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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未标示生产日期,同样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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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12-3 09: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在这份草案中,对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提出了当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仅如此,如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或是销售有关部门责令召回、停止经营的食品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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