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956|回复: 0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8-4 14: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刻注册计量论坛 交流工作中的点滴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成为会员

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军队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组织实施计量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军队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和计量单位的统一。
第四条 军队计量建设坚持与国家计量体系建设相协调,与军队装备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军队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装备建设需要保留的其他计量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总装备部归口管理全军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军队计量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协调全军计量建设规划、计划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军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全军计量机构的布局、设置提出建议;
(四)组织指导全军计量技术机构的认可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军测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军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军计量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协调与地方计量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
(九)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总部、军兵种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计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本部门、本系统计量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保障体系建设;
(四)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技术机构;
(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强制检定、校准目录;
(六)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覆盖率和受检率实施监查;
(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军区和军级以下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量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量技术机构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军队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由军队批准设置并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任务的机构。
第十条 军队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计量保障的需求,按照建制保障与区域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独立设置或者依托相关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准,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二)执行计量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和性能测试任务,负责装备和检测设备验收与成果鉴定中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
(三)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技术和方法,研制专用校准设备和检测设备;
(四)拟制有关军用标准和其他计量技术文件;
(五)管理本单位的检测设备;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军队计量技术机构的环境条件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必须经过认可合格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军队计量技术机构的认可、考核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章 测量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测量标准,是指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建立、保存并用于量值传递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系统。 测量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量值传递。
第十六条 测量标准应当符合装备和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保障要求,并通过认可或者考核合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不间断的溯源链,保证测量标准的量值能够溯源到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
第十七条 测量标准的日常使用、维护、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测量标准的性能、编配用途和技术规范,并执行有关装备的管理规定。战时测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存放和运输,按照战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量检定人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军队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在军队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的人员。
第十九条 军队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正确使用、维护测量标准和检测设备;
(二) 负责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
(三) 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军队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履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队计量检定人员执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并向上级报告:
(一)要求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在有效期限内的测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的;
(二)要求修改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原始记录的;
(三)要求伪造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者测试报告的;
(四)提出其他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军队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计量技术文件,掌握所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项目的操作技能,具备测量数据的处理能力,能够出具符合要求的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者测试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对直接影响装备作战效能、人身与设备安全的参数或者项目,必须按照计量强制检定、校准目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校准。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校准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或者军队测量器具等级图要求,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军用标准以及由军队计量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校准的周期根据作战、训练和保障需求,以及装备和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频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负责装备论证的部门或者单位在装备立项和研制总要求论证时,应当对装备性能指标的测试性和计量保障条件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负责装备采购的部门或者单位在采购装备时,应当在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对必需的检测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对装备承制单位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确保用于装备验收的所有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校准。
第二十七条 负责装备试验的部门或者单位在组织装备试验、鉴定时,应当保证参试的所有设备经过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第二十八条 使用装备和负责装备技术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所属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第二十九条 修理后的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重新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装备延寿、改装中涉及的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应当经过军队计量技术机构确认。
第三十条 引进装备及其技术时,应当同时引进必要的检测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未能同时引进的,应当及时安排国内采购或者研制。
第三十一条 军队计量工作使用的业务印章、证书、证件、标志的规格、式样及其管理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计量工作中,解决重大关键测试技术难题,提出科学先进的测试理论、测试方法,对装备建设产生显著效益的;
(二)在量值传递、能力测试、解决计量技术纠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执行计量保障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校准或者测试。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
(二)出具失实的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测量标准及检测设备损坏的;
(四)泄露或者遗失测量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妨害军队计量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所需的武器装备、后勤装备、科研试验装备。
第三十五条 军队计量经费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总部、军兵种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量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0 22:32 , Processed in 0.043138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