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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校准证书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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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8: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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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一部分自制检具(按B类管理),已编写自校准办法,现在的处理办法是出具校准证书,贴B类合格证,请问这样做正确吗,否则应该出具什么证书及标识
发表于 2013-9-5 09: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校的话根据测量管理体系进行,在测量管理体系内规定好了这样做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3-9-5 13: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aofan1201

  如果是企业外部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就足够了,没有书面协议时,一般不出具合格与不合格的标识。
  如果是企业自己的校准机构可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计量校准人员与计量确认员是分设的,则计量校准员只向计量确认员出具校准证书,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由计量确认员依据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根据比较验证的不同结果,粘贴不同的计量确认标识;
  第二种情况是计量校准员同时兼任计量确认员的,则可以凭校准记录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的,直接贴B类管理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合格证(B类计量确认合格标识),不再出具校准证书;不满足要求的直接粘贴计量确认“禁用”标识或送修,送修时向维修人员出具校准结果报告。
发表于 2013-9-5 22: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的是自编《校准规范》,若计量确认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我认为是否应该张贴“准用”标识。
发表于 2013-9-6 15: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合格标识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07: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有的专家和我说,应该贴准用标识,因为是自校准
发表于 2013-9-9 15: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laofan1201

  准用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能听专家的,要听本企业管理程序的。每个企业根据自身计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准用证”的用法规定都不相同,那就看你们的计量管理程序(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常见的“准用证”用法有以下几种:
  1准用证用于区别测量设备是内部校准的还是送外校准的
  经计量确认满足计量要求的,凡是经外部检定合格贴合格证,凡是经内部校准合格的贴准用证。
  2准用证用于区别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状态是否合格
  经计量确认满足计量要求的,无论经外部还是内部检定/校准合格的一律贴合格证,无论经外部还是内部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一律贴准用证。
  3准用证用于区别测量设备是否被允许超期使用
  准用证仅限于使用在超过合格有效期,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拆卸送检,经申请办理了延期使用的,由计量确认员粘贴准用证,并注明准用到什么时间。
  4准用证用于区别测量设备是否进行了示值误差检定/校准
  准用证仅限于某些无法实现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包括测量用工装),特别是大型固定安装的测量装置,由计量确认员现场进行外观和基本功能查验,无明显故障表现的粘贴准用证。
  你们企业对“准用证”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
发表于 2013-9-10 21: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规矩湾锦苑


   请问ABC类管理是如何让评定,有相关的指导文件吗?
发表于 2013-9-11 01: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长空A

  ABC分类是一种抓两头带中间,突出重点的管理方法。任何事物的管理都可以分类管理,例如供方ABC分类,仓库物资ABC分类,生产设备ABC分类,学生成绩ABC分类,等等。老外爱用ABC,其实也就是我国的甲乙丙、一二三、关键重要一般等,无非是按重要度,或管理难度、量的大小,或其它管理目的对被管理对象分分类。至于你怎么分,怎么管,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对于测量设备的ABC分类,国家同样也没有严格规定的标准或规范,只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国家计量局推行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活动时提出过对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的建议。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测量设备分类管理方法。本论坛有不少量友提供了自己的分类管理方案,你可以搜一下。
发表于 2013-9-11 05: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检定来说,如果器具经检定合格,且经计量确认也符合预期使用要求,则张贴“合格证”标识,这一点没有异意。如果经检定不合格(计量特性不满足检定规程要求),但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张贴“限用证”,同时配贴限用范围标识。对于国家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通常是依据校准规范或自编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进行校准、比对或测试,出具的是《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这种情况下,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经计量确认,若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张贴“准用证”。以上是我单位对使用“准用证”的规定,与是否外检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09: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路云

请问经确认后,如不满足预期该如何处理,我们是出“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样可以吗,或者用别的方式?
发表于 2013-9-11 21: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规矩湾锦苑


   知其然必知所以然,谢谢您的解读,胜读三月书。老师的回复对我们刚做计量的90后鼓励很大。
发表于 2013-9-12 1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laofan1201

  “经确认后不满足预期计量要求”,说明已经有该测量设备检定状态的证明,该测量设备也可能经检定是合格的,检定合格的只能出具检定合格证书而不能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无论该测量设备经检定合格还是不合格,既然经确认后不满足预期计量要求,那就应该将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收回存档,直接签发计量确认标识。签发的计量确认标识应该是“禁用”标识,或“不合格”标识。
发表于 2013-9-13 04: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laofan1201

首先应理清计量检定/校准与计量确认是两个不同的活动。前者的目的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计量要求(检定),或给计量器具赋值(校准);后者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与器具使用场合的计量要求作比较,判断计量器具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的全部工作。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属于检定工作的一部分,是器具经检定后,依据检定结果,判定计量器具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明文件。这项工作通常都是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做。而计量确认通常是由器具的使用单位来做。
发表于 2016-9-2 13: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么?
发表于 2016-9-2 14: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kedaqin 发表于 2016-9-2 13:16
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么?

