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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校准证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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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人是否“帕金森症患者”本人也并不知晓。现仅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明明白白告诉我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是强制的,无论你想还是不想,都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规程JJG243-1993改成了规范JJF1140-2006使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直角尺检查仪失去了检定规程,本身是一种失误,在这种情况下直角尺检查仪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执行检定是必须的,没有检定规程怎么办,唯一的迫不得已的办法只有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纯属迫不得已,这虽然是一种怪胎,却是计量法规管理失误造成的一个怪胎。
  如果按楼上某专家的非“错误性蓄意误导”是不是就该执行计量校准而违反第九条规定必须强制检定,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给校准证书而不发给检定证书了呢?没有检定证书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有人就是要违法使用。孰轻孰重大家可以自行衡量。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23 10: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 ...

《计量法》我们当然还是要遵守执行,但它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第九条的内容执行起来还是要看当前实际情况,对于“两个标准”,有检定规程的执行检定,没有检定规程有校准规范的要进行校准,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另外,您引用的第十条,现在应该把“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去掉了,去年年底国家对《计量法》改动的两条就有这一条款。我们注意引用最新的,同事也把这一信息告知看到帖子的量友。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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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4: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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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3 14: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23 10:52
《计量法》我们当然还是要遵守执行,但它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 ...

  《计量法》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这都是事实,因此才有新的计量法颁布之说。但无论就计量法,还是新计量法对旧计量法的修改内容,都没有在“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方面产生分歧,没有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因此我的观点是:既然我们还是要遵守执行计量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就应该执行“强制”检定,而不应该是以条件不足为由改用计量校准代替强制检定。
  另外,新的计量法虽然颁布,但我尚未见到正式发行的版本,因此我仍然引用了旧版本。如果按您所提到的新版本说法,把“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去掉了,则说明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检定规程管理更加宽松了,说明不一定强制检定非要执行国家检定规程,也不一定执行的规程必须是在国家局备案的,在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时,哪怕是并未在国家局备案的规程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强制检定是底线必须确保并“强制”,不容后退到校准,但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可以让步,未经在国家局备案的其它规程也是可以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3 14: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专家在28楼除了骂人的本事不减外,又增添了不少歪理。谁都知道主标准器与主要配套设备组成了计量标准,因此《计量法》在讲到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时,拒绝说只对主标准器执行强制检定,而是明确使用“计量标准”的概念,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按照某专家发明的歪理是不是计量法犯了个原则性错误呢?新的计量法修改为什么不规定当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以不执行强制检定,用计量校准代替就行了了呢?可笑的是某专家以“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为由,将“计量器具”偷换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将这句话偷偷摸摸地误导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以完成其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绕过“强制检定”这道不可逾越的坎,原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如此而已,无论你有多么严厉苛刻的规定,我都可以想方设法“有理有据”地对付你!
  在这里大家讨论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能不能倒退到校准的问题,人们并不知道楼上某专家又提出《测绘法》、《商检法》是何用意,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到底有什么直接关系?你说东他要说西,也许就是某专家说不清楚东了就用说西来转移话题吧。对某专家以谩骂和挖苦讽刺他人为骄傲的态度和骂人的话,大家一如既往继续保持不予理会,本人保持放弃“回击”的做法。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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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8 22: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虽然我国计量法颁布快30年了,作为计量界的楼上某知名专家却至今并未认真研读和思考过,还在玩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居然还在发出“我国首部《计量法》中哪款、哪章、哪节、哪条谈及【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的疑问,我们这些被某专家骂声不绝的无知者不妨建议某位“专家”实在搞不清楚计量法对“两个标准”实施强制检定的要求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应该再读一下《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有关条款。下面仅择录计量法《条文解释》的第二条的6款原文如下以飨读者:
  第二条……
  ……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不知某专家读过计量法条文解释的这条没有,从楼上的帖子大骂他人的态度来看,某计量专家很可能没有读过,否则就不会津津有味地在论坛这个面向全国和全世界的媒体上玩弄文字游戏,大骂他人了。是不是大骂他人“是【帕金森】症患者”的计量“专家”自己已经患上严重的【帕金森】症,大家不得而知,本人只是再次奉劝以骂人为乐趣的某计量“专家”还是收敛一下,好自为之。
  国家计量法明明规定的“强制检定”,某专家煞有介事地说“由检定到检定/校准,这是从无到有,……这恰恰是计量发展、法制完善的进步!”,然后大谈这个法,那个法,由此是不是引申到可以用“校准”取代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呢?是不是也要否定“强制检定”呢?难道这就是某专家的“重法制、顺民意”?某专家的态度恶劣与否本人并不想做任何评判,我只相信“大家有目共睹,肯定会看的很清楚!”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9 07: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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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q 发表于 2014-10-29 15: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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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9 18: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某专家明白了计量法“条文解释”关于“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就行了。另外,《计量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和“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并且明确指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是不是计量法实施细则也胡乱使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故意不在后面加“器具”,甚至连一个“器”字都不想多写呢,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不是说只对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而不要求对整台(套)“计量标准”考核呢?那个JJF1033技术法规要求的“计量标准”考核是仅仅对“主标准器具”的考核,还是故意违背计量法扩展到对整台套计量标准的考核了呢?对某专家的谩骂不必理睬,只懂得谩骂,以谩骂水平高为荣的某专家可以连计量法一起骂了!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30 1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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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30 17: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已经再明白不过了,我国《计量法》所说的“计量标准”就是“计量标准器”的简称,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
