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精密测量 于 2014-10-23 13:11 编辑
【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是某版主所讲,【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也是某版主所言,到底有还是没有【技术价值】啊?某版主的这“二皮嘴”(横、竖嘴)确实与众不同,让人鄙视!某版主自称所患的专利性【帕金森】症,应该是病症严重加剧,到了胡言乱语的症状。至于某版主看到并听到了【扯破嗓子跳脚骂】,已经没人屑于搭理,唧唧歪歪编瞎话“狼来了”的老孩子被大家冷落了!
我们国家实行30多年的首部《计量法》,正如论坛中量友所谈到的,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大家也都注意到经多次修改的新《计量法》里已经没有“强制检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制计量检定管理(简称法检),这就与我们国家的《测绘法》的“法检”一致起来,由“强检”变为“法检”是法制化、人性化的进步,“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也由过去的四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修改为7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这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现。另外提请大家注意,新的《计量法》写入了计量校准,量值溯源要求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溯源,再有就是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证基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更为强调的是考核与监督。某版主做为某企业的普通计量人员,与法制计量检定管理基本扯不上,却动辄高喊着“强制检定”,被“强制”惯性了吧?!本人赞成9楼量友的观点,那就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以及27楼量友谈及的“注意引用最新的”意见。某版主所谓的【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的提法,应该是与现实脱节的,是不符合要建立法制化社会梦想的。另外该提法很不靠谱,检定/校准也并不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该是针对其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应该就是前面提到的考核与监督!
某版主帖子中谈及的【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应该是违背法律法规的错误性误导了,依据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有法律法规依据吗?这应该又是“规氏”《计量法》吧?!某版主即使所谓的【迫不得已】,也不能违法违规啊?!做为论坛的所谓管理团队成员(版主)就有了违法违规的资本了吗?某版主的“二皮嘴”(横、竖嘴)也把【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称作为【怪胎】,这个由某版主生下的没屁眼【怪胎】与根本不存在的【计量法规管理失误】毫无牵扯,应该就是其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因果报应吧?!
再次告诫某版主: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快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孰轻孰重】就由其【自行衡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