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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计量法律计量器具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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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zls 发表于 2012-7-1 17: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计量法》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请问制造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是否也一定需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么?
caozhengning 发表于 2012-7-1 20: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列入目录的允许制造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1 21: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十月八日发出的,2005年第14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说得明明白白:
  “自即日起,没有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形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这就是说,自2005年十月八日起,凡是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手续,可以在办理了工商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生产。
长度室 发表于 2012-7-2 22: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老师解释的很清楚啊,没有列入《目录》的,不需要办理了。
 楼主| emzls 发表于 2012-7-3 16: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学习了
liuwei6328 发表于 2012-7-9 22: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谢谢规矩湾锦苑,学习了!
jdy 发表于 2012-7-10 13: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规矩湾锦苑


      对于楼主所说的这句话,我有异议--------  这就是说,自2005年十月八日起,凡是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手续,可以在办理了工商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生产。
     我的理解是既然称之为计量器具,那么势必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才可以生产。
任性的孩子 发表于 2012-7-10 19: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既然是计量器具,当然是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才可以生产。
liuwei6328 发表于 2012-7-11 00: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的文已说了,有的计量器具是不用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可以生产的。

比如,不是所有的食品都要有QS一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11 0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以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式文件为准吧,145号文说的已经是清清楚楚了。
   “自即日起,没有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形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所谓“自即日起”就是指2005年10月8日起。凡是违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文规定的行为,应该属于违规操作。
性情中人 发表于 2012-7-11 07: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3#已说明很明确了,不用办理许可证。
小默默 发表于 2012-7-11 08: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办理的话怎么能知道他是否符合标准啊
jdy 发表于 2012-7-11 15: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dy 于 2012-7-11 15:10 编辑

2005年十月八号的发文,我已经看过了。
    原文为“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但是并没有像版主所说的
----‘这就是说,自2005年十月八日起,凡是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手续,可以在办理了工商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生产。’既然版主是这样理解的,那么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不得生产呢?  
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2-7-11 15: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认为,没有列入的就不需要检定、校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2-7-11 1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wangshaoman


    不一定执行检定,但是计量器具,应该执行校准。
安康 发表于 2012-7-11 2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列入目录的可能是结构简单、或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控制该计量器产品的测量性能,但并不代表就可以不对其进行检定/校准或质量控制。
yihaode2000 发表于 2012-7-12 10: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都要办理!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13 1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家庭用健康体重秤,就不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jdy 发表于 2012-7-13 15: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的呀,只是没有在《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内,又没说不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jdy 发表于 2012-7-13 15: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我们都理解错了,它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只是型式批准部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13 17: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2-7-13 17:45 编辑

回复 20# jdy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十月八日发出的第14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说:“自即日起,没有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形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其中“计量器具许可证”即指《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形式批准”是办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不再办理计量器具……形式批准”,当然也进一步说明了不再办理制造许可证。但,并没有说工商相关手续也不办理了,该办理的其它手续还是应该办理,只是说自“2005年十月八日起”此类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手续(包括形式批准手续)都不再办理了。如果有人强制相关企业办理,我认为就应该属于违规操作行为。
  16楼说的对,虽然这类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制造和修理许可证手续,但是并不等于这类计量器具的质量也可以放任自流。对这类计量器具的进口把关,只是“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了。进口以后的使用状态量值溯源还是应该进行的,计量校准还是应该进行的。这类计量器具的质量把关,完全可以通过使用单位利用“入库检定”、“供方产品验证”等各种管理制度把不合格计量器具拒之于公司大门之外,通过使用单位执行“计量校准”确保这类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性,通过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确保这类计量器具满足其测量要求。
风吹石 发表于 2012-7-14 21: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的使用,其本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检定或校准的结果只能说明符合企业自己使用的要求。国家逐步放开计量器具的管理实际是一种完全符合市场的行为,企业如果使用质量很差的、·最终导致自己产品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那是自己的问题而不是计量单位的问题。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15 12: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计量管理,为衡器行业发展服务
——在2008中国衡器协会工作年会上的讲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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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计量同仁,大家上午好!

    这次非常高兴受邀请参加今天的会员大会,还有明天国际衡器展览会的开幕式。中国衡器协会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着很密切地联系,大家经常在一起讨论问题。在坐的都是计量人,计量同行,计量生产企业、制造企业、很多还是我们质量监督系统的,都是从事计量工作的。我们计量口上也有两个社团,一个叫计量学会、一个叫计量协会。可能在坐的很多计量人也都是这些协会的会员,有的还是理事、副理事长。所以,我们和大家都很熟悉。

    衡器协会去年换届之前我们司副司长,一直是中国衡器协会的副理事长。经质检总局领导批准,在去年换届后,我们司宋伟副司长,还继续担任中国衡器协会副理事长。这一次,因为他事比较多,我正好到青岛来研究建国家中心的事等等,所以顺便抽时间到会。

    我到计量司之后,对咱们衡器界的生产厂家、计量器具制造厂、修理厂等建立了良好工作关系和深厚感情。因为衡器是我们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去年总局搞了四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包括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等,我们计量司也派出去六个人参加了四个月的整治活动。