  如果要说“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请见GB/T19022-2003。
  该标准强调了测量设备无论检定合格不合格,校准结果是大是小,无非都是对测量设备进行了“体检”。“身体”健康与否,有无“残疾”,我们只是为了知道测量设备的“健康状态信息”,才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我们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体检而体检,而是为了判定测量设备能不能“上岗”,能不能“被聘”,所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要求,即身体状况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才是关键之关键。
  测量设备不满足检定规程要求,即检定不合格,但只要满足测量过程的要求(满足岗位标准),就仍然可用给它发“聘书”或“上岗证”(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正像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残疾就完全剥夺其工作权力。检定合格但并不满足测量过程要求,不满足岗位标准,当然就不能发上岗证或聘书,就必须“拒聘”,签发不合格计量确认标识。
  测量设备不能持作为“体检报告”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上岗工作,检定/校准证书由测量设备的“招聘人员”(计量确认员)存档备查,测量设备只能持聘书或上岗证(确认合格标识)去工作。这种现代计量管理理念与我国传统的计量器具管理模式有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应该进行观念更新,改变传统的计量管理模式,推行现代计量管理模式。
发表于 2016-9-2 16: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能扯,莫不是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要改称“体检中心”了?
发表于 2016-9-2 21: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将测量设备比喻为人,人的招聘前应该体检,体检状况与岗位标准对健康状况的要求相比较,满足的受聘,不满足的拒聘。测量设备被“招聘”前也要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得到的“体检状况”与测量过程的要求(相当于人的“岗位标准”)相比较,满足的发聘书(确认合格标识),不满足的拒聘(发不合格或禁用标识),而不在于检定证书是否判定合格还是不合格。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听明白了,如果楼上某人听不懂比喻,还要挖苦一两句,我不与其计较,那他就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吧。
发表于 2016-9-2 21: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靠谱且多此一举的比喻就是瞎比喻。
发表于 2020-9-21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9-2 14:04
  如果要说“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请见GB/T19022-2003。
  该标准强调了测量设备无论检定合格不 ...

谢谢,好久没上,账号被冻结,今天才看到。
谢谢这么详细地解答,另外我挺喜欢您的比喻,通俗易懂
发表于 2020-9-22 08: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20-9-22 08:14 编辑

企业自制检具并编制校准规范,实施校准后依据校准规范可以开具合格证,
前提条件有2项:1、校准规范中有明确的判定准则;2、相关管理性文件中对依据自编校准规范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可以开开具合格证应予以规定即可,
如果管理性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校准规范中又无明确的判定准则(通常校准规范主要规定校准方法)的,应依据校准结果实施计量确认,确认合格后开具准用证。
对于是开合格证或准用证,应以公司管理文件规定为主。
发表于 2020-9-23 01: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21楼的观点是正确的,之所以说是正确的,因为校准不要求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因此校准规范也不要求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的规定,如果内部校准规范一定要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这就是本单位的“内部要求”,这就是其自己的自主权了,国家不会过问。不过,此时这个内部校准规范应该称为“某某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规范”而不是“某某测量设备的校准规范”了。作为《计量确认规范》,在描述了计量校准的有关规定后,还应该补充“计量验证”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有关计量确认标识的种类,计量确认标识应该如何签发,以及计量确认标识的有效期等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20-9-23 02: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把测量设备比喻为人,这种本质上属于“计量确认规范”的所谓“内部校准规范”,就相当于把待聘人员从报名应聘、体检政审一直到完成招聘,发放聘书或上岗证,写在同一个文件中,也就是一个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一直到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完整的“用人制度”了。
  上面有人说“真能扯,莫不是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要改称‘体检中心’了?”,我认为这算是说对了。检定/校准机构(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的的确确只是测量设备的“体检中心”,内部校准机构相当于厂医院,外部检定/校准机构相当于政府或社会医院,而送检单位的计量确认部门才是测量设备的“人力资源部”,计量确认员就是该“人力资源部”的“招聘人员”。
  测量设备能否应聘“上岗”,由计量确认员说了算,而不是负责“体检”的检定/校准人员说了算。但测量设备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残疾”,由检定/校准人员(相当于医生)说了算,不能由计量确认员说了算。
  计量确认员对应聘“测量设备”是否签发“聘书”,是否准予“上岗”,要依据检定/校准人员的“体检报告”与待聘岗位的“岗位标准”(即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的验证结果,既不能拍脑袋,也不能“走关系”、“开后门”,不能因为检定不合格就“拒聘”,也不能因检定合格就“发聘书”,“体检”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检定/校准结果满足了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是唯一的给测量设备签发“聘书”或“上岗证”的依据。
发表于 2020-10-2 14: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2 14:19 编辑
kedaqin 发表于 2020-9-21 15:19
谢谢,好久没上,账号被冻结,今天才看到。
谢谢这么详细地解答,另外我挺喜欢您的比喻,通俗易懂 ...

规某人这种比喻,纯粹就是对计量器具合格判定的曲解。众所周知,检定与校准的合格判据是不同的,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所规定的,经检定合格的就能用,不合格的就禁止使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而后者的合格判据则是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同的场使用合有不同的要求,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属于一种纯市场行为。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本就不应该以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款之规定。

千万不要被某人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治计量“校准”混为一谈给忽悠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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