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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加强民用四表和电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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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4-9-3 07: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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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迁安市质监局和市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用“四表”和电梯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住宅采用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以下简称民用四表)和电梯管理,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现场验收内容。
    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和电梯的质量安全管理覆盖面大,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为做好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和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规定,在住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民用四表,并在安装前向具有相关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相关机构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和使用。
    按照要求,承担首次检定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民用四表的检定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民用四表,计量检定机构不得给予检定。
    通知规定,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监部门。在电梯的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知还要求,电梯安装竣工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未正式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同时住建部门要将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纳入工程质量现场验收内容,对不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在房屋竣工时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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