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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