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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新《商检法》颁布十周年 进出口商检工作亮点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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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5-1 11: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商检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检验检疫部门始终紧密围绕国家改革开放大局,不断深化对新《商检法》内涵的把握,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新《商检法》在具体工作中的创新和应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增长。依据1989年《商检法》法律框架建立起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与形势发展的不适应之处开始显现:随着进出口工业产品种类日益繁多、安全质量要求日趋严格,在进出口贸易激增的情况下,逐批检验监管方式的低效率造成检验监管人员不足矛盾日益突出,难以保证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关键项目的重点监控。在企业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重产品检验,轻企业监管”的管理方式,制约了检验检疫为公共利益服务职能作用的发挥。
    为适应外贸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2002年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重新修订了《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规定,为进出口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0年,针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因质量问题频繁受到国外投诉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着手对出口小家电产品采取“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监督”的检验监管模式,并将该模式推广应用到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自行车及自行车零部件等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中。这种取代了传统批批检验方式的检验监管模式,开始了由检验向监管的过渡,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理念由此开始形成。依循这个理念,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真正建立起了出口分类管理制度。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对原《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广泛调研论证,反复修改,于2009年颁布了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这就是现行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它明确了两个监管对象和两种管理手段,即产品和企业两个管理对象,检验和监管两种管理手段。根据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用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将企业分为四类。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将产品分为三个风险等级。在“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二维评价因素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五种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出口分类管理的实施,一方面降低了基层工作人员负担,加快出口放行速度,另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全国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共有6.5万家,其中免验企业142家,一类企业3493家,二类企业2.9万家,三类企业3.2万家,四类企业17家;根据相关数据,占企业总数5.6%的免验企业和一类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量的40%以上。其效果获得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及外贸企业一致好评。北京市、广东省、陕西省等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各地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批示,给予了积极评价。
    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的成功,让国家质检总局更加坚定了开展分类管理模式改革的信心。2010年,在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又开始探索建立进口分类管理制度。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积极推进《进口工业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办法》的出台工作。进口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拓宽监管领域,从制度上将进口工业产品全部纳入检验监管范畴,打破法检与非法检并存的二元结构。进一步整合监管流程,规范进口工业产品的境外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后续监管四个监管环节。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从制度上理清总体监控与差异化监管、检验监管与验证管理、口岸与内地机构检验监管职责和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四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抓住监管重点,采用分类监管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管。届时一个在新《商检法》框架下的完整的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制度体系架构将正式形成。
    新《商检法》颁布实施的10年,也是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实践的10年。10年来,分类管理充分诠释了新《商检法》的法律内涵。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以新《商检法》为依据,不断创新分类管理模式,形成有效的检验监管体系,为我国走以质取胜发展道路奠定基础。
    依法实施检验 规范棉花进口
    棉花是我国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也是我国检验检疫部门重点检验监管的大宗进口商品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和纺织行业的快速发展,进口棉花贸易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从2002年的14万吨、1.4亿美元到2011年的260万吨、72亿美元,进口量增长了近20倍,货值增长了50多倍。10年来,检验检疫部门以新《商检法》为依据,大力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管,不断完善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管执法依据,促进了我国进口棉花贸易规范、健康、良性发展。
    10年来,检验检疫部门不断增强把关力度,检验把关成效显著。进口棉花作为大宗法定检验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始终高度重视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坚持严格管理、认真检验、依法把关的宗旨;坚持全国“一盘棋”的理念,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协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认真落实总局统一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定期组织召开全国进口棉花检验工作会议和技术交流会议,统一思想,统一要求,统一检验尺度和检验标准,使各项检验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了实际检验率100%。
    2002至2011年,10年间全国检验检疫部门累计检验进口棉花68155批、1949万吨,货值324.4亿美元,检验发现品质不合格的46088批,约占67%;重量不合格的56831批,约占83%;累计出具对外索赔证书102919份,帮助我国进口棉花企业有效完成对外索赔总金额达5.25亿美元。为国家和企业挽回巨大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
    10年来,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不断完善法制体系,提升制度建设水平。随着我国进口棉花数量急剧增长,进口棉花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贸易欺诈行为尤为突出。为从机制上解决进口棉花质量问题,规范进口棉花贸易秩序,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以及中国纺织协会,加强研究,并于2008年陆续出台了《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等文件,有效打击了一些境外企业恶劣搀杂使假不法行为,维护了进口棉花贸易秩序的公平公正。截至目前,已准予登记538家境外供货企业。同时,自2009年实施质量信用评估制度以来,检验检疫机构共对外出具价值2.215亿美元的索赔证书,为国家和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从源头上保障了进口棉花的质量,从而形成一个关注质量、诚实守信的进口棉花良性、健康发展的贸易秩序。全国进口棉花总体质量水平呈上升趋势,搀杂使假现象明显减少,品级降级比例降低,总体品级平均合格率达90%以上,同时,进口棉花重量短少率也明显下降。
    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也维护了我国用棉企业的经济利益。一直以来,进口棉花贸易双方因索赔而引起的问题、纠纷不断,境外供货企业以种种借口拒绝或拖延赔付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但给我国用棉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登记和质量信用评估制度实施以来,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案例及时通报;境外供货企业积极与我国用棉企业加强沟通联系,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了进口棉花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在经历2010至2011年国际棉花市场过山车似的跌宕起伏,今年世界经济形势又不容乐观,国际市场需求不足,贸易保护主义也愈演愈烈,我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不断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管,为用棉企业及经营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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