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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校准证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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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人是否“帕金森症患者”本人也并不知晓。现仅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明明白白告诉我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是强制的,无论你想还是不想,都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规程JJG243-1993改成了规范JJF1140-2006使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直角尺检查仪失去了检定规程,本身是一种失误,在这种情况下直角尺检查仪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执行检定是必须的,没有检定规程怎么办,唯一的迫不得已的办法只有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纯属迫不得已,这虽然是一种怪胎,却是计量法规管理失误造成的一个怪胎。
  如果按楼上某专家的非“错误性蓄意误导”是不是就该执行计量校准而违反第九条规定必须强制检定,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给校准证书而不发给检定证书了呢?没有检定证书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有人就是要违法使用。孰轻孰重大家可以自行衡量。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23 10: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 ...

《计量法》我们当然还是要遵守执行,但它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第九条的内容执行起来还是要看当前实际情况,对于“两个标准”,有检定规程的执行检定,没有检定规程有校准规范的要进行校准,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另外,您引用的第十条,现在应该把“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去掉了,去年年底国家对《计量法》改动的两条就有这一条款。我们注意引用最新的,同事也把这一信息告知看到帖子的量友。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精密测量 于 2014-10-23 13:11 编辑

【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是某版主所讲,【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也是某版主所言,到底有还是没有【技术价值】啊?某版主的这“二皮嘴”(横、竖嘴)确实与众不同,让人鄙视!某版主自称所患的专利性【帕金森】症,应该是病症严重加剧,到了胡言乱语的症状。至于某版主看到并听到了【扯破嗓子跳脚骂】,已经没人屑于搭理,唧唧歪歪编瞎话“狼来了”的老孩子被大家冷落了!
         我们国家实行30多年的首部《计量法》,正如论坛中量友所谈到的,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大家也都注意到经多次修改的新《计量法》里已经没有“强制检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制计量检定管理(简称法检),这就与我们国家的《测绘法》的“法检”一致起来,由“强检”变为“法检”是法制化、人性化的进步,“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也由过去的四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修改为7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这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现。另外提请大家注意,新的《计量法》写入了计量校准,量值溯源要求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溯源,再有就是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证基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更为强调的是考核与监督。某版主做为某企业的普通计量人员,与法制计量检定管理基本扯不上,却动辄高喊着“强制检定”,被“强制”惯性了吧?!本人赞成9楼量友的观点,那就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以及27楼量友谈及的“注意引用最新的”意见。某版主所谓的【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的提法,应该是与现实脱节的,是不符合要建立法制化社会梦想的。另外该提法很不靠谱,检定/校准也并不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该是针对其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应该就是前面提到的考核与监督!
         某版主帖子中谈及的【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应该是违背法律法规的错误性误导了,依据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有法律法规依据吗?这应该又是“规氏”《计量法》吧?!某版主即使所谓的【迫不得已】,也不能违法违规啊?!做为论坛的所谓管理团队成员(版主)就有了违法违规的资本了吗?某版主的“二皮嘴”(横、竖嘴)也把【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称作为【怪胎】,这个由某版主生下的没屁眼【怪胎】与根本不存在的【计量法规管理失误】毫无牵扯,应该就是其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因果报应吧?!
         再次告诫某版主: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快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孰轻孰重】就由其【自行衡量】吧!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4: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正一下:28楼帖子中谈及的《测绘法》修改为《商检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3 14: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23 10:52
《计量法》我们当然还是要遵守执行,但它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 ...

