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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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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5 12: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25 12:36 编辑

    在我们日常的计量检测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而客户也常常就我们给出的检定周期或校准有效期提出疑义,要求给予调整。对此,我们又如何做好解释?为了科学、公正地确定计量检定周期,对客户提出合理的建议校准日期,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与论述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一、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是我们确定检定周期的总原则 JJF1139-2005技术规范是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布的国际文件OIML D10:1984《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复校间隔的确定原则》与美国国家标准实验室大会组织出版社的NCSLRP-1:1999《校准间隔的确 认与调整》制定的。该规范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规范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或修订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时,应根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本身特征、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来确定其检定周期;二是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同期时,首先应明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一般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90%);三是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应恰当地 选用反应法或最大似然估计法中某一种或某几种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在这三个原则中,我们可明确: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是在保证一定的测量可靠性目标前提下,由计量器具本身的性能、特征,使用状况决定的;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提出的检定周期就是在这三个原则前提下得出的;③这个周期是通过一定的科学测算而来的。
      二、JJF1139-2005规范中提出的周期测算方法是编制规程或或调整周期时可以应用的方法 在JJF1139-2005规范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提出了反应法和最大似然估计法两种方法。而反应法又主要有“固定阶梯调整法”、“增量反应调整法”与“间隔测试法”三种方法;最大似然估计法又有三种具体的计算法:经典法、二项式法与更新时间法。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单就“增量反应调整法”作个介绍。 “增量反应调整法”的定义: 设原一计量器具的检定的时间间隔为Im-1,调整后的检定时间间隔为Im,则         式中:  Δm---第m次调整的时间增量/减量;         R--- 测量可靠性目标;         ym ---计算因子,当第m次检定合格时ym =1;当第m次检定不合格时ym =0;         m---检定或时间间隔调整序号         Δ0=0  ,  y0=1 使用增量反应调整法的计算实例: 设某种计量器具的初始检定时间间隔I0  =45天,测量可靠性目标R0 =90%,其历次检定结果见下表:     检定次序  检定结果  Δm  Im(天)   1  超差不合格  0.5  25   2  合格  0.25  31   3  合格  0.25  38   4  合格  0.25  47   5  合格  0.25  58   6  超差不合格  0.125  51   7  合格  0.0625  54   8  合格  0.0625  57   计算: 在第一次检定不合格后,使用增量反应调整法进行调整 y1= 0,    第二次检定合格 Y2= 1,    第三次检定合格 Y3= 1,    以此类推,计算出I4 ,I5 ,I6 ,I7 ,I8 ; 从以上使用增量反应调整法进行调整检定时间间隔的实例,可以得出二个方面的结论:         ①.计量器具检定时间间隔的确定是个反复、连续的过程,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调整,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检定时间间隔,即检 定/校准周期; ②.规范中提出的周期测算方法,仅适用于计量检定规程的制订、研究等方面,在实际计量器具的检定过程中,无法直接应用。只有当认为检测工作中所确定的周期有很大出入时,可以应用规范中提出的方法进行测算检定时间间隔,但也只有具备了历年来计量检定校准结果(一次检定合格率)条件下才有可能。
    三、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在2000年10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了四点规定: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 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上述四点规定,十分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如何确定检定时间间隔的原则与方法。     
 四、结论 根据以上所述,在我们的计量检测实际中,应该如何确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即时间间隔)就比较明确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有效期)一律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检定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②.计量器具校准的校准间隔建议周期,可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是参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的校准,则校准间隔建议周期按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二是按JJF校准规范进行的校准,则按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复校时间间隔执行;三是如果是按照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开展的校准,则由检定员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先确定初始校准时间间隔,然后根据以后校准结果情况调整其时间间隔(如按“增量反应调整法”调整)。 五、对客户意见的处理 从单位的利益出发,部分客户往往要求调整检定周期或校准时间间隔,对此我们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客户要求缩短时间间隔的,因为考虑到我们执行的周期是规程中允许的最长检定周期,而客户可能使用 频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缩短时间间隔的要求; ②.客户要求延长检定周期的,对此要求,我们要对他们宣传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精神,以维护计量检定规程的严肃性; ③.客户要求延长复校时间间隔的,则要核查几年来该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情况,特别是一次校准合格情况(即没有任何调整情况下的合格情况),然后才能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复校时间间隔,否则就无法同意调整时间间隔。如果客户坚持要调整,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计量校准报告中不要注明其复校时间间隔,由客户在管理体系中自由确定其时间间隔。
longzhen 发表于 2016-5-25 13: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企业自已制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指导规范(企业内部使用),可以根据自身质量工作制定计量器具溯源周期,比如中铝下属一家企业把分析类化学计量器具本来是检定周期为一年,该公司自己以采购标准物质进行内部审核为由,制定了自己企业的计量器具内部控制规范,将周期改为两年送检一次,而在送检期间,用标准物质进行内部审核时行准确度控制。

