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规] 请教:校准规范能代替检定规程吗?

[复制链接]
mym20 发表于 2013-1-6 10: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翻阅发现,温度巡回检测仪有个检定规程,是JJG 718-1991,91版的,后来修订是200X版的,貌似只有意见征求稿,没有下文了,出来了个校准规范JJF 1171-2007,代替了这个规程。
请教下,校准规范能代替检定规程吗?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badlyjk 发表于 2013-1-6 1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校准和检定的区别。。。
长度室 发表于 2013-1-6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在修订时是会变成校准规范的,代替之前的检定规程。
yxfs 发表于 2013-1-6 14: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可以的
xqbljc 发表于 2013-1-6 16: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前是:JJG1001-1982和JJG1001-1991;
现在是:JJF1001-1998和JJF1001-2011。

     《 方形角尺》下达编写制定任务是按校准规范,但颁发实施的是检定规程。个人看法:到底应该是规程还是规范,理由是屈从于目的,也是有某个阶段性的,不细讲,应该懂得。
rilytree 发表于 2013-1-6 21: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计量器具,逐渐地其检定规程会被校准规范代替,这样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大势所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1-7 18: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1-7 18:52 编辑

  检定和校准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关系就是怎么样的。检定是法制计量方面的量值传递的行为,因此检定规程只有国家和地方、行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才可以制定和颁发。校准是自主量值溯源的行为,因此校准规范除了国家和地方、行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颁发外,使用测量设备从事测量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测量工作的计量要求制定和颁发指导内部计量校准活动的校准规范。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是否代替了国家检定规程,或者相反国家检定规程是否代替了国家校准规范,应该以新颁发的技术标准是否有相关代替的文字说明为准。例如JJF1171-2007明文规定“代替JJG718-1991”。方形角尺的作用是“主要用作直角尺检查仪的校准和直角尺的检定,也可用作……”,这就意味着方形角尺极有可能作为开展校准和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使用。作为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规定应该执行检定,如果仅仅是一个校准规范,在法律法规层次上就缺少检定规程做依据,而校准活动则可以参照检定规程,所以方形角尺的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以检定规程形式发布是正确的。
 楼主| mym20 发表于 2013-1-8 08: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这是不是说明了计量发展的一个趋势:法定计量的器具会越来越少,最后只保留强制检定的,更多的将会实行自主溯源(即校准)?
连云港陈 发表于 2013-1-8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吧,两个概念,
xqbljc 发表于 2013-1-8 17: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做出的“检定和校准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关系就是怎么样的”。应该讲这样的说辞并不合适,起码与实际情况不符。大家都知道,检定的技术依据是规程,而校准的技术依据可以是规范,当然也可以是规程。所以谈论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可带有某种情绪或倾向在里面。

        对《方形角尺》以检定规程形式发布的解释应该是只看到了表象,所以其解释并没有说服力。

          捕获规程审定会照片.JPG

          捕获《方形角尺》规范     307文件.JPG

          捕获《方形角尺》规范.JPG
peiquanbin 发表于 2013-1-9 15: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替代性说明为准
sunnyjessie 发表于 2013-1-9 18: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替代,但不能出检定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1-9 23: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mym20

  我认为我国的计量技术法规发展趋势应该是:
  凡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和可以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应该发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均可列入校准规范发布,但是我也不反对发布检定规程。我反对的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和可以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却以校准规范形式发布,而不发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至于使强制检定和依法检定无法可依。
  因此,《方形角尺》的技术法规虽然列入“校准规范”编制计划,却以“检定规程”形式发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方形角尺的用途主要是作为“计量标准”使用,发布校准规范不发布检定规程势必造成依法检定无法可依,这个原因并不像10楼所说的是“表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1-9 23: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xqbljc

  谁带有某种情绪或倾向有目共睹,我不多说。我只讲述我个人的观点,老师若有不同意见,尽可以发表。老师认为我的观点是“表象”,完全可以说出有“说服力”的“真像”来,我相信大家也是欢迎的。但只“带有某种情绪或倾向”地说别人的观点错误,却并不说出错在何处,老师自己觉得这样合适吗?
guojunguo 发表于 2013-1-10 09: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规程,后改为规范的,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过,以最新的规程或规范来检定。
xqbljc 发表于 2013-1-10 1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最新的规程或规范来检定”,这恐怕不是很合适吧。因为依据规范是不可以出具检定证书吗。

         由规程改为规范的情况有,由规范改为规程的情况好像暂时还没有,但下达制定任务是规范,颁发执行的却是规程这种情况已经出现。是不是做为规范改为规程的特例?大家可以去议论。在某个时期,规程改为规范的情况应该是一股风,但某个时期,规程依旧维持规程也是一股风。所以,还是制、修订规程还是规范的划分线没有或是很难区分,但自己也确实在审定会上听到这个“划分线”可以从多角度阐述的话语,也就是实际情况是与最初“划分线”制定不符的。

         但不管怎样,校准规范全部代替检定规程,好像在目前阶段,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暂时应该还不可能。实际上也没啥,校准也可以使用规程做技术依据吗。另外这里还是要牵扯到“强检”或“非强检”的划分,“商检法”早就多次对“法检”目录进行了修订,其中,一般计量器具的进出口根本没有列入“法检”目录,而一个相对简单的“千斤顶”却被列入了“法检”目录。这样说来,“强检”目录的修改,或“强检”与“非强检”的划分,给出修订也完全是有可能的吗。
sannyquan 发表于 2013-1-11 16: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gwgwj 发表于 2013-1-13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强制检定外,都需要向国际靠拢,用校准的。
yzjls 发表于 2013-1-13 20: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规矩湾锦苑


   同意楼主所说。就像一台电脑,既要给小学生打字用,也要给大学生画图用,如果只能买一台电脑,当然要按照大学生标准来购买才能满足需求咯。另外,六楼补充了三楼,看了三楼和六楼的回复其实就很清楚的回答了问题。
tom.cheng 发表于 2013-1-16 13: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标准,应以最新版为准;校准取代检定的说法,概念不同,不能同日而语。
weijg 发表于 2013-1-16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和校准是两个概念,实际操作分布对应检定标准JJG和校准规范JJF。
举个例子,外径千分尺在使用前一般要校准,这时候要用环规;而环规一般在使用前一般要检定,要去计量所。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3-1-16 19: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除了需要列入强制性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有检定规程外,其他计量器具会全部逐渐改成校准规范的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1-16 2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器发展太快了,校准规范才能赶得上,同一类的仪器的一个校准规范
检定规程我认为应该是对一个特定的仪器
莲花池 发表于 2013-1-17 08: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ym20


    校准不能代替检定规程,你在找相关检定规程
lszgjl 发表于 2013-1-17 15: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检定和校准的定义不一样,检定只有建标的部门才能进行,检定是量值传递,校准是量值溯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22 03:28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