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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有关单位要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进行清理。
二、规程清理的基本原则为:
废止已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与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内容冲突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废止检定对象(被检计量器具)已不存在或检定方法落后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对制定发布时间较长(如2000年以前发布的),但内容不需改动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可以组织专家重新进行审查确认,确认有效的更换规程年代号。
三、对于由国务院部委管理局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建议国务院部委管理局与主管部委商定备案方式。
四、各单位完成清理工作后,于二O一二年八月底前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规程数量大、规程使用范围广等短期内完成清理确有难度的可适当延期。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对重新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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