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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街边随机买油条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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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6: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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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2015-12-14 掌上济南


油条,是咱济南人很喜欢的一种面食。每天早上很多人都是油条豆浆,无论是年轻的美女还是年迈的老人。

  可就是这诱人的金灿灿的外表下藏着不为人知的隐忧。近日有媒体披露,一些摊贩为了油条卖相好看,加入过量明矾,导致铝残留量超标,而长期食用铝超标的油条会损伤脑细胞、易得老年痴呆。
  这是真的吗?济南呢?
济南市场上的油条情况如何呢?
  为此,记者随机买了4份油条样品,请济南市质量监督检验局进行检测,通过准确数据揭开真相。
 
购自英雄山路一家连锁餐馆的样品A,购自朝山街一家连锁餐馆的样品B,购自七里山南村菜市场的样品C,购自杆石桥农贸市场的样品D,各为200g。 QQ图片20151215160328.png (见上图)
【实验步骤】
  1.记者将所购油条送至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依次编号。
  2.实验人员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4份油条剪碎取样,加入蒸馏水和试剂制成油条溶液,经过超声提取、过滤、加试剂、静置等程序。
  3.实验人员把4种溶液分别倒入比色皿,放到仪器中检测。
【实验结果】 QQ图片20151215160401.png

  油条样品A中检验结果铝含量为8.86mg/kg;

  油条样品B中的铝含量为未检出;

  油条样品C铝含量为647mg/kg;

  油条样品D铝含量为736mg/kg。
  
  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中对油条铝含量和煎炸用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铝含量不得高于100mg/kg。由此可见,4份油条中,2份来自连锁快餐店的油条是合格的,其他2份街边摊油条的铝含量超标五六倍。看来直接不能在外面的小摊上吃炸油条啊!

  
油条难消化这些人不宜吃
 恢复期病人和老年人不宜食油条。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日趋减退,胃功能降低,肠道吸收能力差,不宜吃油腻及难消化的食物。  孕妇及儿童不宜吃。孕妇饮食要选配得当,避免进食有刺激及不易消化的食物是非常重要的,而油条属于不易消化的食品,不符合孕妇的饮食要求。油条影响幼儿对钙的吸收,易引起幼儿偏食,影响幼儿的正常发育。
  
 
教你一招

  四步辨别油条是否加明矾

  一看,从早餐摊上买回来刚出锅的油条,热腾腾的,胖嘟嘟的,可是带回家后从袋子里拿出来,就会发现油条瘦身了,凉后有点发黑。这种油条不仅添加了明矾,而且用的都是问题油如地沟油、老陈油等炸出来的。

  二闻,趁油条还热的时候,掰开后,用鼻子大力地吸几口,如果感到特别刺鼻,那就证明吃的油条存在严重的明矾超标问题。

  三尝,明矾过量的油条,有种涩涩的感觉,吃起来还发硬黏牙,韧性特别大,可能过量添加了明矾。

  四掂,含铝油条一般情况下发得较空,分量较轻,而无铝油条相对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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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油条掺明矾,判刑四个月罚五千
2015-12-15 食药法苑
    在上蔡县邵店街上炸油条卖,王某因在面里掺明矾,被公安干警发现,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以法宣判,拘役4个月罚款5000元。

   被告人王某,女,1963年生于上蔡县,住上蔡县五龙乡五龙村。2013年9月份以来,王某在上蔡县邵店街其经营的早餐店内,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生产油条并出售。2013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抽查时发现并当场提取油条六根。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2560mg/kg。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12月11日王某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蔡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油条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明矾,而致油条中重金属铝的残留量达2560mg/kg,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100mg/kg的限量,并长期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危害人体健康,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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