  某专家除了谩骂外似乎没有别的事会干,就只有在那里继续玩弄“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现在又转而鸡蛋里挑骨头,似乎用计量标准考核提到的“计量标准”来说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不算数,必须明确提出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规定才算数。那我就再转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句话吧,“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这里所指的“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就是指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说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第八条所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竟然胆敢违背某专家的意图,没有在后面增加“器具”一词,甚至连一个“器”字也没有加,某专家真的可以把脚再跳高一点,把嗓子再扯破一点,大骂计量法实施细则犯了“帕金森症”了!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3 13: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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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1-3 15: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强检与考核画等号是某专家画的,自己画了等号再煞有介事地大肆评判一番。
  本人只是说计量标准与计量标准器在计量法中说的是一回事,无非是简称还是全称,而且原文引用了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法条文解释加以说明。某专家听不进去,愿意把强检与考核画等号就画去吧,本人说的已经很清楚,就不再多说了。
  有人非要在计量技术讨论中把毫无关系的“帕金森症”扯进来,似乎自己急切想得“帕金森”,个人的事谁也管不了。但需告诫某专家的是,世界上得帕金森症的人也有不少,请该专家不要拿他人的病痛来骂另外的人,请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发表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公开的媒体上,你的这种重重复复的骂人方式侮辱的人太多,这是极不道德的。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4 1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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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1-4 22: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和【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的话都是本人所讲,所有的人都理解我讲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明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中所说的“计量标准”就是“计量标准器”的简称,而且我也转抄了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的原文,但就是有那么一个“专家”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解读为“强制检定”与“标准考核”画等号,并煞有介事地再批判一番,本人认为对这种故意曲解他人的原意的行为没有必要做更多的解释,明眼人一看便知。
  众所周知41楼此人可谓是以谩骂雄霸论坛的唯一“专家”,“帕金森症”的骂语不知道重重复复骂了多少遍,似乎此人不得帕金森症誓不罢休之意,许多量友好心劝阻终归改变不了其以谩骂为荣、以谩骂为能耐的恶习,就让他继续念念不忘他的帕金森吧,大家不必理睬。既然此人自称不再尊重他人,对于这种对人极不尊重的人,应不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本人不敢妄加评论。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6 06: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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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moon110 发表于 2014-11-6 13: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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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BI 发表于 2015-5-26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书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计量检定机构在完成强制检定后应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加盖检定印记。不应出具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谢谢各位计量同仁!
 楼主| FBI 发表于 2015-5-28 21: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依据的,不能开展检定,可以开展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13: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我给出了条文号每个人都可以查,自己看到的东西恐怕比我粘贴原文更有说服力,我认为这种胆量比粘贴原文的胆量更大。由于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规定,JJF1033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就是“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按JJF1033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不仅仅要考核主标准器,还必须考核主要配套设备,及其配套后的综合能力,因此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能仅评定主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必须评定包含有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在内的整套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所以,计量标准指的就是整套计量标准器具,整套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考核就是对整套计量标准的考核。关于这一点,我觉得讨论可以到此为止了,诸如43楼那种其它非技术讨论内容及骂大街式的语言大家完全可以也应该给予回避。
  44楼问及“医药企业哪些设备是属于强检的?一定要检定证书的,工艺相关的仪表需要不?”,我的看法是医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一个范围,满足了强制检定的一个条件,但强制检定还有另外一个条件,即“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因此哪些设备属于强检应该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医药企业也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为了工艺监控和质量检验使用着大量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哪怕是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可以查到,因为并非用于强制检定范畴的工作,也不属于强制检定,因此工艺相关的仪表是不需要强检的。
  45和46楼提出的两个观点,我也有同感,我完全认同。
hfwp 发表于 2015-5-29 17: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说的清楚、透彻。支持!
nissi 发表于 2015-6-1 13: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与检定的问题也是一直困扰着我。感觉校准和检定两种方式是使用方来选择,而使用方的选择又受到审厂老师评估的要求影响。

强检与检定问题也是我一直郁闷的,也不晓得是否理解得对:强检只针对特定用途(如贸易结算云云)的设备,主要看用途,而非针对设备吧?检定和强检到底什么关系仍是一团浆糊。。貌似一些地方要求检定,一些地方却无所谓,是否和地方监管要求有关呢?

不讨论技术哈,技术方面太专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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