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单位绩效了,大家议论比较多,我终于搞清楚自己是什么人事关系,悲催
之前朋友问起来,我会说自己是合同工,可现在才知道,连合同工都不是
据我所知,我们单位把人分为:
1.进编
2.局聘
3.院聘
4.技术辅助
5.劳务辅助
6.临时用工
局聘的才是所谓的合同工,就是跟我们单位签的合同,剩下的3,4,5,6都是属于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百度百科上是这么说的: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以后别人再问我是哪个单位的,我想我不能说是XX省计量院,而应该说我是X鹰公司的。
网上对劳务派遣是这么形容的:
一、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一般来说派遣员工的薪资水平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薪资水平低20%至30%左右,这主要是用人单位由于要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以及奖金福利待遇外,每月还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人单位为了压缩成本,不额外增加负担,通过压低薪资水平的办法来达到目的。
二、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派遣就业,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出现了“第三者”,形成了三角形关系。这就会产生劳动者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如半年、一年)不易被发现,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等到发病时,已找不到下家。
三、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派遣员工由于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没有晋升机会,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四、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如产假、特休假、补充保险等。由于派遣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为他们额外投保补充保险,而劳务派遣机构更拿不出这笔钱为派遣员工参加补充保险。
五、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由于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是“二等公民”,处处受到歧视,容易造成职工的自卑心理,就会频繁离职(如苏州某一外资企业派遣员工离职率超过了百分之六十),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
上面五点,感同身受!
有同样境况的兄弟姐妹不?越想越心寒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