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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使用的计量标准不应进行稳定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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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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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使用的计量标准不应进行稳定性考核?
RT
教材上正确
对否~~
发表于 2012-8-22 1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使用的计量标准不应进行稳定性考核 更应进行稳定性考核
发表于 2012-8-22 1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材上说的是有点矛盾,有合适的核查标准的情况下,应该进行稳定性考核
发表于 2012-8-22 12: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道一下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对于建标单位来说是一项很难做的工作,稳定性考核是通过“稳定的被测对象”来实现的。在JJF1033—1992版中没有这一项目。
在JJF1033—2001版中,提出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这一项目。考虑到实施的难度,在实施指南中给出了一个注:“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能进行测量稳定性考核的,可免予考核”。
在JJF1033—2008中,考虑到在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同时给出了核查标准的3种选择处理情况。从这3种情况看,不是所有计量标准都能进行稳定性考核,如果不存在核查标准,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在JJF1033—2008中,稳定性的考核结论的判定为: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这一规定似不够全面或者说不够严谨,若规定为“应优先考虑小于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该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指标,若无规定再按上述原则考虑”将更为合理和全面。例如用1Ω的二等电阻校准0.01级的标准电阻,二等电阻肯定要使用它的实际值,即相当于加修正值使用,其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5×10-6,k=3,换算为k=2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Urel=3.3×10-6;而在JJG166—1993《直流电阻器》检定规程及JJG 2051—1990《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中,规定其允许相对年变化为10×10-6,这两个指标相差约3倍,显然,对其稳定性的考核应按小于10×10-6,而不是3.3×10-6。还有一种情况,例如电子式标准电能表,在JJG596—1999《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中规定,在检定周期内基本误差改变量的绝对值不得超过基本误差限的绝对值,同样,如加修正值使用,测得的稳定性也不按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来判定,而是按规程的规定来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0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这句话到底正确否
我觉得应该错吧
因为如果有合适的稳定的测量对象的话就应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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