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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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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6: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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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展的计量校准在现行的国家法律是没看到规定,以前国家总局拟出了(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以后没看到正式的,现在都是通过实验室认证取得资格开展计量校准,那这样就不需要国家法律规定就可以开展计量校准,合理吗?
发表于 2014-8-30 12: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法律层面的计量活动,计量法已经有了具体规定。校准则有两个层面,一个如3楼所说“跟饿了要吃饭一样”是企业为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自发进行的量值溯源行为”,另一种是为了“吃饭”对社会开展的具有经营性的“销售”和“有偿服务”行为。法律对于每个人何时吃饭,吃什么饭并不规定,但对于“卖饭”的行为是要规定的。
  企业的内部校准是其自主的行为,法律不一定要具体规定,但向社会通过校准服务,法律还是规定了的。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在计量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对社会开展开展校准服务的机构应该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而有关计量授权的规定也是有计量法的部门法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授权机构的考核和管理也有技术法规JJF1069做出了明确规定。严格来说CNAS认可是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强制,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正机构站在顾客和商家之外的公平立场上对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的认可,并不是开展校准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认可,法律上的认可仍然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和最终实现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企业的校准有四个途径:1内部校准;2送授权机构校准;3送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校准;4送任何声称有能力校准的机构校准。四种校准都是可以选择的,其中只有选择2是受计量法保护的。另外三种中最容易被顾客接受的是3,最不容易被顾客接受的是4,根据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在不能选择2时应尽可能选择3。但3和4都是企业自己的选择,虽然都在《计量法》覆盖之外,但都受《合同法》的保护,供需双方应分别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责任。选择1就不用说了,选择是企业的自主权,操作又是企业内的行为,责任理所当然由企业全部承担。
发表于 2014-9-8 1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zhoujidai


   真要是这样到好了,现在的问题是计量监督部门要求校准公司去备案。备案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备案的前提是建标,而建标却是计量法所要求的。也就是说用计量法来管校准市场。这是违反行政法的。复制去Google翻译翻译结果
发表于 2014-8-14 00: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本来就是市场行为,没有强制性,权威主管机构是CNAS。而检定则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自然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开展检定就必须建标,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授权,带有强制性。
发表于 2014-9-7 11: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是市场行为,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做校准水平有高低,就像提供的产品质量有好坏,这是完全正常的,应该有市场来选择并优胜略汰,而不是靠政府行政管理。市场不允许假冒伪劣,校准同样不允许作假(出具假证书),如果做了就是违法。计量法只管检定不管校准,但市场行为是有其他成熟的法律来管的(比如楼上所说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以为计量法不管就可以胡来的校准肯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只是要提醒政府官员的是,不能胡作为,总想把市场行为纳入自己管辖是越权,同样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当前校准市场存在的一些乱象(其他市场也同样存在)不能成为政府行政机构违法的理由。
发表于 2014-8-9 1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标准建标就包括校准,要具有合法的量值溯源性,要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标准建标和计量授权。而实验室认可是自愿的,是能力认可而不是资质认定。
发表于 2014-8-13 09: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为企业自愿行为,并不是任何事情都需要国家法律来支持的,就跟饿了要吃饭一样。企业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就自发的进行量值溯源的一种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8-13 1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ETSlab


    问题是法定机构和社会校准机构 都在做校准,但是他们的资质来源不一样,对校准没有统一的说法和规范。
发表于 2014-8-22 11: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验室行为也是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吧,市场行为有其市场规则,现在不是成立了很多市场管理局。
发表于 2014-8-22 11: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hearchyhigh 于 2014-8-22 11:39 编辑

1、单独的法律依据没有。
2、有一些技术规范,像JJF都几千份了。
3、由于法律的概括、普遍、严谨 性等,又加上制定审核过程较长、所以法律的范围肯定小于 社会上的事件范围。
4、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检定,那检定以外的呢,总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做了吧。
5、校准也算一种“市场行为”吧,就像 品质检测,你严一些松一些,表面上没人管你,但客户或用户的感受那就决定你的品牌水平及销量了。
发表于 2014-8-22 17: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校准应该分两种,1069的校准和CNAS的校准,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概念。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0: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thearchyhigh


    即使是市场行为也要有规范,现在校准行为已在各领域应用而不是自愿的行为,法定机构也授权校准项目,授权的依据是什么,校准的依据也是五花八门。
发表于 2014-8-25 11: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牛塘山沟


   "规范“肯定有了,你开始说的法律,法律确实还没定。现行计量法早过时了,你看1069的法定计量机构考核都参照的ISO17025:2005 检测及校准...
发表于 2014-8-30 11: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没法律支称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08: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规矩湾锦苑
正因无法律规范,市场才乱,才有欺骗行为,没有规矩何以方圆,校准是市场行为但不能乱来,
需要有法律规范来约束。
发表于 2014-9-1 11: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牛塘山沟

  是的,没有规矩何以方圆,校准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是自由买卖,但也不能坑蒙拐骗乱来。有些领域尽管法律文本并不少,但基于利益的引诱,坑蒙拐骗危害社会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所以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也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计量校准领域,作为“买方”要通过“合格供方”的管理选择满足量值溯源需求并价廉物美的校准服务提供方,防止受骗上当;作为“卖方”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觉接受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活动的“授权”,在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校准活动,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法规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规范了计量检定,但对计量校准有关的规定仍然仅限于在标准器管理方面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在机构管理方面对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机构的授权管理。因此作为计量校准的“消费者”除了《计量法》,还应该拿起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4-9-5 17: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9-4 21:45 编辑

检定是法律层面的计量活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应该只是检定。但现在似乎认为获得了检定授权,就自然地拥有相应的校准权利。可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项目却不具有检定的资格。
发表于 2014-9-7 1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校准实验室),其授权也好,资质也罢,应该由CNAS来行使与实施,根本不由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来管。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校准领域实施监督,但非管理。发现问题可以向CNAS举报,由CNAS进行处置。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认清自己的权利与职责。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要到处都想插一手。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15: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路云


    SNAS 是官办还是民办,他能管理的了不要象ISO9000那样。
发表于 2014-9-7 20: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牛塘山沟

给个链接:http://www.cnas.org.cn/jgjs/697986.shtml,可以仔细了解。
发表于 2014-9-7 21: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6楼观点!
发表于 2014-9-8 0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牛塘山沟

  CNAS是第三方认证机构,和9000认证一样,是否进行CNAS认证是实验室的自愿和自主行为。但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未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的实验室对外(社会)开展的计量校准活动不受计量法保护。因为这种校准是市场行为,是“买卖”双方的自愿和合同行为,如发生纠纷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处理。
发表于 2014-9-8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规矩湾锦苑


    同意这个观点,如果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就相当于开办了一个校准公司,要到工商局去申请运营执照,要受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经济与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0: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边是市场行为,另一边是需由行政部门建标备案,在基本法律上没有明确允许对计量器具校准,虽然是市场行为也需要法律的明确,象以前长途贩运属投机倒把一样。
发表于 2014-9-12 11: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机构由质监机构授权,校准人员取得校准资质,校准执行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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