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5-20 09:03 编辑
回复 22# chuxp
谢谢先生的说明。
先生说:(校准不确定度)包括标准装置的最大允许误差,及被检设备引入的分量,如分辨力、被测量值的稳定程度等。有时也可能更仔细一些,如考虑到温度、电源电压、电源频率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评估一次后,作为模板,今后同样的被检设备则直接套用。
这使我得知:原来,校准的不确定度,既包括被捡仪器的性能,而又不是特定被检仪器的性能,而是“一般的”被检仪器的性能。“作为模板”一词,本质又形象。我因已退休多年,不了解实际工作情况;现在想一想,也只能如此。
这样,矛盾就更多了。怎说也不通。 第一,如果校准是合格性判别,把校准不确定度理解为“校准能力”,那就不该加入被校仪器的性能,特定的性能、一般的性能都不该加。 第二,如果校准是为了获得修正值,那就该在校准中确定被校仪器的系统误差,这样“不确定度”必须既包括计量标准的性能,也必须包括被校的特定仪器的“随机误差”,才好判别该不该修正。 现在给出的包含有“一般被校仪器”的性能,对第一种情况(判断合格性)是多余(判别合格性的能力取决于计量标准,与被校仪器性能无关);而对第二种情况(取得修正值)又不足,因为对某一台仪器该不该修正,要看这台仪器的特有的随机误差的大小。修正减少了系统误差,但必将加入确定系统误差时的误差。不该修正的去修正,不如不修正,因为有可能反而扩大误差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