  《计量法》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这都是事实,因此才有新的计量法颁布之说。但无论就计量法,还是新计量法对旧计量法的修改内容,都没有在“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方面产生分歧,没有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因此我的观点是:既然我们还是要遵守执行计量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就应该执行“强制”检定,而不应该是以条件不足为由改用计量校准代替强制检定。
  另外,新的计量法虽然颁布,但我尚未见到正式发行的版本,因此我仍然引用了旧版本。如果按您所提到的新版本说法,把“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去掉了,则说明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检定规程管理更加宽松了,说明不一定强制检定非要执行国家检定规程,也不一定执行的规程必须是在国家局备案的,在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时,哪怕是并未在国家局备案的规程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强制检定是底线必须确保并“强制”,不容后退到校准,但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可以让步,未经在国家局备案的其它规程也是可以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3 14: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专家在28楼除了骂人的本事不减外,又增添了不少歪理。谁都知道主标准器与主要配套设备组成了计量标准,因此《计量法》在讲到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时,拒绝说只对主标准器执行强制检定,而是明确使用“计量标准”的概念,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按照某专家发明的歪理是不是计量法犯了个原则性错误呢?新的计量法修改为什么不规定当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以不执行强制检定,用计量校准代替就行了了呢?可笑的是某专家以“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为由,将“计量器具”偷换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将这句话偷偷摸摸地误导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以完成其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绕过“强制检定”这道不可逾越的坎,原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如此而已,无论你有多么严厉苛刻的规定,我都可以想方设法“有理有据”地对付你!
  在这里大家讨论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能不能倒退到校准的问题,人们并不知道楼上某专家又提出《测绘法》、《商检法》是何用意,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到底有什么直接关系?你说东他要说西,也许就是某专家说不清楚东了就用说西来转移话题吧。对某专家以谩骂和挖苦讽刺他人为骄傲的态度和骂人的话,大家一如既往继续保持不予理会,本人保持放弃“回击”的做法。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又在睁着眼睛说瞎话了!大家可以共同看一下我国首部《计量法》中哪款、哪章、哪节、哪条谈及【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首部《计量法》中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这器具二字不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中的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吗!对什么【标准】进行【强制检定】有可依据的检定规程吗?从字面到内容上讲得通吗?对《计量法》文字及内容理解的如此离谱,某版主不怕大家笑话吗?!当然大家可以谅解某版主,毕竟其已经表明自己是【帕金森】症患者,希望某版主不是蓄意再次对《计量法》编造瞎话,那会招致狠狠打屁股的!
          某版主对9楼量友的正确观点,那就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进行了恶毒的诽谤与攻击,9楼量友的观点有【偷换】概念的主观动机吗?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溯源的话,也只有小学水平且文字不通的某版主才能讲的出来。既然不存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的事情,那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就可以依据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进行量值溯源,这里不存在什么【不可逾越的坎】。而按照某版主的胡言乱语,依据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并出具结论合格的检定证书显然就只能是某版主这个【怪胎】了。
         我国首部《计量法》并未提及计量校准,所以许多量友谈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计量校准并没有法律地位。而新的《计量法》既提到了“法制计量检定”(法检),也谈到了计量校准的量值溯源,由检定到检定/校准,这是从无到有,这怎么会是某版主胡言乱语的【倒退】呢?!而这恰恰是计量发展、法制完善的进步!某版主又一次“把差说话了”,这不就是某版主一贯代表的负能量吗?!至于本人谈及的我国《商检法》,由于其是质监系统的又一部法律,特别其中提及的“法检”与首部《计量法》中提及的“强制检定”从文字到内容上都有着较大的不同,所以新《计量法》重法制、顺民意,也将“强检”改为了“法检”,这是法律制度化、人性化的进步,也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现。也只有某版主才习惯性的【说东...说西,......转移话题】吧?!无需多讲,某版主谈论问题一贯制的恶劣态度,大家有目共睹,肯定会看的很清楚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8 22: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虽然我国计量法颁布快30年了,作为计量界的楼上某知名专家却至今并未认真研读和思考过,还在玩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居然还在发出“我国首部《计量法》中哪款、哪章、哪节、哪条谈及【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的疑问,我们这些被某专家骂声不绝的无知者不妨建议某位“专家”实在搞不清楚计量法对“两个标准”实施强制检定的要求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应该再读一下《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有关条款。下面仅择录计量法《条文解释》的第二条的6款原文如下以飨读者:
  第二条……
  ……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不知某专家读过计量法条文解释的这条没有,从楼上的帖子大骂他人的态度来看,某计量专家很可能没有读过,否则就不会津津有味地在论坛这个面向全国和全世界的媒体上玩弄文字游戏,大骂他人了。是不是大骂他人“是【帕金森】症患者”的计量“专家”自己已经患上严重的【帕金森】症,大家不得而知,本人只是再次奉劝以骂人为乐趣的某计量“专家”还是收敛一下,好自为之。
  国家计量法明明规定的“强制检定”,某专家煞有介事地说“由检定到检定/校准,这是从无到有,……这恰恰是计量发展、法制完善的进步!”,然后大谈这个法,那个法,由此是不是引申到可以用“校准”取代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呢?是不是也要否定“强制检定”呢?难道这就是某专家的“重法制、顺民意”?某专家的态度恶劣与否本人并不想做任何评判,我只相信“大家有目共睹,肯定会看的很清楚!”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9 07: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的“二皮嘴”(横、竖嘴),在消停了若干日子后,又开始胡扯瞎绕了!到底谁在【玩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相信大家应该会看清楚的。本人在32楼针对某版主【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提法的蓄意误导,提出了“首部《计量法》中哪款、哪章、哪节、哪条谈及【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的质疑,某版主不敢正视其删改《计量法》文字内容的实质(其删除了法律条文中的器具二字),又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去了,但“扯”或“绕”以及条文解释同样帮不了某版主删改《计量法》文字内容的错误。
         条文解释是谈到了“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但完整的全部文字解释“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最后的落脚点不还是“计量器具”吗?!大家都清楚,所谓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装置或标准器组),其建标档案中包括了计量标准器具(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溯源图、技术文件、不确定度评定、管理规章制度、人员资质、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这样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做为检定其的技术依据吗?没有检定依据又根据什么来检定?莫非依据某版主那张“二皮嘴”吗?所以其只可以考核或监督。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则有相应的规程或规范可以做为检定或校准的技术依据,上述道理非常简单,《计量法》也描述的非常清楚,某版主由于自称的患【帕金森】症,加之其一贯的【拧种】特质,所以其永远不会完整看懂或正确理解《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所以其还是尊从“医嘱”并有所【收敛】的好!
         至于某版主无事生非“找抽型”的【引申到可以用“校准”取代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呢?是不是也要否定“强制检定”】的说辞,没人屑于搭理,这就是其一贯的痞子或【下里巴人】的文风罢了!
ydq 发表于 2014-10-29 15: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dq 于 2014-10-29 15:13 编辑

