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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关于“国家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有重大调整”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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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23: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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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第57条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发表于 2014-4-9 10: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这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医检专业也就........。
发表于 2014-4-14 17: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乱,条例应该比计量法低,强检依旧~~~~
发表于 2014-4-17 08: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用三源、心电图机等划入医疗器械我还理解,体重秤、血压计还算计量器具吗?
发表于 2014-5-6 13: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需要再次界定“医疗器械”和“计量器具”的定义了
发表于 2014-10-22 11: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头管理罢了,是医疗器械也是计量器具啊,条例能大过法么?
发表于 2014-11-9 0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牛教授对计量部门有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位“天堂草原”朋友是谁,既然张口就代表“计量部门”,肯定不是普通百姓,还是先请报出真名实姓、所任何职,抑或是经谁授权,再讨论何为偏见,以及我有无偏见为好。
发表于 2014-11-19 15: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验是一种质量检验,是指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的工作,不仅是医疗器械检验,任何行业都存在这样的机构,同计量部门的工作是不同的概念,这是一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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