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7 22:40 编辑
“送检率”(有的资料中称“受检率”)并非必须达到100%。100%仅仅是一个目标值,实际工作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送检的情况。如:器具因工作需要,需要携带外出,到期日无法及时返回的;器具因某人出差被锁在工具柜中的等等,都会导致“送检率”达不到100%,但必须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发生此类事件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连续出现合格率不足90%,不管这个月检定周期是3个月还是1年的,主要是面对这个单位,采用适当缩短全部周期来达到。” 这段话我不是很明白。第一,周期不可能无限期的缩短。通常的情况下,周期最短也就缩至3个月。到现在为止,我尚未发现检定周期有低于3个月的(除非是使用前检定)。第二,“连续出现”是个什么概念?因为不合格的器具不可能出现在同一件器具上(因为器具不可能每个月周检一次)。因此,将这个部门的所有器具都缩短周期未免一棍子打死,缺乏科学性。不仅增加了计量技术部门的工作量,正常的器具也缩短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实属增加劳动成本的无意义工作。再说,前几个月检完了的器具是否也要缩短周期?如何缩短?后面还未到期的器具是否也要缩短周期?如何缩短?检定周期如果已经是3个月的,是否还要缩短?总而言之,感觉此种管理模式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不合格的情况有很多种,不合格未必失准(如:外观不合格、正常使用情况下遇突发事件导致异常损毁等),缩短周期往往是针对那些计量技术指标(主要是“长期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测量设备,才采取缩短周期的控制措施来降低质量风险。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统计为不合格,那我感觉这个所谓的“合格率”实际上是测量设备的“完好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