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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关于示值误差的A类不确定度分量评定时选用合成标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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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 发表于 2015-2-28 08: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书中规定: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大于等于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偏差更可靠,建议采用合并样本偏差Sp作为由重复性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
        我是这样理解的:由于重复性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常规检定中有时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10次测量(测量10次需要好几天时间),此时建议“建议采用合并样本偏差Sp作为由重复性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
       各位老师,是这样吗?
 楼主|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2-28 08: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2-28 08:14
按照书中规定: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大于等于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偏差更可靠,建议采 ...

你说的也有道理,在实验室进行大量检定校准时,不可能对每个被测件进行10次以上测量,但又要保证充分大的自由度,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建仪采用合并样本偏差
 楼主|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2-28 08: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7 22:32
  我的依据是JJF1001-2011的5.17条实验标准差是“对同一被测量进行n次测量,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的量, ...

补充是“同一或同类被测量”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 0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2-28 07:26
哥们你的依据都没选对,不确定度,应该看JJF1059-2012,P14-15页,OK?

  很好,谢谢你明确了你依据的国家技术规范。我们就看JJF1059.1-2012,其中4.3.2.4条和4.3.2.5条专门讲述“合并标准偏差”的评定。
  4.3.2.4条讲述了用核查标准和控制图时,可以将历次核查结果计算出“合并标准偏差”应用到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为什么呢?
  道理很简单,核查标准量值稳定性极好的一个东西,对它的测量无论多少次,无论何时测量,都意味着对“同一被测量”的测量,因此我认为把每次核查作为一组重复性测量,然后利用合并样本求实验标准差的方法求得“合并标准偏差”完全符合JJF1001的5.17条给定的“实验标准差”的定义。
  4.3.2.5条讲述了“规范化的常规”检定、校准、检测时,可以将使用“同一个”计量标准或测量仪器在“相同条件下”检定或测量“示值基本相同”的一组“同类”被测件的被测量时的一组测量结果用于计算“合并标准偏差”应用到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为什么呢?
  道理也很简单,用“同一个”计量标准在“相同条件”下,采用“规范化的常规”检定方法,检定“示值基本相同”的一组“同类”测量仪器。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这就等同于用相同的测量仪器相同的测量方法去测量“同一被测量”,这个“同一被测量”就是“同一个”计量标准的那个固定的量值,这也是符合JJF1001的5.17条给定的“实验标准差”定义的。
  总之,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所用的“实验标准差”必须是满足针对同一个被测量的重复测量。如果对不同的测量设备,不同的受检点(被测量)测量,哪怕是用同一个计量标准也是违背“实验标准差”所要求的基本条件的。
 楼主|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3-1 08: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 00:51
  很好,谢谢你明确了你依据的国家技术规范。我们就看JJF1059.1-2012,其中4.3.2.4条和4.3.2.5条专门 ...


1.你的理解“同类”=“同一”,如果是你,你一定会对“同一个”被测件进行10次以上重复测量
2.而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对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的次数进行正常检定/校准,做好原始记录,再找出几份同类被测件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合并样本偏差,计算这个被测件的不确定度(当然前提是在实验室条件下,使用同一标准,相同操作人员,而且同类被测量的实验标准偏差基本相同)



你的做法没有错误,我的同样没有错误,
敢问老兄,你每天都在做大量检定校准吗?你每个记录证书的不确定度都是按照方法1进行的吗?
如果你说是,大哥你真厉害,你每天能检定/校准几个台件呢?


想想为什么会有合并样本偏差呢?为什么会有方法2呢?就是因为实际工作中,方法2更实际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 21: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3-1 21:47 编辑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3-1 08:40
1.你的理解“同类”=“同一”,如果是你,你一定会对“同一个”被测件进行10次以上重复测量
2.而我相信 ...


  我的理解“同类”和“同种”才是一致。“同一”则不仅仅是同类和同种,还必须是完全相等的同一个。重复性实验和重复性测量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对“同一个量值”测量,而使用的测量设备则可以是同类或同种,准确度等级相等。“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的次数进行正常检定/校准”这是检定规程的要求,次数是不容减少和增加的,重复性实验的次数是实验者确定的,次数可以任意增加,且次数越多越好,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要将按规程规定的重复测量次数的测量结果作为分组重复性实验的一组结果用于“合并实验标准差”计算,就必须满足最基本的条件“对同一被测量测量”。而被测量是被检仪器的量值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但我们可以“换位思考”,把计量标准的值视为“被测对象”,把被检仪器视为使用的“同类”测量设备,只要历次检定使用了同一个计量标准的同一个量值,就可以认为使用了“同类”测量设备。同种测量方法对“同一被测量”在进行的测量,这就是JJF1059.1的理论来源。这里不允许使用不同的计量标准,也不允许使用同一计量标准的不同量值,因此对“同一被测量测量”是重复性实验的“底线”,不容违背。
  不确定度评定在建标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已经完成,日常计量检定/校准中我没时间去对每个检定记录和证书评定不确定度,也不用不着评定,因此我一点都不厉害,在给出每个检定/校准结果的同时给出建标时评定的不确定度即可。因此,想想规范的合并样本偏差方法,也不应该发生在日常检定/校准中,而应该是在尚未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前完成。所以我认为并不是方法2更实际,而是一气呵成的重复性实验,包括单组的和分组重的复性实验才是最理想的,不要在日常检定/校准时再把每个检定结果当成重复性实验的一组实验,这样的重复性实验费工费力,有滥用不确定度评定的嫌疑。
 楼主|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3-2 1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 21:34
  我的理解“同类”和“同种”才是一致。“同一”则不仅仅是同类和同种,还必须是完全相等的同一个。重 ...

那你可真省事,在记录证书上直接把建标报告上的不确定度打印上就行了,不用每次都填,上边考核时也能通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2 13: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3-2 11:50
那你可真省事,在记录证书上直接把建标报告上的不确定度打印上就行了,不用每次都填,上边考核时也能通过 ...

  是的,JJF1059.1的4.3.2.6条明确规定了“预评估重复性”的方法和作用,每次检定都做一次不确定度评定是不经济的,是浪费人力、精力和财力的浪费行为,不到迫不得已这样做是不值得推荐的。我们应该在“预评估”时一气呵成完成不确定度评定,计量标准考核时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实际上就是一种“预评估”行为,日常检定/校准可以使用预评估的评定结果。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3-2 14: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742632649826 发表于 2015-2-28 08:26
补充是“同一或同类被测量”

楼主问题的根源是,进行重复性试验,不确定度评定之类的活动,具体次数以及方法应当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或校准规范,而不是生搬硬套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和次数。检定规程只是为了检定工作而定,其它场合并不完全适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3 15: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时,重复试验次数不能“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或校准规范”,而应该是次数越多越好,出于重复试验的成本和时间要求,重复性实验次数可以做到“充分大”,例如10次以上,最少也不能少于6次。相应的操作规范或校准规范规定的测量次数是不容改变的,规定3次或5次,就不能2次、4次或6次,而重复性实验次数不受相应的操作规范或校准规范规定测量次数的约束,可以6次、10次、20次甚至100次等等。所以,我认为34楼说,进行重复性试验和不确定度评定之类的活动,不能生搬硬套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测量次数,检定规程只是为了检定工作而定,其它场合(包括重复性实验场合)并不完全适用,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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