------------------看某版主是如何做【文字游戏】的?——也谈简称

     某版主在消停了若干日子后,又开始胡扯瞎绕了!其删改《计量法》文字内容的实质(删除了法律条文中的器具二字),又“扯、绕”至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所谓的简称(英文:for short 或 abbreviation),应该是一个名称的简短称呼。“简称”有时又叫作“缩写”,但两者意思并非完全一样。简称既可从全称中选取关键字,也可以用一些约定俗成通俗的简短叫法,而缩写则只能是前者。在名称太长难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称来减少冗长的文字,以提高阅读的速度。但因简称的意思模糊而易被人误会,所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一般不使用简称。我们经常使用的简称有“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是“中专”、“化学肥料”简称“化肥”、“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扫除文盲”简称“扫盲”等等。总之,简称是把多字句化简,以便称呼和记住。但简不好也容易出问题的,比如:XX计量学院,是坚决不能像师院商院那么简称的,否则岂不成了“计院”,如此简称显然不符合简称规范,也不合适了。另外著名传统相声中的单位简称“上吊”(上海吊车厂)笑话大家应该有所记忆的。所以泛指的“计量标准器具”简称可以是“计量标准”,但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就不适宜使用“计量标准”来做文字文件的简称了,毕竟前者包括计量标准器具(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溯源图、比对结论、技术文件、不确定度评定、管理规章制度、人员资质、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而后者也可以做为区别于“一般工作计量器具”的“标准计量器具”来理解与对待的。这就是“条文解释”中完整的文字解释最后落脚点依然在“计量器具”上的原因所在吧。总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于有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其可以进行检定/校准,而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于根本没有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所以其只能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核”,或依据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某版主非要对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强检”,其应该既拿不出“强检”的技术依据,也拿不出这根本不存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装置或标准器组)的“检定证书”吧?!某版主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确实在本论坛制造了大量的笑话!
     正像某些量友所讲:某版主那张可横可竖的嘴就是口“井”!其自称的简称象【拧种】、【下里巴人】、【帕金森】症患者等,由于形象、通俗、不易误解已经被论坛中的量友们共知并接受,当提及上述词语时,大家不约而同的就清楚的知道是指某版主,所以,某版主这些“自称”的“简称”还是约定俗成、通俗且比较到位的。但希望某版主不要再继续对其增加“自称”的“简称”了,毕竟那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还是希望某版主好自为之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9 18: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某专家明白了计量法“条文解释”关于“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就行了。另外,《计量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和“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并且明确指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是不是计量法实施细则也胡乱使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故意不在后面加“器具”,甚至连一个“器”字都不想多写呢,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不是说只对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而不要求对整台(套)“计量标准”考核呢?那个JJF1033技术法规要求的“计量标准”考核是仅仅对“主标准器具”的考核,还是故意违背计量法扩展到对整台套计量标准的考核了呢?对某专家的谩骂不必理睬,只懂得谩骂,以谩骂水平高为荣的某专家可以连计量法一起骂了!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30 1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精密测量 于 2014-10-30 12:15 编辑

