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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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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jsh 发表于 2013-4-4 07: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ongjsh 于 2013-4-4 07:07 编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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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小石 发表于 2013-4-5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小了看不清
莲花池 发表于 2013-4-7 09: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吗?
daadong 发表于 2013-4-7 13: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说啥好?看来很快就要到位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3-4-7 20: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之后感觉很失望,依然是纠结一团,依然是“移送”“通报”,TM能捞钱谁会推给别人。
yixinjiliang 发表于 2013-4-9 19: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能弄的到!
山东人小石 发表于 2013-4-10 07: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yzjl3420646


    据可靠消息说,六月底前省局落实到位,九月底前市局落实到位。
猪猪侠 发表于 2013-4-10 08: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吗?与我们何干
划艇 发表于 2013-4-11 1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看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1 16: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4-11 16:05 编辑

  感觉食药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总体思路应该是对的。该取消的职责应该取消,该合并的职责就要合并,该整合的职责必须从其他国务院机构的职责中整合到食药总局,该加强的职责必须加强。
  其中与质量计量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择要如下:
  1.药品生产和经营的行政许可与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合为一项行政许可。这会不会预示计量器具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与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也将走“合一”的道路?
  2.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会不会影响到执业检定员和执业计量师、执业质量师等管理职责改革方向的变化?
  3.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等职责从国家质检总局划归食药总局,以及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这会不会涉及系统内部分人员的工作单位调动?
  4.明确了食药总局与质检总局的分工界线:
  ①食药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包括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和经营工具等)监管,双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对方监管范畴的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
  ②明确了进出口食品安全仍由质检总局监管。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和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境内造成影响时,质检总局应及时通报食药总局,食药总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jktesla 发表于 2013-4-15 15: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计量没关系吧,计量所的前途怎么样啊?
nkjh123456 发表于 2013-4-17 08: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ongjsh


    没有检验检测机构方面的内容,事业单位的编制没有说,计量更什么没有说呀?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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