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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强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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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5: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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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对于我国的计量器具哪些需要强检谁能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按照用途分为安全防护、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医疗卫生,那如果在这四个用途里但没在强检目录里那还要求强制检定吗,这两个是交集、并集,还是什么其他的什么关系啊,强制检定如何规范?
发表于 2014-9-17 15: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就说的很清楚了,你看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发表于 2014-9-18 07: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应该算是交集吧!!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9-18 11: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属于交集,几方面都符合才算
发表于 2014-9-18 17: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于四个方面同时还要落在目录里的算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17-5-31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强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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