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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进来讨论一下这个案例,看看问题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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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26 18: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说明一点,什么方法都不是万能的,我们尽量不要举一些特例来例证,这有点吹毛求疵!大家可以看一下2012年第7期《中国计量》-文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的选择》,作者就举了个例子:检验易拉罐装的啤酒。我谈一下看法;
  1.在实际工作中,绝对体积法要比密度法检测有比较小的不确定度!主要考虑量具的准确度等级。 当然它需要打开很多瓶酒,造成浪费,除非国家抽检!
2.密度法,要考虑皮重的差别,天平的精度(可忽略),密度杯。文章写的是把一个个易拉罐剪开各自称重。也浪费呀!
3.一般来说,厂家如果故意行为,不管你用绝对法还是密度法,都是不合格的,如果你举个特例(临界点)。那就吹毛求疵了,实际中并不多见。
4我也从事定量包装检测4、5年了,95%都是在生产厂家检测,超市也去过,不多! 举个例子:标注为400克的袋装小米,在我们分度值为0.1克电子称上一称,如果大都是400克上下3-4克,就不去较真, 主要是你要能了解知道每件商品的皮重!这样你才能站在有力的位置,如果商品都打开去称皮重,人家合格的话,你会很尴尬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26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海狼

  狼兄说的对,我把表格看错行了,应该是250g而不是150g,因此抽查结果还是符合JJF1070-2005的6.1.2.2条b)款要求的。可是为什么平均含量第二组要比第一组高,反而数值低的合格了,而数值高的却不合格呢?我们还是采取一条一条排除法来分析吧。
  回顾JJF1070总共有6大条,其中1、2、3条不是提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我们只能在4、5、6条查原因。按照6.1.2.2条的三个款项,第一组没有一项违反,因此就不能在第6条“结果评定”上查原因。第4条是“计量要求”,4.1总则和4.2标注与计算无关,因为本案例属于批量抽查,4.3.1不适用本案例,4.3.2适用于本案例,样本量13件属于批量51~99,允许1件短缺量大于1倍,小于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本案例没有违反。那么剩下来就只有第5条了。
  5.1总则和5.2测量不确定度,本案例也没有什么问题。5.3是统计控制准则,是否违反了5.3.1的b)款“"单件"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含量减去允许短缺量T的商品占检验批的百分比小于2.5%”呢?25.000kg-0.250kg=24.750kg,小于它的有1件(24.654)。虽然案例没有告诉检验批的大小,按最少51件计算,(1÷51)×100%<2.5%,也符合要求。
  5.3.2和5.3.3讲两种风险,显然本案例属于“Ⅱ类风险检验的显著水平”,检验批超过9%的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所以,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检验批超过9%的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这两组样品的检验批都存在这个风险,第一组与第二组相比,不管怎么说还有一件正偏差,第二组则全部是负偏差,所以才反映出第一组平均值比第二组平均值好。
  题外话:于是我想到了旧版本的JJF1070-2000,在旧版本中,5.2条表1规定了抽样方案,批量11~250的样本量必须≥10,允许超过负偏差的件数0,批量≥251的样本量必须≥30,允许超过负偏差的件数1。显然旧版本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要求是严厉的,是不允许少给消费者商品的。不知道新版本JJF1070-2005为什么允许少给消费者商品了,负偏差的件数不加限制了,只限制负偏差超过允差一倍以上至两倍的件数。本案例负偏差件数是不是太多了啊,这是允许负偏差定量包装商品大量存在,明显允许缺斤短两,伤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所以我认为2005版JJF1070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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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27 19: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楼上举的数据例子,在实际检测过程中是很少能遇到的!太特了!我每年大约要检验40个左右面粉的定量包装,他们的定量包装机没有那么稳定的。在此我把我今年上半年检测的面粉数据公布如下:
1.安阳康力面业有限公司 时间2012年2月16日 高筋小麦粉     平均皮重50克  以下数据含皮重
25.095    25.135   25.110  25.115   25.085    25.100    24.995    24.990   25.110   25.110
25.140    25.095   25.100
2.安阳野牛面业公司   时间2012年2月14日  特制一等小麦粉  皮重63克
25.055   25.010   25.089   25.074   25.127   25.095   25.074  25.103  25.063  25.089          25.083   25.086   25.127
3  安阳延红面粉厂   时间2012年2月16日    皮重55克
25.085  25.100  25.045  25.060   25.070   25.120   25.005   25.015   25.020   25.075     25.070   25.095  25.000
  另一个
25.075   25.125  25.070  25.110  25.075  25.020  25.080  25.115  25.145  25.005   24.995   25.035  25.100
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总之实际工作中的包装机的重复性没有你们设计的数据那么好!
 楼主| 海狼 发表于 2012-7-27 21: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zhanghui6540


    一分钱一分货啊,小型私营企业重视的是价钱而不是质量。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7-27 2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提供的四个案例减去皮重后,四个批次出现负偏差的件数分别是2、1、5、4件,出现负偏差件数最多的是第3批次,为5件,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没有超过检验批的9%。四个批次短缺量最大值分别是0.060kg、0.040kg、0.050kg、0.055kg,没有一件定量包装商品短缺量大于一倍允许短缺量0.250kg。单件最大短缺量0.060kg,小于允许的一倍短缺量的1/4。所以尽管四个批次的重复性并不十分好,可能企业自身的利益损失了一点点,但并没有伤害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诚信度非常好的企业了。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28 15: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例的企业都是我们这里的大企业,虽然比不上中粮集团的企业,但规模也不算太小,尽管是私营企业,因为我们安阳也是全国重点产粮区(尤其是小麦)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2-7-28 15: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新的JJF1070-2005.2出台,对在流通领域检测面粉带来困难,主要是水分如何检测的问题
 楼主| 海狼 发表于 2012-7-29 18: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12-9-7 23:02 编辑

呵呵,依据JJF 1070.2-20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小麦粉 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都得测试水分的,只是水分测试实在繁琐,也很耗费时间,随着各类标准和检验规则的修改,越来越多的商品在检验净含量的时候都要测试水分了,这对生产企业来说是好事情,水分变化比较快的产品,不测试水分的话,对生产企业非常不公平,不过对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要求是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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