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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输美低酸罐装食品和酸化食品企业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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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3-29 09: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低酸罐装食品和酸化食品是风险较高的一类产品,美国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相关食品企业必须进行注册,同时该类食品的加工信息也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美国FDA低酸性食品定义,指除酒精饮料以外,最终平衡后的pH值大于4.6和水分活度(aw)大于0.85的食品(最终pH值小于4.7的番茄及其制品不列为低酸性食品范围)。酸化食品是指通过加酸或产酸,最终平衡pH值等于或小于4.6,水分活度(aw)大于0.85的低酸性食品。美国联邦21CFR Part 113法规管辖低酸罐头食品,多数是蔬菜、食用菌类、鱼类罐头食品;美国联邦21CFR Part 114法规管辖酸化食品,多数为腌渍蔬菜类食品,还有少数水果罐头。
    为降低低酸罐头和酸化食品的出口风险,防止出口受阻,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出口企业要予以重视,积极应对,熟悉了解美国对低酸罐装食品和酸化食品的要求,加强对关键工序的监管和对酸化工艺的控制以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判断是否属于美国113/114法规所管辖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产品货架期稳定,非冷藏或冷冻储存;产品采用密封容器包装;产品的水分活度(aw)大于0.85。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如果最终平衡后的pH值大于4.6的食品为低酸罐头食品(LACF),纳入113法规管辖范畴;如果通过添加酸或酸性物质,最终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的低酸性食品为酸化食品,纳入114法规管辖范畴。
    此外,不纳入美国113/114法规管辖范畴的产品还有:在美国农业部(USDA)根据联邦肉类检验法和家禽制品检验法制定的肉类与家禽制品连续检验程序监管下加工的食品;天然酸性食品(pH值等于或小于4.6);发酵前或发酵后没有进行任何酸化行为的发酵食品(pH值等于或小于4.6);碳酸饮料;果酱、果冻或蜜饯;不加热杀菌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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