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数据] “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复制链接]
都成 发表于 2014-9-3 1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9-3 11:56 编辑

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提出采用控制图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统计控制,这个控制图就是国家标准GB/T4091-2001《常规控制图》,它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82581991《休哈特控制图》。我认为不妥,于20101月在《计量学报》发表了《对休哈特控制图中平均值控制界限的商讨》;2010申请完成了“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研究”院列基金项目,总结研究成果,于20125月在《计量学报》发表了《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2011年底申请了发明专利《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现已取得授权,专利号:ZL201110399152.X。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下载,如果使用该方法,按专利相关法律规定需取得我单位的许可和缴纳相关费用。

ZL201110399152.X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 发明专利证书.jpg
vandyke 发表于 2014-9-3 19: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andyke 于 2014-9-3 19:12 编辑

将国家标准作为专利申请,或者反过来,用专利方法申报国家标准,大家讨论是否有商榷之处。无论是那种情形,都涉嫌形成技术垄断。作为专利,别人不愿付费当然不能侵权使用,但作为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由不得你选择用不用,利用专利绑架标准或者利用标准绑架专利都是垄断行为。如果是专利在先,则不应当凭此专利申报标准。如果是标准在先,则不能用标准申报专利。
 楼主| 都成 发表于 2014-9-3 2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9-3 20:36 编辑

本发明专利的原理方法与ISO8258:1991《休哈特控制图》原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已经发布的标准、规范、论文、教科书等的方法是不会被授予专利的,审查都不会通过。但是,专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标准供相关领域使用。
专利本身就是垄断,而且受法律保护,不垄断叫什么专利,不过是有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本专利到2031年12月5日以后可以随便使用。不过还是希望能得到推广应用,最好是转化成标准,大家都省事,看情况吧。
vandyke 发表于 2014-9-3 2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执行标准需要付费?这是关键问题。专利本身不构成垄断,大家可以不使用这个专利,有自主选择权。把专利转化为标准让大家执行就是让公权力为私利牟利
 楼主| 都成 发表于 2014-9-3 21: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9-3 21:52 编辑

回复 4# vandyke

没听说执行标准需要付费,付给谁?没付过!标准、规程和规范等国家、行业或部门花费人力财力制定出来,都是供相关领域无偿使用的。 不知您是何意思?您给出个主意看该怎么办?我也正头痛着呢。谢谢!
Rie 发表于 2014-9-3 22: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否是想推广此项方法?比较合适的途径无非是变成标准,不过变成标准就没法收费了,不变成标准估计没有多少人会用,楼主是既想很多人用又能收费,是这个意思吗?
海牛神 发表于 2014-9-3 22: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专利编写成应用型数据分析的软件,可能更容易有偿推广一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9-4 00: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vandyke超版说的是一个法律关系问题,是完全正确的。JJF1033-2008是国家标准,确切地说是国家技术法规,从事某项活动执行该项活动的国家技术法规是必须的,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公民和法人执行法律法规还要付费的,因此执行法规的人不付费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唯一的办法是专利权拥有者状告政府相关部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专利加以推广和推行,侵犯了拥有者的专利权。但问题正如vandyke超版所讲,专利在后(2011),法规在前(2008),“将国家标准作为专利申请,或者反过来,用专利方法申报国家标准,大家讨论是否有商榷之处。无论是那种情形,都涉嫌形成技术垄断”。要不要打这场官司请都成兄慎重考虑。
猪猪侠 发表于 2014-9-4 0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裸裸的技术垄断,大家可以不使用的
 楼主| 都成 发表于 2014-9-4 10: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9-4 11:13 编辑

