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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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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gs2004 发表于 2013-12-30 11: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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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lgs2004 发表于 2013-12-30 11: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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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狼 发表于 2013-12-30 19: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最新的送审稿?和2010年的送审稿比较,变化非常大啊。
aux8180 发表于 2013-12-31 19: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呀,这次感觉很突然嘛。上次在杭州培训宣贯时,省计量处的老师还在说新计量法不知要啥时候才出来呢!希望快点见到实施稿。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1 14: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最新的送审稿?和2010年的送审稿比较,变化非常大啊。
海狼 发表于 2013-12-30 19:26



    应该说楼主给出的该稿,较2010年的送审稿更早的,颁布的应该与2010年的送审稿相差无几。也就是说:有可能楼主误导了量友?!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1 17: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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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 03: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闻中的:“《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附件给出的该稿,应该是经过了该两修改的,最按近正式的《计量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09年12月28日稿.rar (36.34 KB, 下载次数: 65)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 03: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友们发现没?送审稿的时间与正式颁布,正好整整相差四年!
dbhlong 发表于 2014-1-2 0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刚办法的新法?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1-2 09: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刘彦刚


   

第九十一条(人员职业资格要求)国家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计量检定、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以及相关测试工作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并注册。对从事其他计量技术工作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鼓励其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


按刘工给的附件中,新《计量法》第九十一条要求,意味着新法出台后所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第三方认证实验室的计量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并完成注册。


专业机构的量友们压力大了。。。

许家诚 发表于 2014-1-2 10: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期待能看到新的计量法
许家诚 发表于 2014-1-2 1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最新的计量法,抓紧上传呀,好想拜读拜读
 楼主| hblgs2004 发表于 2014-1-2 1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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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2 1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的都颁布了,没必要看送审稿了.
 楼主| hblgs2004 发表于 2014-1-2 10: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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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4-1-2 1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 21: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 ...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4-1-2 10:43



    是的。现行《计量法》(即1985年9月6日发布的)修改两条款

时间:2014-01-02     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量:18 | |


      2013年12月28日起,两项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计量法》新条款开始实施。这两项条款涉及取消下放的计量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二是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这是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而进行的“一揽子”修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铺平了法律道路。这7部法律中就包括《计量法》。本次修改的两个条款分别为:一是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本次修改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涉及取消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修改前的《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滞后的补充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部分原行业主管部门已转变为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部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已上升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部门大幅减少,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总数也在下降。取消该项备案后,质检总局可以通过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定部门或者地方拟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计划,指导、规范和抽查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据此,此次修改删去该条中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此次修改的第十四条涉及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下放。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计量司这位负责人介绍,自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等一系列规定、确定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以来,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突出成果,已基本完成了政府机关公文报表、报刊电视广播、科研技术资料、仪器仪表改制、市场贸易结算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工作。由于生产、科研、国际交往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制造用于出口的,展览会留用的,援助、赠送的,特殊行业需要的等。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也为了减少行政相对人负担,有必要将此项目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办理。据此,这次将该条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原来这次只是现《计量法》的局部修改,新《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哦!
武敏志 发表于 2014-1-2 23: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的时间太长了,期盼新计量法的早日出台。
许家诚 发表于 2014-1-3 09: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计量法的修改完善颁布实施这么慢,这能跟得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吗?
Anaximan 发表于 2014-1-3 10: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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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顺斌海安 发表于 2014-1-3 1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新的法规早点出台啊,等的时间比较的长啊
 楼主| hblgs2004 发表于 2014-1-3 11: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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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xianhong 发表于 2014-1-4 20: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新计量法能早点发布实施,不知道强检计量器具增加没
lzhbiao 发表于 2014-1-6 08: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公布新计量法
南湖计量 发表于 2014-1-6 13: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除了等待还是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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