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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这道题答案看不懂(单位符号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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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rup 发表于 2014-2-12 1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选自《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题库宝典软件》自动组卷1第16题以下单位符号书写正确的是()
A:Hz
B:kW
C:VA
D:kWh
给出正确答案是A
能告诉我下面的几个都错在什么地方了么?谢谢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2-13 10: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话实说,我没发现错在哪里。
深圳渔民 发表于 2014-2-13 14: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VA这么用不是法定用法吧?其他的应该是对的。
tigerliu 发表于 2014-2-13 16: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选我会选ABD,C不确定,觉得也应该对,但多选了没分,少选还能得1.5分,所以考试时候我会不选
江上渔郎 发表于 2014-2-13 17: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难,查查书看能不能找到破绽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2-13 17: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深圳渔民


按理说,平时是不这么用,但它应该可以看做两个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1VA=1W,要说单位符号错误的话,应该说不上错误。就好比1C=1As,我们手机电池上都是用mAh(毫安时)表示电池容量,而没有用库仑表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2-13 19: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说考核学员“单位符号书写”是否正确,应该说从大小写方面来说,题目给出的四个选择都书写正确。
  要说错误,我估计是出题者误解了“由单位相乘构成组合单位”的书写方法规定。因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则给出的示例均在两个单位符号之间有个圆点“·”,容易使人误认为由单位相乘构成组合单位中间无圆点是错误的,即B、C、D应分别书写为k·W、V·A、kW·h才能算书写正确。其实国家规定的书写方法是k·W、V·A、kW·h 和kW、VA、kWh 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
 楼主| solarup 发表于 2014-2-14 07: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二级计量注册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21页功率的非法定计量单位最后一个伏安(V·A),1V·A=1W,说明选项C也是对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2-14 11: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您说得对,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是针对非中文符号(有的人称之为国际符号),由单位相乘构成组合单位时,可用居中圆点,也可不用;对于中文符号,由单位相乘构成组合单位时,必须用居中圆点。另外,对于本题目中的kW,是绝不可以加居中圆点的,写成k·W是不正确的,词头符号和单位符号之间不能加,直接写成kW是正确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2-14 11: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solarup


呵呵,你说得对,我看了一下,教材中是把V·A列为“过去较为常用的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中的一个。谢谢提醒!但本题重在单位符号写法,V和A也都是在用的单位符号,伏安本来就是VA这样写,只能说它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深圳渔民 发表于 2014-2-14 12: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题出的有点儿模糊。应该找出题的人做个解释。
tzjlcs217 发表于 2014-2-14 14: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功率单位应该小写。故2、4不对。伏安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mym20 发表于 2014-2-14 15: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类似的考试宝典都粗制滥造,四处去找些题目就号称“包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2-14 16: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作为无功功率的计量单位“伏[特]安[培]”仍然是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单位符号VA或V·A,被列入在国家标准GB3201.5《电学和磁学的量和单位》的计量单位编号是5-50.a。IEC采用乏(var)作为无功功率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国际计量大会并未通过var作为SI单位,IEC的单位乏(var)就是我国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计量单位伏安(VA或V·A)。
wangshaoman 发表于 2014-2-15 1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tzjlcs217


    功率瓦特(W)是大写,因它是人名,如同安培(A)。
fogeking 发表于 2014-2-17 16: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告诉标准答案吧
Anaximan 发表于 2014-2-19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字母之间的大小写有问题?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2-19 17: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规矩湾锦苑


对,允许使用的不一定是法定的。比如说,毫米汞柱(mmHg),它还是允许使用的,但它不是法定计量单位。楼主这个题里的VA,在新版(第3版)计量师教材里被列入“过去较为常用的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在第2版里还没有列入,我说我前年看书时没印象呢。同时我发现,新版与之前版本比较,在“过去较为常用的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里,除了增加VA外,还增加了一个单位,就是kWh,也就是说,kWh也是较为常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我没有想通,新版为什么要将VA和kWh作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里,有“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以上单位指的是国际单位制的7+21个,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16个。m/s是这样的组合形式的单位,是法定计量单位,源自速度公式:速度=路程/时间,像这样的还有很多。VA、kWh为什么不能算作组合形式的单位呢?VA应该是物理上P=UI公式导出,kWh是由W=Pt推出。还是说P、W都有自己的单位了(W和J),就不能再用VA、kWh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2-19 22: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长度室

  正如你所说。我国《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判定是否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六个条件其中最后一条规定包括“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而“以上单位”的确是指7个SI基本单位、2个SI辅助单位、21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15个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及16个词头。
  VA和kWh是由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V、W,基本单位A,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h及词头k分别组合而成,其书写方式也完全符合规定,因此计量单位VA和kWh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之所以存在有VA和kWh不合规定的说法,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有瓦特(W)和焦耳(J)等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分别表达功率和功与能的计量单位,W和J简洁而明确,一般情况下应使用这种简洁明确的法定单位而避免使用组合单位。但这只能算是一种推荐性规定,并不表示否决了国务院“命令”的第六条规定,并不否定组合单位VA和kWh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合法地位。
  以前我们也曾经探讨过水平仪的分度值mm/m算不算法定计量单位的问题。这个单位由水平仪水泡两相邻刻线之间的弧长除以水泡曲率半径而导出,属于角度的一个导出计量单位,由两个基本单位m和一个词头m组合而成,符合国务院“命令”关于“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规定,因此水平仪分度值的单位mm/m是个角度单位,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合法地位。有人反对它是法定计量单位,甚至说它连计量单位都不是,这是误读了国务院“命令”的相关规定。只不过mm/m属于组合单位而已,角度的法定单位有现成的“辅助单位”弧度(rad)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角度秒(″)两个可供选择,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其一,尽量不要使用组合单位mm/m,这与VA、kWh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地位都是同一个道理。
xqbljc 发表于 2014-2-20 09: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在谈到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中,其中的词头个数,以及在角度的法定单位两个问题中,明显是在给论坛中的量友做误导。