大家不必再指责某版主胡扯瞎绕的【玩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了,不管怎样,其已经心虚的不再提【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这明显的改变就是其已经开始谈论依据JJF1033对【对“两个标准”】进行考核了!所谓的【强检】与实际上的“考核”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某版主在这个问题上尽管是东扯西绕,但毕竟已经改嘴了,尽管其依旧故弄玄虚的发出【“计量标准”考核是仅仅对“主标准器具”的考核?】的所谓疑问,但改嘴的事实已经表明其无法“扯、绕”下去了!
         不管怎样,改嘴就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30 17: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已经再明白不过了,我国《计量法》所说的“计量标准”就是“计量标准器”的简称,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
  某专家除了谩骂外似乎没有别的事会干,就只有在那里继续玩弄“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标准”的文字游戏,现在又转而鸡蛋里挑骨头,似乎用计量标准考核提到的“计量标准”来说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不算数,必须明确提出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规定才算数。那我就再转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句话吧,“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这里所指的“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就是指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说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第八条所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竟然胆敢违背某专家的意图,没有在后面增加“器具”一词,甚至连一个“器”字也没有加,某专家真的可以把脚再跳高一点,把嗓子再扯破一点,大骂计量法实施细则犯了“帕金森症”了!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3 13: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胡言乱语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莫非【强检】=【考核】?大家都清楚,“强检”的技术依据是规程,实施“强检”的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而考核的技术依据是规范(JJF1033),组织考核的是质监行政部门。
         另外我们都曾见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主标准器或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某版主能拿出【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证书来吗?????毕竟组织考核的质监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莫非在某版主这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主标准器或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某版主所患【帕金森】症,确实到了颠三倒四的严重程度,还是尊重医嘱的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1-3 15: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强检与考核画等号是某专家画的,自己画了等号再煞有介事地大肆评判一番。
  本人只是说计量标准与计量标准器在计量法中说的是一回事,无非是简称还是全称,而且原文引用了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法条文解释加以说明。某专家听不进去,愿意把强检与考核画等号就画去吧,本人说的已经很清楚,就不再多说了。
  有人非要在计量技术讨论中把毫无关系的“帕金森症”扯进来,似乎自己急切想得“帕金森”,个人的事谁也管不了。但需告诫某专家的是,世界上得帕金森症的人也有不少,请该专家不要拿他人的病痛来骂另外的人,请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发表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公开的媒体上,你的这种重重复复的骂人方式侮辱的人太多,这是极不道德的。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4 1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的话是某版主所讲,【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的话也是某版主所言,那到底是哪位瞎话连篇的在【强检】与【考核】之间划等号,相信大家应该都看得很清楚了!某版主抵赖不过去的!
         在上一个帖子中,某版主又做起了【文字游戏】,将《计量法》中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写作【计量标准】,这删掉的一个【】字的【文字游戏】有意思吗?一字之差与二字之差都依旧是对《计量法》的肆意删改,也是对论坛中广大量友的蓄意误导,某版主在此问题上的肆意删改、蓄意误导.......,只能使其【拧种】特质暴露无遗吧?!
         到底是谁【在计量技术讨论中把毫无关系的“帕金森症”扯进来】?并自称其患【帕金森】症?相信大家都已经看清楚了。再次引用某版主在其它帖子里的原话,以证实某版主所患【帕金森】症是其自称或自述:【昨晚梦见我用节距法测量直线度误差,合像水平仪放在桥板上测完一个点,向前挪动测另一个点时水平仪在桥板上总是不老实,每测一个点挪动位置时都要晃动,不知道是紧张还是可怕的帕金森降临,大大影响我的测量准确性】。不需要再多讲什么了,某版主有胆量否认上述话语不是其所讲吗?在帖子中首先【扯进来】【帕金森】症的到底是哪个痞子?应该昭然若揭了吧!!!大家的评议还是很确切的:某版主真“井”!
         某版主所讲的【尊重每个人的尊严】的话,让大家忍俊不止,其有【尊严】可讲吗?其有人格吗?懂得何谓“自尊自重”吗?一个不懂得“自尊自重”的【下里巴人】,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尊重】他?!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1-4 22: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和【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就是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的话都是本人所讲,所有的人都理解我讲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明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中所说的“计量标准”就是“计量标准器”的简称,而且我也转抄了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的原文,但就是有那么一个“专家”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解读为“强制检定”与“标准考核”画等号,并煞有介事地再批判一番,本人认为对这种故意曲解他人的原意的行为没有必要做更多的解释,明眼人一看便知。
  众所周知41楼此人可谓是以谩骂雄霸论坛的唯一“专家”,“帕金森症”的骂语不知道重重复复骂了多少遍,似乎此人不得帕金森症誓不罢休之意,许多量友好心劝阻终归改变不了其以谩骂为荣、以谩骂为能耐的恶习,就让他继续念念不忘他的帕金森吧,大家不必理睬。既然此人自称不再尊重他人,对于这种对人极不尊重的人,应不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本人不敢妄加评论。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1-6 06: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部《计量法》明明白纸黑字写的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某版主却非要删改为【对整台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某版主能够告诉大家:如此的强检依据的技术文件是什么吗?既然是“强检”,能把你手中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证书”给大家看一下吗?另外这【整台套】是个什么单位呢?估计又是“规氏单位制”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的说辞也是某版主的胡言乱语,那明明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装置或标准器组)中的主标准器、配套设备的检定/校准啊,某版主应该是分不清何谓检定?何谓考核吧?!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某版主确实不会像正常人那样描述事情,毕竟其自称患《帕金森》症吗!
          某版主有胆量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中所说的“计量标准”就是“计量标准器”的简称】的原文粘贴过来给大家看一下吗?你又把“计量标准器”删改为【计量标准器】了吧?!如此对国家法律法规删改一个字或两个字不都是蓄意误导的删改吧?!真不知某版主为何沾染了删改法律法规的恶习?!就算别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某版主却是“揣着糊涂装明白”啊!论坛中有这样一个糊涂【拧种】做版主,实在可笑可悲!
          到底是别人【念念不忘...帕金森】呢?还是某版主自称或自述其得了【可怕的帕金森】症呢?从某版主不敢面对其自称或自述:【昨晚梦见我用节距法测量直线度误差,合像水平仪放在桥板上测完一个点,向前挪动测另一个点时水平仪在桥板上总是不老实,每测一个点挪动位置时都要晃动,不知道是紧张还是可怕的帕金森降临,大大影响我的测量准确性】的原话,大家应该已经看得非常清楚了。再次告诫某版主:不管是确实感染了【帕金森】症,还是“谎报病情”,前者要遵从医嘱,后者就是自取其辱,某版主太丢人现眼了!!!

