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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气体报警器建标中的稳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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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风阿灰灰 发表于 2014-8-4 16: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JJF1033-2008,新建标的计量标准需要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而稳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存在稳定的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分三类:1、实物实物2、实物非实物3、非实物非实物

我想问的是,这里的核查标准指的是什么,是被检定的对象吗?那应用到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装置中,使用的是气体标准物质检定气体报警器,是非实物检定实物吗?那这个要怎么选择核查标准呢?


我的理解是因为计量标准是气体标准物质,所以不需要进行稳定性考核。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请各位指教了。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14-8-5 12: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装置为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楼主| 逆风阿灰灰 发表于 2014-8-6 08: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changchunshi


   我看到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的通知了,不理解的地方是目录中的标准项目是不是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都可以不进行验证,还是某个项目只能不验证其中一项。比如说可燃气体报警器只能不验证稳定性,而重复性和不确定度必须进行,如果是这样,那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文件可以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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