    现代化的计量器具,许多都少不了衡器。国际贸易中占得很大的百分比要通过衡器实现,通过度量实现。我们有时候感觉对衡器制造这一块,可能还存在不少问题。现在我们搞专项整治,衡器也是我们重中之重,也想把这项事情搞好。

    关于计量司今年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发文了,中国衡器协会的《衡器工业通讯》上也已经转载了,我就不多说了。实际上,今年计量司的工作重点还是一个民生计量,一个节能降耗。节能降耗这一块,和咱们在坐可能都有关系,因为我们是衡器生产企业。

    节能降耗计量现在也是由国家质监总局计量司为牵头单位。发改委上星期四召开节能降耗会议,全国派出六个工作组,并且都是副司长带队。然后让相关的单位出人,我们司出一位副司长还有一位工作人员,跟着这个组下去,对全国所有城市节能降耗进行检查。因为大家都知道,十一五末要下降20%,目标要达到?怎么达到?2007年已达到的情况报到统计局了,现在统计局跟发改委一块派人下去,对各省完成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

    关于企业计量器具配备问题,有强制性的标准,除了强制性标准,还有节能降耗行业标准,计量方面的都已经出台了。关于民生计量,主要还是想在今年对计量法进行修改,已经谈很长时间了,我们也正在进行工作,争取计量法早日出台。计量法是我们从事计量工作的依据,也是在坐各位会员计量人的期盼,希望计量法尽早出台。另外也想对计量器具加强源头管理。

    对衡器行业,我们也进行过专项整顿,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整顿的效果,可能还不是很到位。因为在这儿就想到,刚才陈主任说的,行业协会非常重要,中国衡器协会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民间组织,他代表行业的心声,也是行业,生产企业和政府机关联系的一种桥梁,就像大家说的桥梁纽带,确实是这样。

    要加强计量器具的源头管理和开展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计量。大家都知道,搞民生计量,和我们计量司密切相关。我们想民生计量这一块将来也要搞几个专项行动。我们最近的工作最繁忙的主要是几个安全问题:国门安全、食品安全还有各种设备安全,主要是围绕奥运。上星期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视频会议,总局领导要求凡是承担奥运的城市,要加强以上几方面的监督检查,青岛也是之一。关于民生计量我们想开一个现场会,题目叫计量惠民。要让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指眼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还有很多。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进行服务活动。

    在去年年底,总局发了局长令第104号,《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今年5月1号就开始正式实施了。我想可能这个局长令的出台,对咱们在座的,还有没来的这些计量器具的修理和制造企业,多多少少都会有些影响。在这之前衡器协会和我们也进行了沟通、探讨,对于新的局长令大家可能有一些想法,原来我们想请工业处做说明。工业处主要负责计量司里的综合事项,再有就是制造、修理许可证、CE标志、节能降耗这些工作。

    作为我们应该为企业服务好,同时我们也需要企业建立诚信制度、诚信体系。据说现在全国计量衡器生产厂家大概有上千家。大家都知道,这是一种在竞争时期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的一种体现。我是学外语出身,德国我去的频率很高,这些国家市场体系建立比较完善。国内有很多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给我打电话反映,特别是跟国外合资的一些企业,他们说:守法企业、老实企业就老吃亏,老实人吃亏。我有时候也感觉到,现在比较规范的企业,可能成本就大一点;不规范的企业,成本就低,竞争力可能就比你强。所以现在在衡器市场方面,我们总觉得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但是,管好也要服务好,光管也不行,光管说出来也不合适,得慢慢来,将来不存在管的问题,是服务问题。领导也要求我们服务上门,走出门,敲企业的门。像咱们企业太多,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一个政府管理,需要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合作,大家在一起共同探讨问题,建立共同发展机制。

    我们对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许可证的管理,有几个想法:

    第一,大家对于生产家庭用衡器,可能有些想法。我们这样想,(现在我说的都是我们司里的一种考虑,将来以正式发表文件通知为准),制造家庭用的衡器,如体重秤、厨房秤、健康秤,还是要免予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可是必须要在产品上注明非贸易结算用,必须要注明,并且这种注明必须是永久性的字样,不能一弄就下去了,就没有了。这只是想法,以后再具体探讨。这种器具是不能用以贸易结算的。

    第二,关于样机实验和型式批准合并后证书管理问题。国家有一个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如果原来根据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办理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该在许可证期满以后换证的时候重新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批准申请;原来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到期以后,要重新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申请,由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型式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可以进行部分的实验或者全部实验。合格以后出具型式评价报告,然后颁发新的型式批准证书。原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就收回了。

