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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南京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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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4 17: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新实施的南京计量管理办法,可预猜新计量法发展趋势!

南京市新修订计量管理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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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4 1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mlbness 发表于 2014-4-4 18: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变化不大~
路云 发表于 2014-4-5 20: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4-5 00:27 编辑

总算看到新《办法》中对检定/校准周期所做的明确规定了。

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或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不过《办法》中有几处内容(下文红字部分)未能看明白: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本人注】:平均示值误差大于、小于、等于零的情况都有可能,怎么只允许小于或等于零呢?如果允许小于零,那-200%行不行?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本人注】: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怎么有能力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呢?应该是“送检、送修”吧。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4-6 0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看到新《办法》中对检定/校准周期所做的明确规定了。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或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 ...
路云 发表于 2014-4-5 20:16



    路云老师:能否将该法转换为Word2003版本,或用QQ截图上传。因为我的电脑打不开该法哦!谢谢!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6 13: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使用强制检定或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
是否这样理解:使用者可参照技术规范即检定规程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检定、校准周期。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是否可这样理解:强检器具全部按上述规定执行,非强检的,可基本(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现在取消了,(新修订计量法)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备案的规定,非强检器具还没有专门的检定、校准规程,现有的检定规程都是针对强检器具制定的,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呢,非强检的只参照国家检定规程进行。
不过《办法》中有几处内容(下文红字部分)未能看明白: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本人注】:平均示值误差大于、小于、等于零的情况都有可能,怎么只允许小于或等于零呢?如果允许小于零,那-200%行不行?
是否可这样理解:任何仪表都是存在误差的,只要符合误差范围要求,该仪表就属于合格产品,但整批次仪表的总示值误差应小于或等于零。解决目前这类仪表整体示值误差是正差的问题,如民用燃气表、水表、电能表,误差范围很大,如都是正差,这些垄断行业的利益就会很大,这些产品生产企业为讨好垄断行业,就只生产正差的仪表,造成了很坏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本人注】: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怎么有能力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呢?应该是“送检、送修”吧。
是否这样理解:经营者负责(承担)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维修,应不会引起歧义呀!
路云 发表于 2014-4-7 0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4-6 12:55 编辑

作为法规性的条文,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解释,不能总叫读者去猜想哪种模棱两可的解释。

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计量器具),第十条是什么?它也属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但属于重点监管类计量器具。第十一条第一段已明确规定了“强检类”和“重点监管类”这两类计量器具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就是说它只能检定,不能校准。第二段的意思是说,除这两类计量器具外的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检定,也可以实行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没有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只允许自行检定、校准(但需具备条件)。如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那就没有必要参照技术规范了,直接表述为“可自行确定”即可。

是否可这样理解:强检器具全部按上述规定执行,非强检的,可基本(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现在取消了,(新修订计量法)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备案的规定,非强检器具还没有专门的检定、校准规程,现有的检定规程都是针对强检器具制定的,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呢,非强检的只参照国家检定规程进行。

哪里规定了检定规程都是针对强检器具制定的?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数以百计,哪有这么多的强检器具呢?检定规程都是共用的,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校准也可以参照执行。反过来,校准规范通常不适用于检定,尤其是强制检定。除非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

关于第十二条的理解,我同意你的观点。

关于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是否这样理解:经营者负责(承担)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维修,应不会引起歧义呀!”对于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这两项技术活动,经营者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资质,这是显而易见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何以谈负责或承担呢?如果是这两项技术活动的费用,倒是有可能朝这方面去想。

另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不知道该规定的可行性如何,是不是要求市场经营者免费提供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场内经营者使用啊?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7 12: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个规模较大城市的政府规章,我上述解读也参考了浙江人大新出特的计量管理条例。
感觉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应该预兆新计量工作发展趋势,既计量器具管理朝着强检与非强检分类,
国家重点管理强检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机构,强检器具实行检定管理,非强检器具实行校准管理。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
使用单位如何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不是依据实际情况(环境、下次检定时合格率等)依据确定检定周期的技术规定确认的吗?依据实际情况也不是凭空而定的,国家有周期确定方面技术规范吧。
第二十三条,就是说经营者承担、负责这块责任,当然包含费用问题吧!这些经营者如何自己?
另一条其实也很简单,就是集贸市场要设置个公平台,配备些可方便消费者自主验证的器具吧。
感觉你把问题复杂化了,挺简单事情复杂化就会钻进死胡同!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7 1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几百个是不少,
可目前的检定规程是不分强检非强检的,
同一种器具是否属于强检是有使用者(经营者),
依据器具的位置所作用确定的,
如压力表,只有用于安全防护方面才是强检器具,
不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就不是强检的,
没有非强检方面压力表的检定规程,怎么办?
只能参照执行吗?
新修订计量法取消部门、地方检定规程的备案,
是否就是降低管理要求,可以自主制定这些检定规程,
让非强检器具管理要求降低,就是放开,实行市场化呢!
说白,企业使用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
用于安全、环境、医疗、贸易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
只占总量的10-30%,只这些器具是强检的,
大量的(70%以上)计量器具是非强检的。
以后强检器具政府财政买单,
非强检的费用企业负担。
计量技术机构也会分为,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校准机构。
路云 发表于 2014-4-7 20: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4-7 00:13 编辑

如果真像你所说的“强检类器具实行检定管理,非强检类器具实行校准管理(不能检定)”,那就只能对非强检类器具出具《校准证书》,而不是《检定证书》了。复校时间间隔自然由用户决定了。不可能又要出具《检定证书》,而且检定周期还得由用户根据实际情况,想开多长就开多长。


