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936|回复: 0

[地方动态]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5 08: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刻注册计量论坛 交流工作中的点滴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成为会员

x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如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明确要求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修订后的《广告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如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新法还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此外,新法还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8 21:32 , Processed in 0.03264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