它需要“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JJF(军工)3和GJB2749A评定的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所以它需要用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即:将被校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以获得常规条件下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在GJB2749A第5.2.12条另外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关于标准选择优先原则的问题,如果按照你的逻辑国标优先,那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标准根本就没有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下级标准必须严于上级标准,这是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