校准主要是针对示值,而检定除示值外还增加了其它项目的要求。就示值的校准过程与检定过程相比较,基本上是相同的,示值校准的操作过程完全可以参照检定规程中的示值检定方法部分去执行,只不过是校准不需要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和有效期,但需增加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内容而已。没有必要将现行有效的所有检定规程的名称都冠之以“强检类”吧(如将JJG52-2013更名为“强检类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然后再重新编制发布一部JJF××-××××非强检类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校准规范)。但由于检定还需增加其他方面的检定要求,所以说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来操作。


计量技术机构目前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按新《方法》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校准机构。前者是有限的,是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考核授权的;后者是自愿申请经CNAS认可授权并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在有相当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取得了CNAS资质,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对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检定,也可以对非强检类器具开展检定或校准(第三章第十六条)。而纯粹的计量校准机构则只能对非强检类和重点监管类以外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不允许开展检定业务(如第二十条第(二)款)。


设置公平秤那是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我说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的意思是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是否会为在市场内经营的每一位卖菜商户或个人免费提供经检定合格的计价秤(即不允许使用自带的未经检定的秤)?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8 11: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新计量条例和本计量办法,都表明,
计量器具以后强检用检定,非强检用校准进行量值传递。
目前因校准还没有法律地位,所以依据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
也都迟后。讨论问题时:
不能即用超前的(浙江新条例、本办法)检定、校准方面规定,
又联系迟后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说事吧。
如全国计量法律修订后,实行强检检定、非强检校准管理,
就必须清理目前这种检定规程包打天下情况。
改革方向就是,政府放权,只管该管的强检器具,把非强检器具发开,市场化运作。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8 1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备案制度,一个建标要求,基本堵住了校准市场化的可能。。。
路云 发表于 2014-4-9 0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好人多助

强检器具实行检定是指这类器具只能检定不允许校准,非强检实行校准管理并不适用于这一逻辑,没有说只能校准不能检定。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不可能对非强检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只能出具《校准证书》了,自然也就没有有效期的强制约束了。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出现向你所说的:既要《检定证书》,又要有效期无约束的延长这种情况。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9 12: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4-4-9 12:23 编辑

这个回复超出本贴的范围了吧!
其实,企业为何非得要检定证书呢?
如校准证书就可满足计量法律要求,
企业是何必呢,校准比检定收费还..!
再说质检总局六号公告说的挺清楚,
周期是否延长问题就不必讨论了吧。
如全国都像浙江、南京市一样,
赋予计量校准的合法地位,检定、校准都能满足企业量值的可靠,
企业还有必要计较是检定或校准吗?
所以楼上这个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了吧。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4-9 21: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浙就是超前,我们北方的改革和国家一样太滞后了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4-4-11 13: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浙已行动了,安徽啊安徽,你的动作在哪里?为什么总要慢几拍?
JIXIANYU 发表于 2014-4-12 1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附件是.docx格式,需要office2007版本可以打开。
路云 发表于 2014-4-12 13: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好人多助


论坛本身就是供大家讨论、学习和交流的地方,啥叫“回帖超出本帖的范围吧”?啥叫“这个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了吧”?何谓“范围”?是不是只允许你发布“告示”,且附加“只读”属性,仅供阅读,不许评论呀?我发表我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包括阁下在内)讨论,有何罪过吗?讨论中有何言语得罪了你,伤害了你吗?你的意见正确的,我也表示赞同。你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在此表达,不想回答也可以保持沉默,没必要封别人的嘴嘛。

关于非强检器具是检定还是校准的计较,可以让广大量友去看看我们过去的讨论帖(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再比较一下今天的讨论,看看是谁在计较检定还是校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4-13 09: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计量单位


    合肥市所已经从省院剥离出来了。以后省院按照公益1类,可能就只管量传,不再管校准了。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13 10: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路云


   楼主发本帖的目的是:从新颁布实施的南京计量办法,预测计量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没有必要对某些具体问题喋喋不休吧!
moonkai 发表于 2014-4-14 1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应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如果需要进行的校准项目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也可以采用经过确认的如下校准方法: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有关科学书籍或期刊公布的,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或由实验室自编的校准方法,以及检定规程中的相关部门。
如何确定校准间隔,可以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根据使用频次和重要性程度,综合确定校准间隔。
而且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按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通常可开展“校准”活动,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
以上材料来自《一级计量师教材》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习题及案例详解》
东海鱼跃 发表于 2014-4-15 17: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偏题了,偏题了,看看趋势吧
fengchen 发表于 2014-4-16 17: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种讨论很有必要,就是坛子里面人太少参与了。是不是大家都太忙了?
青衣刀马旦 发表于 2014-4-17 08: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好人多助

南京有没有可以给一级计量师注册的地方呢,我的一个好朋友在2012年和我一起考下来一级证书,我现在开始注册了,她去南京工作了,但不是计量行业,证书就没有用处了吗?可惜诶。。。
INTEL 发表于 2014-4-17 0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个人觉得计量仪器维修还要搞什么修理许可证,简直就是扯淡,都什么年代了,明显不合时宜。全国做仪器维修的不说上万家,至少有上千家,有几家有办这个证的。申请一个修理许可证,比建一个实验室开展项目条件还高,你给人修了东西,好坏客户自己会去验收。如果修理仪器需要这么繁琐的许可申请,那其他所有的领域做修理是不是更应该要办许可证,毕竟计量器具维修之后还有计量部门来计量确保准确,其他领域根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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