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8# 臭小子
楼上引用的很准确
既然检测实验室的内校活动应全部符合校准实验室认可评审要求
实验室神经的不去扩个校准项目的赚钱,仅是在检测申请表里面填内校? 缺这点钱?…臭小子 发表于 2012-10-16 08:37
《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第7.8条规定:“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2012年5月10日CNAS又发布了CNAS-EL-01:2012《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其中第2.2条对该项要求做了进一步说明如下: 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从以上的条款解释来看,对检测实验室来说,单独某项内部校准能力要申请CNAS认可,几乎是不大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