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情况通报
第3期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为规范各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拟定及备案工作,现就改革过程中较为典型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1.关于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报备。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请各州(市)编办按照云编办〔2014〕209号文件要求执行,改革方案的拟定及备案工作请参照省编办下发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备案要求及模板”进行。 2.关于部门整合后的内设机构规格,请严格按照《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州(市)方案不得出现处级内设机构的表述,县级方案不得出现科级内设机构的表述。 3.关于州(市)工商质监部门的调整。统一表述为:“将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州(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将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4.关于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整合。各州(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整合后,名称统一为:“XXX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加挂“XXX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外,不得加挂其他牌子。 5.关于乡(镇)市场监管机构的整合。可表述为:“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基础上,按乡镇或监管区域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加挂其他机构牌子。 6.关于政府办公室的规范设置,要严格按照云编办〔2014〕209号文件要求执行。整合划入政府办公室的机构,不得单独加挂牌子。 7.关于加挂牌子的表述,统一规范为:“XXX部门加挂XXX部门牌子”。 8.关于医疗保险职能的调整,需要认真研究,以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为主,若条件不成熟则不在方案中表述。 9.关于事业编制总量。州(市)方案统一表述为:“事业编制以省级核准的总额为基数,实行总量管理”,县级方案统一表述为:“事业编制以州(市)核准的总额为基数,实行总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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