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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广东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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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won 发表于 2014-5-21 16: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看到有新闻媒体报道,广东自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执行部门为质监的收费项目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计量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广东的同行,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wucanlin 发表于 2014-5-21 17: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在讨论,都不知道怎么实施,一方面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没落实,工资哪里来?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2 0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说是涉企,实际上很难区分企业与非企,即便要求填写检定申请单并加盖公章,也会出现销售公司或维修单位代为申请的事情。
二、说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现象,此现象由来以久,收费都这样,不收费更加难免。加上有时候确实说不清,检定与校准的界限。要区分两者,首先要明确谁是委托方,要检定还是要校准,应由委托方说了算。
三、大家都觉得是免费,但是免的只是省级收入这一部分。因此又说要重新调整收费标准金额,如果全部免费,那还要调整什么收费金额?但是事实上,强检收费又确实是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说是免费也未尝不可。那么调整收费标准金额,只不过对校准收费造成影响。尽管校准收费说是市场调节,很大程度还是参考检定收费标准的。
四、技术机构改革,具体还不明了,人心彷徨之时,突然插上这一杠事,还真是屋漏逢雨。俗话说皇帝不差饿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唉
feipangpang 发表于 2014-5-22 08: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实行了吗
上帝 发表于 2014-5-22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公布,2014年5月1日起至文件印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列入免征省级收入范围涉企收费收入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QQ截图20140522102223.png


http://www.gdczt.gov.cn/adminfo/fnews/201405/t20140519_53504.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5-22 10: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看懂,什么是“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一直搞技术,对财务用语不理解,望大家解惑。
小李刀飞 发表于 2014-5-22 1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求解读
wucanlin 发表于 2014-5-22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技术机构改革,具体还不明了,人心彷徨之时,突然插上这一杠事,还真是屋漏逢雨。俗话说皇帝不差饿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唉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4-5-22 1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否是不收费了?不收费工资如何解决?没有读懂。
心空 发表于 2014-5-22 11: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这样子、、、得好好思考一下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2 16: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联合省发改委召开各执收单位会议,对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作具体解释说明,研究出台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具体操作办法,核定免征省级收入后的收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更换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等。

目前还没有“具体解释说明”,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又没有“免征后的收费标准”,这让我们要怎样“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要如何“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什么该收,什么不该收,怎样收,怎样不收,那就是一头雾水啊。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2 17: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政策将影响绩效工资的分配模式,工资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已然不大现实。作为一个技术人员,有时候确实痛恨“创收”的压力。现在反而有些担心,失去压力的同时会失去了动力。政府购买服务也不失为一个方法,不可能“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吧,总得有人出来负责埋单。

而且,仅仅只是政府购买服务还不行,按照《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此可见,建标本来就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可是这么多年以来,财政在建标方面出资多少?创收也是不得己而为之。
lantianxing 发表于 2014-5-22 2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免费,但是单位是基本工资+绩效,财政拨款什么时候能到位呢,如果年底才能给,那我们这几个月岂不拿基本工资,绩效几乎没有了,那我们这些合同工养家都难啊,还有以前为了多挣检测费,多拿绩效,我们跟企业说,你们这些设备是强检的,企业说不是,奈何不了,现在免费了,估计企业又说这些都是强检了,举个例子,如压力表,以前检测估计不到20%比例,现在免费了,企业把能检的都拿出来给计量所检测,估计可以翻箱倒柜,岂不检定人员工作量暴涨,财政经费如何保证,绩效又如何算,难道还是按往年给吗,还说要精简人员,就好像以前广州亚运地铁免票的时候,老头老太也出来窜门了,反正是免费的,不做白不做,我们这些基层的只能静看上层怎么改革,怎么弄,别让我们基层的到时候没饭吃,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2 23: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以楼上说的压力表为例,为了提高受检率,咱们辛苦一些无妨,但是咱们汗水也不能白留。而且现实有个问题,压力表很便宜,部分企业另有一套备用表,送检时咱们根本无法区分在用或备用,企业可能一古脑全部送检,到时候上级一检查,到企业一点数,说咱们和企业联手虚报数量套取财政。。。所以我觉得只能优惠而不能免费。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2 2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去行政、企业化的方向是越来越明朗了。
qykawent 发表于 2014-5-23 11: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的实施,必须重视综合考虑整体计量的发展方向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改革!否则,是杯具。
mailao 发表于 2014-5-23 11: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民营的校准机构并不是一个好事情
mailao 发表于 2014-5-23 11: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4-5-23 13: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的检定其实就是量值溯源/传递,搞成企业化了,以创收为目的了,这样下去的话,还能够保证计量检定的准确性?
LHJ 发表于 2014-5-23 14: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附表,什么叫“计量收费”?就是计量检定费么?
LHJ 发表于 2014-5-23 14: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的绩效工资的分配模式,真是很难定啊!工作类型、工作量、技术含量怎么考核?绩效工资仅仅与收入挂钩,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新的方案怎么设定?有关部门是否该考虑考虑?
武敏志 发表于 2014-5-23 15: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正是改革的榜样,走在前面呐。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5-23 16: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把强制检定和非强制的检定校准分开,强制的免费,财政拨款。非强制的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自由制定校准费用和分配方法,这样比较合理。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3 16: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LHJ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计量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6)计量标准考核
    (7)计量授权考核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3)计量授权证书
    (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1)计量认证
    (22)计量检定
 楼主| cpwon 发表于 2014-5-23 16: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pwon 于 2014-5-23 17:26 编辑

回复 23# 285166790

“计量收费”的范围包括了“计量检定”,但“计量检定”并不只限于“强制检定”,非强制的计量检定也是计量检定。对于非强制的检定,建议就不要检定了,改为校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我觉得首先要厘清一个问题:谁才是真正的委托方?按照《计量法》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因此,对于我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委托方应该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也应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实行强制检定。

而对于非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个陈述很有意思,什么叫作“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计量检定机构”?本来,之前可以收费的时候,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我们确实希望企业前来送检,但是现在不允许收费了,没有人为此埋单,没有了买主,我们需要提供无偿的劳动并且为出具证书担负风险吗?因此我个人建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不受理非强制检定为妥,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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