    第三,关于制造计量器具异地受理和监督问题。是这样想的,如果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不同时,应该向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造计量器具的申请,由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现场考核的时候,工商注册地的和实际生产地两个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你注册在这儿,生产在那儿,那么两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你这个企业共同组织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以后由受理申请的,就是工商注册地颁发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将来监督检查,要受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实际生产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15 12: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关于计量器具名称规范问题。加强对计量器具的命名的把关,要求企业按照计量规范1051—1996,合理规范地给计量器具命名。医学上的计量器具现在名称很多,在医疗方面,现在有很多综合性的计量器具。有的人写信跟我们提出来,说测谎仪是不是应该列入管理。大家都有很多想法。关于计量器具命名问题,要按照分类代码,当然这里面涉及有一些行业标准中,计量器具有一些其他的叫法,没关系,在不一致的时候,可以在计量器具名称后面,用一个括弧写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的名称,进行标注,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具体事情可以再探讨,只是先说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第五,计量器具技术指标的填写和评价问题。申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时候,如果计量器具主要技术指标是用准确度来表述的,准确度等级应当严格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填写,不能出现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当中没有的准确度等级。如果计量器具主要技术指标是用最大允许误差表述的,企业可以在型式评价大纲或者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根据自身仪器的能力申报和填写主要指标。型式评价机构根据这些技术指标来进行型式评价,达不到申报技术指标的视为不合格。如果进行技术实验的时候,你填写的指标达不到,视为不合格。所以要按照你的实际能力,仪器的能力,去填写你的实际最大允许误差。

    第六,关于计量器具发证以后的监管问题。我们也有几点想法。主要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型式批准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管工作。

    1、在制造计量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间,对计量器具企业至少要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核查什么呢?核查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等等是否还符合发证时的要求。我也听说有些企业,拿一台买的或者凑的型式样机做实验,其实生产的东西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所以,我个人想法,是会员的,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去做;不是会员也要按照规定做。将来我想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方面监督管理,打击这些不合格的,不利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企业,就是对好企业的一种支持。否则,成本较高的好企业就吃亏,不利企业平等竞争。我们将来必须要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型式评价机构也要进行重新评估。

    2、制造计量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加强产品技术抽查。检查其实际生产的产品和原型批准的内容是不是相一致,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问题,发现问题我们要严肃处理。

    原来也跟我们很多技术机构探讨过,做型式评价的时候,对型式评价的样机,要进行照相,图片扫描等等。将来就到企业监督检查,查完以后合格,照常生产。没问题当然不能进行收费,有问题的坚决处理。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复查换证的时候,对于能够提供有效现场核查和产品监督抽查合格证明的,就是刚才说的两项,就简化考核程序。对两年以上或者省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都合格的,可以直接发制造许可证,不用再做其他的核查、复查等等。这也是一种优惠,你有这种良好记录,检查都合格了,就不用再对你附加多余考核和考察了。

    对于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含型式评价要求有变化,技术归案发生变化以后,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的,不符合新技术要求的申请,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型式评价大纲变化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变化了,就要按照新规程去符合生产,对原批准的型式就要作废。技术机构在做这方面实验的时候,可以根据变化情况,适当免收一些费用、减收一些费用。

    刚才我说到,现在计量司这一块,对技术机构,在不断加强管理。

    第一、计量司在去年对全国31家省级技术机构,进行了五年一次的评估。这些技术机构中,就有申请计量认证的。还有的三年一次由认监委进行评估。申请实验室认可的,也是三年一次。

    对技术机构我们会提出很多要求。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生产计量器具这些企业越来越规范。我们的技术机构也会越来越规范,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技术机构可能还是存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大家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需要我们来解决的,都可以直接向我们投诉。我们对技术机构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再一个就是我们对全国从事型式评价的机构进行一次重新评估,现在搞型式评价机构太多,衡器有20多家型式评价机构。太多型式评价机构,有时候很难从源头上把关,我们将来要提高我们的评估的门槛,这个文件已经发下去了,将来若还想做型式评价,就必须提高你的门槛,然后提高你的能力,能力不够的,设备不够的一律不行。这个事情我们正在做,估计在五月份我们还要召集有关的评估相关人员,专门要跟他们布置这项工作。原来20个机构,我们不可能让20个搞型式评价的机构都存在。实际上大家可能也了解,现在国外一个国家基本只有一个型式评价机构,欧盟各国最高的国家院从事这方面的型式评价,像德国就一家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进行型式评价,其他的州都不做这项工作,分工比较明确。我们规范以后,评价机构数量要减少,这样可保证型式评价的质量。

    跟大家通报一个信息,计量器具现在也准备建国家质检中心,2005年底开始,建17家,现在又批了两家,大概是19家。衡器国家质检中心建在山东,山东省院已经通过总局的验收了。它的三合一也已经通过了,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等。国家局的验收还是很严格的。将来对衡器的监督检查,国家的监督检查等就由这些中心来做,这是一个信息。

    上面几个问题是我来之前和计量司里商量过的,跟大家通报一下。希望大家有什么意见要求可以再反映给我们,为衡器工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15 12: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广东省质监局 时间:2008-05-28查看次数:201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局统一负责对制造计量器具申请单位考核发证。没有省局的委托,市、县质监局不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原市、县质监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原发证的市、县质监局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省局申请复查换证。

  三、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

  四、各地要对辖区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按照附件3的监督记录表或自行制定巡查表每半年对获证企业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生产企业持证生产。发现无证生产的,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辖区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含县级质监局发证企业)名单报省局计量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jlc@gdqts.com。企业名单要包含企业名称、获证产品、生产地址、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联系人等信息。

  附件: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后监督记录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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