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3〕462号)精神,我省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的初始注册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工作分工 (一)省局负责事项。 1.负责全省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并上报总局。 2.负责全省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 3.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指定并监督管理全省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的组织考核单位。 (二)市局负责事项。 1.负责接收、审核辖区内省、市级单位,省、市工商注册企业人员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并上报省局。 2.负责汇总县(市、区)局审核完毕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注册申请并上报省局。 (三)县(市、区)局负责事项。 负责接收、审核县级单位、县工商注册企业人员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并上报市局。 二、注册申报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须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考核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已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中的工作单位与申请注册的单位一致。 (三)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三、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中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附件2)确定。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证书原件经查验无误后立即退还,下同。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提交计量检定员证的,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中的计量专业项目应在计量检定员证中已取得的项目之内。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事业编制人员如无合同,需提供单位证明文件。 (五)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2013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初始注册;2014年1月1日起,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四、注册程序 (一)申请提交。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由聘用单位汇总后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二)审核上报。接收注册申请材料的质监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对符合要求的,在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发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后,省局将把制作完成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寄送各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注册工作相关规定和文件,并做好对辖区内县(市、区)局的指导工作,保障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按照注册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注册申请的审核工作,确保注册工作科学、公正。 (三)各市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内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局,同时上报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原则上每月的15日、30日为集中上报日。 附件:1. 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2.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3. 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汇总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