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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jjf 1070.1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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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egui 发表于 2012-6-20 09: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意中查看了JJF 1070.1-2011,对于“生产日6天(含6天)之后的检验样本只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觉得很困惑。感觉这个标准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
coolliu 发表于 2012-7-25 1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是看到jjf1070.2 就更加没法做了,水分测定增加工作量,不确定性增加。等着以后出jjf1070.3  jjf1070.4  看看还能有什么花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25 1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70.1是肥皂定量包装净含量的计量检验规则。肥皂随着保存时间的增加而水分丧失,净含量将减少。因此,我认为,为了控制新生产的肥皂中过多水分含量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保存期超过6天的肥皂从严控制是应该的。
  “生产日6天(含6天)之后的检验样本只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是从严控制的一种手段。只要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有一件净含量缺斤短两,就判该批产品净含量不合格,有力地保护了肥皂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因个别件肥皂可能超重,与某些件肥皂净含量不足平均效应可能没有超过平均值允差,但是这些净含量不足的肥皂必然会被顾客消费,这些消费净含量不足的顾客权益势必受到伤害,所以我认为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是可行的。
 楼主| pdegui 发表于 2012-9-26 08: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degui 于 2012-9-26 08:58 编辑

回复 3# 规矩湾锦苑


   " 生产日6天(含6天)之后的检验样本只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这是倒退,应该是放宽了,而不是从严,根据1070-2005老规则,“对就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如面粉、肥皂等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准确性。”对于肥皂本身水分含量的多少,应由其产品标准来规定,是质量上的事,而作为计量,不必去考虑其质量上是否合格,而作为生产者,有义务保证不同情况下商品净含量准确性,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包装材料上下工夫,防止水分丢失影响到净含量的准确。如果按新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平均净含量介于标注净含量与1倍允许短缺量之间,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欺诈,而技术监督部门又不能批批在生产现场检测,市场监督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就没有办法防止欺诈,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现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应该完全可以防止肥皂水分的蒸发," 生产日6天(含6天)之后的检验样本只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难不成肥皂都是裸装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9-26 2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pdegui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JJF1070.1对生产日5天以内和6天之后净含量评定准则,原文如下:
8.1.2.1 生产日5天之内的肥皂商品净含量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肥皂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肥皂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
8.1.2.2 生产日6天之后肥皂商品净含量评定准则
  单件肥皂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经补偿后的允许短缺量Tc评定为不合格。
  对于5天以内的单件肥皂商品实际含量的合格与否的判定有3条,其中b)还允许短缺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不超过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而6天以上的合格与否判定标准则不允许单件肥皂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经补偿后的允许短缺量Tc”,其中Tc=T·d,表5规定的d 明显小于2,即不允许出现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所以说6天以上的控制比5天以内的控制要严格些。
 楼主| pdegui 发表于 2012-9-27 15: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degui 于 2012-9-27 15:45 编辑

回复 5# 规矩湾锦苑


    Tc=T*d 本身就是一个不尽合理的地方,如果生产方采取了措施避免了水分的损失,那对生产方又进一步的保护了。5天以内d=1,6天以上d>1,Tc变大了,是放宽了还是加严了?

    我们知道 JJF1070-2005在什么情况下不作平均净含量的检测,当检验批的批量<=10,只对每个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当检验批的批量<=10,抽样不具有代表性,或检验批的代表性不够,所以放宽条件,以保护生产方的利益。所以不作平均净含量的检验不是加严而是放宽了。
    之所以说1070.1被企业挷架了,就是因为规则过多的考虑了生产方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企业有空子可钻,可以合理利用规则对消费者实施欺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9-27 16: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pdegui

  我认为肥皂的消费最终主要消费者还是个体而非集团,即便是企业作为劳动保护用品的集团采购,最终落脚点仍然是员工。
  个人或家庭式的肥皂消费无法构成批量,且从生产厂到经销商再到消费者手中的日期往往超过6天。所以“生产日5天之内的肥皂商品净含量评定准则”适用于肥皂生产厂生产过程的净含量控制,“生产日6天之后肥皂商品净含量评定准则”才真正关系到肥皂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楼主的帖子是对“生产日6天(含6天)之后的检验样本只对每个单件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觉得很困惑。我的看法是因为消费者的消费量不构成批量,每一件肥皂的分量缺失都是对顾客利益的伤害,哪怕是批量平均值达标,仍然不能排除某些净含量不足肥皂的存在而伤害某些消费者。所以我认为6天以上的肥皂净含量必须控制单件净含量指标,不允许单件净含量不足超标现象的存在,控制平均值指标对具体的某个消费者而言意义却并不大,我们没有必要耗费精力去做意义不大的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工作。
  至于单件净含量的最大缺失量允许值,即修正系数d 的大小,正如你所说,倒是值得研究,可以提出建议供标准制定专家们参考。
孤单 发表于 2013-1-9 15: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标准的出台是各方力量角逐的结果,看到这个标准,我认为是一大进步,从不能进行市场抽样到可以在市场抽样,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难道我们非得是一点都不能少,平均净含量大于等于实际含量没有修正值这样才罢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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