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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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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希7906 发表于 2016-7-5 13: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企业里,检定员和车间流水线工人性质上没什么区别,都是重复性的工作。国家注册计量师听着很高大上,我们还没有具体的过度细则
Sunleilei 发表于 2016-7-6 12: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jujiangliu 发表于 2016-6-14 05:47
我们前几年就考了注册计量师了。

你好,你考的注册计量师,要多少钱,多久能下证。需要什么条件?
fjfh 发表于 2016-7-15 14: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师会否能成公务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fjfh 发表于 2016-7-15 14: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设的计量技术机构工作年限超过15年,且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的人员,应成为本专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打破当前技术人员的晋级限制,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当前待遇。
tjusophia 发表于 2016-7-16 07: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stellarzhong 发表于 2016-6-14 17:05
14年过的计量师考试,15年注册下来的,企业工作,谈点体会:总体来说是提升计量行业整体水平,从注册计量师 ...

培训合格证明如何弄?谁能出证明?
lj7021 发表于 2016-7-18 1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计量人员怎么办?楼上有位说的对,了解企业行情,企业的计量检定员都是工人转岗的,有的干了20多年,就是高中文凭,计量检定员证到期了,你让他去考 注册计量师,不是扯淡吗?比如我们企业,检定员十几个,我大概算了下,能考过计量师的,没几个?那怎么办?企业计量工作停顿吗???我建议,各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就此征求广大计量从业人员的意见,可以从质检系统的计量人员和企业计量人员这两个方面来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因为我们企业年底就面临换证的问题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7-18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干了20年多还考不出2级?这是在干计量工作吗?捣糨糊的吧
乘风 发表于 2016-7-24 01: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注册证前3天取到了
fjfh 发表于 2016-7-24 16: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吾辈恐难实现此梦矣!

量师确定有用日,有祭无忘告余翁。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不得而求生,速死而不能。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6: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lj7021 发表于 2016-7-18 12:18
企业计量人员怎么办?楼上有位说的对,了解企业行情,企业的计量检定员都是工人转岗的,有的干了20多年,就 ...

        你谈到的分为“质检系统的计量人员和企业计量人员这两个方面”的意见是有道理的。
茶香 发表于 2016-7-26 11:3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直接按年限晋级计量师吧,毕竟我们干了好多年了
stellarzhong 发表于 2016-8-2 11: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lj7021 发表于 2016-7-18 12:18
企业计量人员怎么办?楼上有位说的对,了解企业行情,企业的计量检定员都是工人转岗的,有的干了20多年,就 ...

认真细读注册计量师相关管理办法的话,有的特殊条件计量检定员证是可以直接转为注册计量师的。
stellarzhong 发表于 2016-8-2 11: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tjusophia 发表于 2016-7-16 07:48
培训合格证明如何弄?谁能出证明?

这个根据你所在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通知,一般来说是省计量协会或者省计量院,就是统一培训你需要注册的项目,然后考核合格,拿着证明就可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
cance 发表于 2016-8-16 1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正规些
波洛卡特 发表于 2016-8-29 09: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实施细则出台就知道怎么办了
13909815055 发表于 2016-8-29 10:1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onkai 发表于 2016-6-14 09:36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和检定员证,我都有。但是计量师没有注册过啊(因为企业没有建标,不是经授权的技术机构) ...

请问你的注册计量师证 挂靠吗?我单位急需
jdjlzxd 发表于 2016-8-29 16: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先修法,本次取消检定员证希望是本着发展计量事业,造福计量从业人员的方向,新的计量法怎么就那么难产呢
moonkai 发表于 2016-8-29 17: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3909815055 发表于 2016-8-29 10:19
请问你的注册计量师证 挂靠吗?我单位急需

你们是什么单位?怎么个挂靠待遇?
人间天堂 发表于 2016-8-30 09: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考注册计量师比较好,若是原来的检定员直接转,这个注册计量师含金量也太低了吧!既然国家出台了注册计量师,那相应的一系列待遇问题也应该出台政策,否则我们这些企业的计量人员努力考出来证书,工作没少干,但企业领导不重视,薪金太低,能力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
asuka02eva 发表于 2016-8-30 14: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常态,适应了就好了
sghd 发表于 2016-9-6 16: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单位(企业)需要新增计量检定员,真不知需不需要取证上岗。
oned 发表于 2016-9-7 22: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枫月飘渺 发表于 2016-6-14 06:04
估计会出台的相应的细则,还有一个过渡期

说的有道理
ybs257 发表于 2016-9-9 1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在企业,计量都被边缘化了。
fjfh 发表于 2016-9-13 08: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计量师注册证年底到期,检定员证也将到期,快要无证了,好玩不?
xiaoliabc 发表于 2016-9-20 15: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通知已经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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