sweetmoon110 发表于 2014-11-6 13: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也挺想知道的~趁机学习下,顺带问个问题:
医药企业哪些设备是属于强检的?一定要检定证书的,工艺相关的仪表需要不
 楼主| FBI 发表于 2015-5-26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书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计量检定机构在完成强制检定后应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加盖检定印记。不应出具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谢谢各位计量同仁!
 楼主| FBI 发表于 2015-5-28 21: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依据的,不能开展检定,可以开展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13: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我给出了条文号每个人都可以查,自己看到的东西恐怕比我粘贴原文更有说服力,我认为这种胆量比粘贴原文的胆量更大。由于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规定,JJF1033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就是“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按JJF1033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不仅仅要考核主标准器,还必须考核主要配套设备,及其配套后的综合能力,因此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能仅评定主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必须评定包含有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在内的整套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所以,计量标准指的就是整套计量标准器具,整套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考核就是对整套计量标准的考核。关于这一点,我觉得讨论可以到此为止了,诸如43楼那种其它非技术讨论内容及骂大街式的语言大家完全可以也应该给予回避。
  44楼问及“医药企业哪些设备是属于强检的?一定要检定证书的,工艺相关的仪表需要不?”,我的看法是医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一个范围,满足了强制检定的一个条件,但强制检定还有另外一个条件,即“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因此哪些设备属于强检应该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医药企业也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为了工艺监控和质量检验使用着大量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哪怕是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可以查到,因为并非用于强制检定范畴的工作,也不属于强制检定,因此工艺相关的仪表是不需要强检的。
  45和46楼提出的两个观点,我也有同感,我完全认同。
hfwp 发表于 2015-5-29 17: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说的清楚、透彻。支持!
nissi 发表于 2015-6-1 13: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与检定的问题也是一直困扰着我。感觉校准和检定两种方式是使用方来选择,而使用方的选择又受到审厂老师评估的要求影响。

强检与检定问题也是我一直郁闷的,也不晓得是否理解得对:强检只针对特定用途(如贸易结算云云)的设备,主要看用途,而非针对设备吧?检定和强检到底什么关系仍是一团浆糊。。貌似一些地方要求检定,一些地方却无所谓,是否和地方监管要求有关呢?

不讨论技术哈,技术方面太专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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