      其中的误导1为“16个词头”的说辞。大家都知道,为了在我们国家推行国际单位制,国家是以法制的形式来进行的,为此,国家20年前就制定了GB3100系列标准,对推行国际单位制中众多事情做了详尽的规定。下面将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标准中表4粘贴如下:

       词头.jpg
    请大家认真看一下表4,并认真数一下词头的个数为多少,下面,本人将提出以下质疑:

    1.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是不是现行有效的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效力?
    2.楼上某位手中是否有替代GB3101-93的新标准?其规定词头的个数缩少为16个?如果有的话,其应向大家提供(包括相关部门与某位间的“私下约定”或“私人定制”的技术文件);
    3.如果楼上某位不能提供相对GB3101-93的更新标准,也不能提供词头的个数缩少为16个的“私下约定”或“私人定制”的技术文件,那“16个词头”的说辞是不是口无遮拦的信口开河?是不是对大家的蓄意误导?

     本人不屑于与某位再有任何形式的讨论,只是看到明显的误导站出来说几句,只要大家不被误导就一切都好。

      误导2以后再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2-20 14: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2-20 14:59 编辑

如果20楼某专家围绕着18楼问题的中心“VA、kWh是不是法定计量单位”回答问题,无论回答正误也算是本着正常应有的态度,这种态度应值得大家肯定。但某人却一定要用另一种别有风味的语气来回答问题,本人实乃不想加以评论。
  我在19楼的回复中心意思是:VA、kWh符合国务院“命令”规定的“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合法地位。如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完全可以提出来供量友们讨论。
  至于我说国务院“命令”规定的词头是16个还是多少个,本来这只是个枝节,并不影响我19楼回复帖子的核心内容。另外,要了解国务院令规定的词头数量也并不难,只需上网稍微动一下手指头查一下国务院令的原文即可。既没有人刻意将国务院令“规定词头的个数缩少为16个”,也没有人说国家标准规定的20个词头违法,但16个词头白纸黑字在“命令”里明摆着,谁也无法否定。如果某人真的查阅一下国务院“命令”,好好数数也就一清二楚了,就不至于随意拿着“口无遮拦的信口开河”和“对大家的蓄意误导”的大帽子胡乱给别人戴,最终闹得不知道这个大帽子该给谁戴了。
  当然,如果有人为了告诉量友们,在国务院命令规定的16个词头发布后,后续发布的国家标准在宏观和微观的两头进行了扩展,两头各扩展两个后将16个变成了20个,这应该是个值得鼓励的好事。但某人却非要以莫名其妙的情绪来说事,本人实在不知其有何用心。
xqbljc 发表于 2014-2-20 17: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的那张可横可竖的嘴,横竖都是理,明明“16个词头”的说辞是错误也是误导,但经那张黑白颠倒的嘴给以漫无边际的“扯”、“绕”后,却成了“这只是个枝节”,不影响什么“核心内容”,估计这里的“核心利益”应该就是莫须有的“一贯正确”吧?!

     楼上某位的“扯”和“绕”,看来确是其“风格”,这就是别人评价的“胡搅蛮缠”。既然“缩少为16个”不为错,“规定的20个词头”也不违法,那判断“错”与“对”,“违法”与“合法”,以及是“蓄意误导”还是“不影响核心内容”,也就只剩下某位的那张嘴了,但这张可横可竖的嘴从来就没靠谱过啊?!

     实际上楼上某位自己心里估计应该还是清楚的,否则也就不会在谈及“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时,其数的个数为21个,而非“命令”中的19个了,但这样多出的2个,究竟是什么“宏观和微观”的“两头扩展”,还是“单向延伸”就要看某位的那张嘴是“宏观”或“微观”、是“两头扩”还是“单向延”的“扯”或“绕”了,这不就是典型的不靠谱吗?!

     不多讲什么了,大家不要指望学风极其恶劣的楼上某位,会对自己的信口开河造成的错误及误导有什么起码的歉意,其极端的自称“拧种”已经表明了一切。所以其才会在信口开河的错误及误导发生后,豪不反思自己的不负责任,反而要去追究他人“不知其有何用心”的防止误导的正确质疑,这些就是缺乏起码做人素质的楼上某位的自家逻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2-20 23: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已经表态只针对技术问题参与讨论,因此摒弃楼上恶言秽语不加评论。国务院令中规定的词头个数白纸黑字,我认为人人可以去查阅,也没必要再重复。对其能够指出21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包含2个辅助单位,本人还是表示感谢,在此声明应将21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中的2个辅助单位单列,更改为19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至于19楼回复中心内容:VA、kWh符合国务院“命令”规定的“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合法地位,仍然坚持个人观点。
xqbljc 发表于 2014-2-21 2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4-2-21 23:28 编辑

回避关键问题,并以“没必要再重复”做托词(从来没重复),必然会得出16=20是对的,21=19也是对的。

      实际上词头20个是对的,那当然16个应该是被缩少了;而“2个SI辅助单位、21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的说辞,明显是错的(21+2=23),按照GB3101-93标准中的表2,其文字描述为:《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18个,也就是16+2=18);GB3101-93标准中的表3,其文字描述为:《由于人类健康安全防护上的需要而确定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3个);表2+表3合并简化后文字描述可以为:《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19+2=21)。正是由于楼上某位文字描述不规范的的话语,有意或无意的容易误导他人。

    另外将“2个辅助单位单列,更改为19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的说辞,并不合适,毕竟那2个辅助单位也是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
xqbljc 发表于 2014-2-22 12: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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