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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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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08: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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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16〕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运用收费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费减负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按照附件1及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精神,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钢卷尺、体温计、石油闪电温度计、电子台案秤、轨道衡、测量互感器、电离辐射防护仪、场强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压力表的检测收费,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49号文)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闽价费〔2010〕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应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水污染源COD在线监测仪和加气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4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GPS车载终端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9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0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电量规模;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根据来水情况和全省用电情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网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强化省内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各地要编制名优特新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省内产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地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鼓励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省行业性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加大省外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规模,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交易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向社会公布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涉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财政、就业等贡献大、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当地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等支出。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简化企业各种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审改办、经信委,省国税局
  五、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把握运行态势,加强生产调度,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提高运行调控水平。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有效期限为2016年。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发表于 2016-2-19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价局管的太宽了吧。频次周期又不是物价局的职能范围
发表于 2016-2-19 10: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服务都在下调收费标准
发表于 2016-2-19 13: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干计量就是没地位
听所总局要并入工商局,不科学啊
发表于 2016-2-22 12: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经济形势下减税降费绝对是降低企业负担的趋势,广东第一个吃螃蟹免费,湖北第二个免费,江苏降20%第三个,福建降30%第四个...所以各位做好心理准备说不定哪天自己省份也取消了...
发表于 2016-2-22 12: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就两条路,要么参公,要么改企,这样不上不下的肯定不行
发表于 2016-2-23 08: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13004440098 发表于 2016-2-22 12:58
计量就两条路,要么参公,要么改企,这样不上不下的肯定不行

说得很对!
发表于 2016-2-23 1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文件错误很多啊
第二条有: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而第五条: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等等。
发表于 2016-2-24 16: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力好的省份,计量收费贡献不大,取消也不影响地方财政。
发表于 2016-2-24 17: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无名 发表于 2016-2-23 11:05
貌似文件错误很多啊
第二条有: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而第五条: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期 ...

你没有仔细看,人家文件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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