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质量] 请专家指教:衡器合格判定问题

[复制链接]
王继船 发表于 2016-3-17 16: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各位专家指教:电子汽车衡使用单位自己更换了称重显示器(无许可证标志),整机计量性能符合规程要求,能否判定不合格。
观点1:称重显示器是需办理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必须有许可证产品的法制要求,在检定电子汽车衡时外观检查就需要对显示器部分进行检查,无许可证标志等信息,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观点2:按照JJG539-1997检定规程的要求,电子汽车衡整机检定时,外观检查只对整机许可证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并没有对显示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法制要求。只要整机铭牌信息完整,计量性能符合规程要求,就不应判为不合格。
hblgs2004 发表于 2016-3-18 0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了称重显示器后的检定属于后续检定,后续检定对标示没必要特别强求,只要没有影响测量性能和显示准确度的缺陷都可认为是合格的
fxjliuzi 发表于 2016-3-18 10: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计量性能合格,就出具检定证书,不需要过多考虑法制计量问题。
理由:法无禁止,即可为。

目前这个情况主要在于计量法规和管理要求的缺失。
1、现有JJG555型式评价大纲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型式批准关键零部件,哪些更换掉,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评价;
2、尽管有新产品管理办法(针对型式评价),但是在后续生产过程中零部件、结构等变更,行政是否明确操作要求,这一块比较缺失。目前仅上海在2006年正式颁布要求,关键零部件确认书。

因此,从以上的角度考虑。检定时,对于更换零部件的法制管理,可以忽略;但是对于CMC生产资质的审核,一定要加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8 01:5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