现在计量器具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私人计量机构、还有一些市级计量机构技术实力差,人员业务水平低,只能做常规检定,对自动化器具不能进行有效的数据误差的调整,所以现在对检定周期的要求由过去的强制性向企业自身对质量越来越重视渐渐自觉保持质量水准方向发展。
longzhen 发表于 2016-5-25 13: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据的检定证书: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要求的时间,
 楼主|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5 12: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25 12:42 编辑

从其他地方找来的,个人认为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主要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即1999年第6号公告)中指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的确定是企业自身的行为。但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检定周期是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
 楼主|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5 12: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64298.htm

QQ图片20160525124744.png
 楼主|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5 13: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zhen 发表于 2016-5-25 13:02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据的检定证书: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要求的时间, ...


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应按规程要求的时间间隔来开,但企业拿回后可以自行决定下次检定日期,需要有内部管理文件支持。
路云 发表于 2016-5-26 01: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检定证书》,那就是走法制计量,其《检定证书》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所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强制性的,超过这个有效期限,这份证明文件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超期的计量器具如要继续使用,必须重新进行计量确认。要进行计量确认,就必须要有输入。超期后的《检定证书》,属于无效的证明材料,不能以此作为重新计量确认的有效输入。所以,要使周期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期限,只能是校准。企业根据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对复校时间间隔做出规定。

182号文所说的第2点说到了“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这个“检定合格率”没有给出任何定义与统计模型。究竟哪些器具参与统计呢?是同类器具统计,还是同周期的器具统计,还是同一部门的器具统计,没有说明。“连续两个周期”是多长时间?周期短的有3个月的,长的有3年的,怎么统计?合格率低于95%,究竟该调整哪一件器具的周期呢?所以说,“检定合格率”这一指标根本就不可行。

 楼主|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6 08: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回复并提出不同意见,就检定合格率的问题,您多次提到了如何定义的问题,我的想法是:企业依法开展计量自主管理是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检定合格率是一个统计学上的问题,不能就单一量具来进行,检定规程规定某一计量器具的再检或再校时间间隔也是基于常规使用符合计量器具自身特点来制定的,为什么要缩短检定周期,也是考虑到在实际使用中的频次、工况等因素为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如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间隔,就需要采用统计的方法进行,这就是统计周检合格率的理论基础。或者说是周检合格率仅是科学合理、经济的确定间隔的一种方法而已。谈到统计,就必然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如何统计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确定,每个企业都会有一个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其目的只是确保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在一段时间内能稳定可靠。我们采用的是按月按使用部门统计,本月不管是3个月的还是1年的,只要总的合格数/应检数≥90%,即认为本次周检间隔合理,不需进行调整。当然即使按月按使用单位统计,也存在该单位本月既有3个月的也有1年的,只要合格率≥90%,都认为为该单位制定的间隔合理,否则就需要进行调整。如果一定要追求完美,按您所说“连续两个周期”是多长时间?周期短的有3个月的,长的有3年的,怎么统计?合格率低于95%,究竟该调整哪一件器具的周期呢?确实没有较好的说法。
路云 发表于 2016-5-26 23: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5 12:02
感谢您的回复并提出不同意见,就检定合格率的问题,您多次提到了如何定义的问题,我的想法是:企业依法开展 ...

我们也被“合格率”这一指标弄得头疼,外审专家每次都提及该指标,但又给不出具体的定义和统计模型。受审单位每次都要费尽口舌去解释,往往还达不到目的,很是纠结。你们单位的“合格率”统计是按月按部门统计(即不按周期统计),其统计模型是:合格率=合格数/应检数。其要求是该指标≥90%就不需要进行周期调整。而我所关注的是<90%时,该如何调整,调整哪些器具。