我在3#说过:本发明专利的原理方法与ISO8258:1991《休哈特控制图》原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是因为标准不适合才提出本发明专利,而不是规版您说的“正如vandyke超版所讲,专利在后(2011),法规在前(2008)”。两者方法不同。再有,标准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即使您自己发表过的论文也不可以再申请专利,反过来是可以的。vandyke超版和规版对此都很关切,提的无论对错都非常感谢!
我发帖只是让大家知道这个信息,看看2010年1月在《计量学报》发表的《对休哈特控制图中平均值控制界限的商讨》和2012年5月在《计量学报》发表的《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就会明白为什么ISO8258:1991《休哈特控制图》对计量标准的控制不合适。按休哈特控制图的方法做实验,同样的实验数据是做不出满意的休哈特控制图的,但能做出本方法满意的控制图。费用问题都是对公的,目前还没个说法,免费还是收费,收多少,都是单位的事,又不是让您个人出,先别着急上火,当然您完全可以不用,这是您的选择权利。不过我觉得了解一种新方法对个人来说还是有必要的,您觉得好使,用了,您在天涯海角,我们又能怎么办呢?
fuzerg 发表于 2014-9-4 11: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付费也只能是政府付……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9-4 1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发明专利或是新用新型专利也有十多项,算是了解专利申报的一些流程与要求.既然国家专利局已经批为发明专利了,都成先生的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应该不容置疑的,真的没必要在这个方面来较真.
      专利申报后每年还须向相关部门缴纳专利管理费用.基于成本,专利推广市场化,是切实需要的:一是推广新技术;二是减轻申报单位的经营成本.
      都成先生的这个专利,目前的瓶颈在如何推广及推广过程中如何保证收益.做成标准是一种正确的思路(靠自己或是单位类个体来推广,难且影响力提升慢.).如果通过正常的程序能做强制性标准是最好的.不成的话,退而求其次,做成推荐性标准也不差.标准(包括电子介质或是纸介质的),交易的钱加上实施标准培训\相应的专业书籍等的收益\咨询费用等,应该不会差了.
 楼主| 都成 发表于 2014-9-4 14: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吉利阿友

感谢您的正确解读和建议。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9-4 15: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都成

  基于大多数量友手头上无法查到你提到的2010年1月在《计量学报》发表的《对休哈特控制图中平均值控制界限的商讨》和2012年5月在《计量学报》发表的《简化的测量过程统计控制方法》,要推广专利,舍弃JJF1033和ISO8258规定的的方法,可否简单讲述一下专利成果与ISO8258:1991《休哈特控制图》原理方法完全不同的主要不同点,以提高大家对专利的认知度呢?
 楼主| 都成 发表于 2014-9-4 16: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9-4 17:03 编辑

上传《对休哈特控制图中平均值控制界限的商讨》的电子版,有心的看看就明白了。 abbr_903035bfaf25ee5c149d55d60d7cf14b.rar (492.37 KB, 下载次数: 48)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4-9-6 1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文章,发现论坛里高手云集,能深入思考平均值控制图的不合理性是高人,能将自己的做法申请专利又是高人。
LHJ 发表于 2014-9-6 14: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使用休哈特控制图该不该交钱?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9-7 00: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都成老师17楼提供的资料(以下简称资料)。读过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和ISO8258:1991(我国标准GB/T4091-2001)《休哈特控制图》及JJF1033-2008的附录C.3(以下简称标准),对比后我发现资料与标准虽然都是在讲核查,在讲控制图,但控制对象并非相同。资料的控制对象似乎是控制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而标准的控制对象是检定过程的受控性。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和可靠。测量过程(检定过程)受控了,构成过程的检定人员、检定方法、检定环境、计量标准等诸要素包括所用计量标准就都是受控的,控制综合效果满足所开展的检定工作要求,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和可靠目的就能达到。但其它影响因素(人员、方法、环境等)只要有一个失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虽然控制住了,检定过程是失控的,检定结果仍然要出问题,还是不能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与可靠。所以,我认为标准的核查方法仍然是科学的、先进的。如果仅仅为了控制测量过程所用测量设备的稳定性这一个要素,即对于检定过程来说仅仅是为了控制所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暂且不考虑测量过程(即检定过程)的受控性,资料所谈方法也不失是个可行的方法。由于时间仓促,以上我的观点尚考虑不成熟,仅供量友们讨论中参考。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9-7 0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专利局打交道是20年前的事情了,只知道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成的这个属于新方法,故为发明专利,既然已成专利则必然受到法律保护。可是方法是无形的,如果是先进的则应该推广使用,但又该如何解决推广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呢?
突发奇想,我们正在使用的大量的公式(比如贝塞尔公式)也是创新,是否也曾申请过专利呢?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9-7 10: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风吹石


   把无形化有形。。。就可操作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9-7 11: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风吹石


   把无形化有形。。。就可操作了。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9-7 10:52



   是的,把贝塞尔公式变成一个软件,再搞个电子狗或U盾什么的,给个输入口,显示结果,就是不告诉你公式,你想用就来花钱买,这样就化为有形了。复制去Google翻译翻译结果
hanzhou343 发表于 2014-9-7 11: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是种不错的方法~
ecjtuzcx 发表于 2016-5-21 2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6 12:4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