应送数”实际就是“计划数”,但“实送数”未必等于“应送数”,用“实送数”做分母似乎更为合理。但“实送数”仅仅统计了实际送检的数,而“实检数”(实际完成检定数)又未必等于“实送数”。其中就包括任务跨月的现象,即上个月送检的器具至本月才完成检定(甚至更晚),而本月送检的器具有可能延至下个月才能完成检定。这样便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失真。“合格数”都是出自于“实检数”中,所以我个人认为“合格率”应更名为“月实检合格率”才更为合理(即“月实检合格率”=“月实检合格数”/“月实检数”,“合格数”+“不合格数”=“实检数”)。也就是说只统计当月已完成检定的器具,而不管它是那个月送检的。将送检了但没检出来的器具也参与合格率统计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这些器具即算不了“合格数”,也算不了“不合格数”,但又参与了分母的统计,这是明显的统计错误。

 楼主|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7 08: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26 23:43
我们也被“合格率”这一指标弄得头疼,外审专家每次都提及该指标,但又给不出具体的定义和统计模型。受审 ...

我们采用的是两个指标来进行控制,一个是周检率即送检率,这个必须达到100%,一个是合格率,合格数/实检数,这个要达到90%,对于实检数量多,合格率在略小于90%如88%、85%等情况,还要看不合格原因,如果存在人为损坏导致的不合格,将该情况进行剔除,单独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加强管理的措施来控制,目的就是尽量确保合格率在90以上,如连续出现合格率不足90%,不管这个月检定周期是3个月还是1年的,主要是面对这个单位,采用适当缩短全部周期来达到。统计本来就和概率有关系,想做到100%没问题,貌似确实很难,我们还是采用大多审核员认可的方式来进行统计,比较容易沟通,毕竟实施计量管理的目标只确保能获得一个更稳定的可靠性,所以怎么来定义合格率,并按合格率来调整周期,只要适合企业的管理模式即可。
路云 发表于 2016-5-28 18: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7 22:40 编辑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6 12:18
我们采用的是两个指标来进行控制,一个是周检率即送检率,这个必须达到100%,一个是合格率,合格数/实检 ...

“送检率”(有的资料中称“受检率”)并非必须达到100%100%仅仅是一个目标值,实际工作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送检的情况。如:器具因工作需要,需要携带外出,到期日无法及时返回的;器具因某人出差被锁在工具柜中的等等,都会导致“送检率”达不到100%,但必须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发生此类事件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连续出现合格率不足90%,不管这个月检定周期是3个月还是1年的,主要是面对这个单位,采用适当缩短全部周期来达到。”

这段话我不是很明白。第一,周期不可能无限期的缩短。通常的情况下,周期最短也就缩至3个月。到现在为止,我尚未发现检定周期有低于3个月的(除非是使用前检定)。第二,“连续出现”是个什么概念?因为不合格的器具不可能出现在同一件器具上(因为器具不可能每个月周检一次)。因此,将这个部门的所有器具都缩短周期未免一棍子打死,缺乏科学性。不仅增加了计量技术部门的工作量,正常的器具也缩短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实属增加劳动成本的无意义工作。再说,前几个月检完了的器具是否也要缩短周期?如何缩短?后面还未到期的器具是否也要缩短周期?如何缩短?检定周期如果已经是3个月的,是否还要缩短?总而言之,感觉此种管理模式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不合格的情况有很多种,不合格未必失准(如:外观不合格、正常使用情况下遇突发事件导致异常损毁等),缩短周期往往是针对那些计量技术指标(主要是“长期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测量设备,才采取缩短周期的控制措施来降低质量风险。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统计为不合格,那我感觉这个所谓的“合格率”实际上是测量设备的“完好率”。

nissi 发表于 2016-9-30 10: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量太庞大啊。。希望能梳理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9-30 1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国家计量改革方向已越来越明确,强制检定就是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非强制检定将全面放开,逐步将非强制检定的“检定”概念靠向“校准”,非强制检定不再具有术语“检定”定义的内涵,而只具有“校准”的作用。
  因此,3楼给出的国家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不受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约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虽然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已宣布这个公告作废,但作废原因并非其规定错误,只是时过境迁,现在的相关规定已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精神仍然是有效的。非强制检定用计量校准替代已经合理合法,也许在某个合适的时候会宣布不再有“非强制检定”这个概念,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也许就直接使用术语“校准”,不再提“检定”。
  基于上述情况和发展趋势,楼主的帖子,longzhen和x86438751量友的观点与建议,都是值得我们在制定本单位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和“检定”周期参考的好文章。
平凡123 发表于 2017-11-13 17: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9-30 11:48
  当前国家计量改革方向已越来越明确,强制检定就是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非强制检定将全面放开,逐步将非 ...

校准,计量确认
初生牛犊 发表于 2017-11-14 17: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是强制的,校准是非强制的 。 深度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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